什么是合伙制基金

日期:2017-01-28 来源:佚名

《私募有限合伙基金法律制度研究:以物权分析为视角》以物权分析为视角,以有限合伙基金的筹集资本、管理资本、投资、资本退出、资本运营的法律调整为主线,以理论分析和阐述为内容,以具体的法律制度建议和配套制度措施的建议为要点,以意义和价值的阐发为结论,并在我国社会历史文化大转型的时代背景下展开比较全面而深入的论证。   

金融街PE:PE公司更适合哪种组织形式?是合伙制还是公司制?这是自07年6月1日《合伙企业法》修订以来,大多数从事或即将要从事PE行业的人士的困惑和犹豫之处。   

避税:在与《金融街PE资讯》的探讨过程中,大多数PE公司表示“避税”是考虑采用合伙制的主要原因。在美国,大多数的PE公司都采用合伙制,这样可以避免双重征税的问题,否则,以公司制形,除了与合伙制企业一样缴纳15%的资本利得税以外,还需交纳35%的公司所得税。   

在中国,对于机构投资者来说,因为从其他企业分回的利润已经缴纳所得税,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无需再缴纳所得税,因此基本上不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至于个人投资者,除了基金主体缴纳所得税,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从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还要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因此产生了所谓的双重征税。但如果是合伙制形式,基金主体虽然不交税,但个人收益会按35%缴纳个体工商经营所得(收入5万以上)。   

另外,在中国,国家为了扶持创投企业,对其实行低税政策,税率是按15%计算,如果投资的是中小高科技公司,那么对外投资总额的70%还可以用来抵扣税款。这样算下来,合伙制的税收诱惑并不算很大。但是创投公司的抵扣政策需要在项目投资两年后才可执行。   

利益主体:公司制的制度相对完善,设有董事会、监事会,这种形式简单清晰,对出资人有一定保障,也易于被各类市场主体接受;有限合伙制没有法人主体,没有注册资本,只是一个认缴资金。其中LP,也就是有限合伙人负责提供基金资本,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并不得执行企业日常事务,否则失去有限责任的保护;对于基金管理人(GP),主要以自身的投资技能入股,投入1%的资本金,获得项目增值部分的20%收益,并每年收取2%左右的管理费。   

合伙制很大程度上保障了管理人的利益,在公司日常运营中,拥有绝对决策权,每次项目投资前的入资(Capital Call),对出资方有严格的要求,经常会在法律文本上体现,假如LP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资金到位,之前所投的资金或项目股权将归管理人GP所有。   

运营效率:合伙制的设置有利于管理人对项目的有效独立决策,在资本缴付的安排、增减资表决上手续简单,保底分成条款引起的委托理财纠纷也可以解决。   

总结:合伙制没有法人主体,普通合伙人虽承担公司无限连带责任,但因为中国目前并没有建立自然人的破产制度,合伙人的诚信问题无法保障,责任很难追溯。在基金初设的融资时期,合伙制形式造成的融资成本和难度也可能相应增大。另因为合伙制很大程度上是事前协议约束,在后期LP对GP的管理监督也较难实现。   

对一些已经有优良业绩记录的投资人来说,合伙制是个不错的选择。另外也可以考虑先建立公司型,在运作一定程度后,双方建立了足够信任关系,再更改为合伙制也未尝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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