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律师的十项工作内容及依据

日期:2017-11-10 来源:沙剑


4、审核基金合同是否明确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合同。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出现前述情形时,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

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

十、协助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合格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落实冷静期、回访等制度。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各方应当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签署私募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关于投资冷静期的约定可以参照前款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要求,也可以自行约定。

第三十条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

回访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或机构;

(二)确认投资者是否为自己购买了该基金产品以及投资者是否按照要求亲笔签名或盖章;

(三)确认投资者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的内容;

(四)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是否与所投资的私募基金产品相匹配;

(五)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六)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未来可能承担投资损失;

(七)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

(八)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纠纷解决安排。

汇总:

一、协助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协助私募基金管理人选聘合格私募基金销售机构,草拟、修改、审核私募基金销售协议。

二、协助私募基金管理人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草拟、修改、审核账户监督协议。

三、协助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进行特定对象筛查;草拟、修改、审核《私募基金投资者调查问卷》;制作《投资者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承诺书》;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推介时,协助设置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

四、协助私募基金管理人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

五、协助私募基金管理人制作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审核私募基金推介资料内容与基金合同内容一致性。

六、对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培训,防止出现违规推介私募基金。

七、协助私募基金管理人草拟、修改、审核《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

八、协助私募基金管理人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审核单只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人数限额。

九、审核私募基金合同。

1、审核基金销售协议与基金合同附件的一致性;

2、审核基金合同是否明确投资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转让条件;

3、审核私募基金推介资料内容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的一致性。

4、审核基金合同是否明确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合同。

十、协助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合格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落实冷静期、回访等制度。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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