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中专题:2015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LP研究报告

日期:2017-06-27 来源:杜善友 杨恒 ChinaVenture投中集团

(1)之前的政策对保险资金的运用设置了较高的门槛。这一点随着监管政策的不断放开,可以说现在保险资金运用处在政策宽松期。或者说政策已经够宽松,保险投资PE的步子还没大幅甩开。

(2) 保险机构尤其是大型保险机构自身在资金、渠道、资源以及投资能力上具有很强的优势,更倾向于进行大型基础设施、不动产类、养老等直接股权投资,希望通过直接投资、主动管理获得更高的投资收益。或者说,保险机构的资源优势和专业能力往往并不比主流PE机构差;

(3)保险机构内部的一些非市场化因素对险资投PE形成干扰。比较典型的是激励考核机制,由于PE的投资周期长,一般为7——8年,有的甚至达到12年才能退出,这就与机构领导的任期以及上市公司的当期业绩形成“长期与短期”之间的利益冲突,容易造成“前人栽树,后人乘凉”。这一点在国企里更加突出,常常出现下面业务人员热情高涨,但上面领导无动于衷的情况。

2.4 险资投资PE趋势:前景美好,尝试中前行

据投中研究院的调研显示,不同规模的保险机构在对PE进行投资时呈现出不同的偏好。

大型保险机构基于自身资金、渠道、资源、人员配置以及投资能力的优势,更倾向于进行直接股权投资。尤其是在2012年7月,保险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将保险资金直接股权的投资范围,从以前的“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扩大到“能源企业、资源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现代农业企业、新型商贸流通企业的股权”。实际上,由于保监会的行业划分并不属于标准的行业划分,很多行业都可以归结为能源、资源、现代农业、金融、汽车、医疗等,因此上述行业基本覆盖了大多数行业。投资范围的放开使得大型保险机构更加倾向于利用自身资源进行直接股权投资。

中小型的保险机构由于自身资源以及投资能力有限,更加倾向于对股权基金进行配置。其中,有些保险机构在投资股权基金时会要求PE机构提供一些较好的项目跟投机会,把“股权基金+跟投”作为一种配置策略。

此外,投中研究院在对保险机构进行调研时发现,险资投资在对股权基金进行资产配置时呈现出两个新的趋势:

(1)保险资金将增加对VC的配置需求。随着2014年12月,保监会对险资投资创投基金的放开,以及VC/PE投资阶段的前移,保险机构将会增加对VC的配置需求,从而实现对股权投资产业链的基本覆盖。基于创投基金的规模普遍较小,且政策规定拟投基金规模不超过5亿元,拟投规模不超过20%,这意味着单次投资最多1亿元,因此对VC的配置在中小型保险机构上会体现地更明显一些。此外,投中研究院认为,基于险资资金量大的特点,VC母基金在险资的配置上会迎来较好的机会。

(2)保险资金在加快对海外股权投资基金的配置。同样在对海外进行资产配置时,不同的保险机构策略是不同的。有资源、实力强的大型保险机构在海外进行股权投资时既有直接股权投资又有与海外知名PE机构合作或者直接投资海外知名PE机构。而规模较小的保险机构出于对海外市场、政治、法律风险的考虑,更加倾向于对海外的股权投资基金进行投资,包括从海外成熟的PE二级市场上接盘一些基金。

总体来看,基于各种限制因素,险资对股权投资基金的配置目前是低于市场预期的。但是,“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比较可喜的变化是,目前一些保险机构加大了对债基金、夹层基金的投资,从而可以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缩短投资期限。投资研究院认为,随着保险机构对股权投资基金更加深入的了解,以及找到合适的评估险资配置PE业绩方法和考核机制,险资对股权投资基金的配置比例也会增加。

3. 政府引导基金

自2002年我国第一支政府引导基金——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成立,政府引导基金在我国已经迈进第13个年头,历经2007年的懵懂增长,在2008年国家发改委联合财政部、商务部共同出台《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后,开始步入规范发展阶段。

今天来讲,毫无疑问,政府引导基金已经成为国内人民币基金的重要LP,不但成为主打国资旗号的基金出资人,市场化募资的机构也开始不断争取与引导基金的合作,凸显出我国政府引导基金在同类出资人中竞争优势。

3.1 政府引导基金概述

2008年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指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从广义上来说,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的政策性基金,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都属于引导基金。狭义上的引导基金主要是指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引导基金应具备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 非营利性。引导基金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并非商业性基金;

第二, 不直接参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其本身并不直接参与创业投资;

第三, 市场化、有偿方式运作。引导基金应按照市场化的有偿方式运作,而不是通过政府拨款、贴息等无偿方式运作。

从发展历程来看,中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发展经历了探索起步(2002年-2006年)、快速发展(2007年-2008年),以及规范化设立与运作(2009年至今)的三个历史阶段。

2008年-2011年,我国先后发布《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股权投资收入收缴暂行办法》和《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这三个文件的颁布,为引导基金的设立和运行提供了实质性的法律指导。全国各地政府迅速的做出了反应和对策,不但很快设立了一批地方引导基金,还相应地制定了一系列地方实施办法,引导基金进入一个繁荣时期。

图24:中国政府引导基金发展概况


根据投中集团旗下金融数据产品CVSource统计显示,截至2014年底,国内共成立209支政府引导基金,目标设立规模达1293.39亿元,平均单支基金规模为6.19亿元。

图25:截至2014年底全国政府引导基金成立情况

资料来源:CVSource, 2015 投中研究院整理,2015.08

3.2 政府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式

目前来说,我国引导基金的主要运作模式有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融资担保及投资保障等。

阶段参股:是引导基金目前的主要运作模式,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主要支持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在该模式下,引导基金按照创投母基金(FOFs)的方式运作,与创业投资机构合作成立子基金,然后子基金投向创业企业,在此过程中,引导基金不参与子基金的日常管理,仅仅充当出资占股角色。子基金中引导基金的认购比例一般不超过2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该运作方式能够通过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初创期企业,从而起到政府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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