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并购市场的前景与并购基金的发展空间

日期:2017-04-06 来源:佚名

在海外并购方面,欧美财政金融困境还将持续发酵,在全球的分工格局中,中国企业为了获 取战略性资源,仍将加快海外并购的步伐。

2013年5月,SOHO中国首席执行官张欣牵头的 地产开发商财团以7亿美元购得位于美国纽约通 用大厦40%股权。这也是中国目前最大一单在 美不动产投资。双汇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和史密斯菲尔德5月29日联合公告,双方已达成一份 最终并购协议,双汇国际将收购史密斯菲尔德已发行的全部股份,价值约为71亿美元(约合 人民币437亿元)。

企业走出去步伐的加快,也为海外并购基金带来了机遇。由于企业对海外投资环境,包括政 治、文化、法律环境的不了解,海外并购基金 相对来说具有自身的优势。上海市政府于2012 年初资助设立了资金规模高达500亿人民币的赛岭国际投资基金,旨在帮助境内企业在海外 收购兼并;2012年上半年,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比利时联邦控股公司和私人股份集团 ACapital共同组建了一个小型基金,以帮助中国企业投资于欧洲集团。2013年复星国际为抄 底欧美而在酝酿一只10亿美元的全球基金。

海外并购方面,具有国际产业融合能力的资本方参与或主导中国市场产业集团海外收购并由 此而形成的多元化退出模式将成为一道亮丽的 风景。在并购实践方面,2008年中联重科联合 曼达林、弘毅等机构并购CIFA;2012年三一重工控股子公司三一德国斥资3.24亿欧元,联合 中信产业基金共同收购普茨迈斯特100%股权, 其中,三一德国将获得普茨迈斯特90%的股 份,而中信产业基金获得剩余10%的股份。 2012年4月17日,三一重工与德国普茨迈斯特公司正式宣布该起收购已完成交割。 硅谷天堂 2013年4月份以2.8亿元人民币购得奥地利公司斯太尔,完成交割后即以5亿元人民币的价格转手卖给上市公司博盈投资。

总体来说,中国海外并购基金还处于起步阶段,政治、经济、文化、法律、金融环境均不 同于中国市场,如何控制投资风险,除了聚焦 自身熟悉的行业,并在人才配置、与产业资本联合、与国外中介机构合作外等措施外,可能 还需要其它商业模式创新。

六、中国XY银行与某国际机构在项目并购中的合作案例

1.中国XY银行引资某国际投资机构

凡涉及中外商务合同,适用语言是无法回避又至关重要的难题,直接关系到中英文本有异时 以何者优先的问题。在2003年XY银行引进境外 战略投资者的谈判中,此问题更为尖锐,双方分歧在长达数月的谈判中毫无进展,一直持续 到最后签约时刻。

外方国际金融公司(某国际投资机构)提出,作为国际性金融组织,在跨国投资项目中不可 能通晓和熟练运用所有东道国的语言,某国际 投资机构必须坚持投资协议不仅需要制作英文文本,还必须赋予英文文本与中文文本同等且 在发生差异时优先的法律效力。

中方XY银行认为,银行注册地和营业住所均在 中国境内,本次引资行为也发生在中国,所适用法律和提请官方核准的文件都必须使用中 文。换个角度,如果双方约定英文优先,无异 于随时可能发生基于英文的重大理解差异,导致从根本上推翻双方谈判共识,并引发监管核 准效力与入股交易合法性的重大不确定性。因 此,XY银行愿意考虑某国际投资机构具体情 况,以中英文两种文字制作合同文本,但若出现差异,则必须以中文本优先。

双方各持己见,谈判陷入僵局。曾有一种折衷意见,即仅表达中英文本有同等效力,而暂时 搁置孰为优先的问题。这样虽然避免了矛盾冲 突,却可能给未来的合同解释和争议解决留下隐患。

“实事求是”,成为双方解决语言分歧的重要法宝。中方谈判负责人请外方回顾长达数月的谈判,双方交流是不是以中文为基准语言,协议 文本是不是以中文为基准,再从中文翻译成英 文?既然存在上述事实,双方就不必再纠缠于中英文本孰为优先的表述争议,只需如实说明 协议同时以中英文两种语言制作,英文本是根 据中文本翻译制作的,从而友好地解决了适用语言问题。

2.中国XY银行与某国际投资机构合作收购L信托

XY银行于2009年初启动收购L信托工作, 2009年3月着手开始的与L信托第二大股东澳洲国民银行(NAB)的谈判持续时间长达6个 月。本次收购的体会是:准确理解和把握公司 治理的实质并实事求是地与外方交流自己的看法、坚持自己的立场是至关重要的。此前,由 于L信托特殊的股权结构,实际上赋予第二大股东NAB“一票否决权”。NAB在谈判的初级阶段 也希望能继续坚持这个立场,考虑到这些约定的特殊背景,以及如此将使并购后的公司难以 运作,不符合各方股东的根本利益。为此,我 们坚持“大股东不能欺负小股东,小股东也应尊重公司治理的基本准则”,说服NAB放弃“一票否决权”,同时赋予NAB在三年内保持在合理回报前提下可以退出的选择,打消其顾忌。收购 完成后,L信托(现更名为XY信托)发展态势 良好,各股东都取得最大利益。NAB自然放弃 了退出条款。

3.XY与某国际投资机构能效融资项目合作

前文所提2003年XY与某国际投资机构入股谈判首度携手,依其股权合作交易特性,自需循照中国市场公司法理并突出中文母语的地位。而 至XY与某国际投资机构再度携手,于中国市场首创附有损失分担机制的能效融资模式,其中 适用法律与语言条款则更注重服从于实现项目宗旨。

自2006年开始,某国际投资机构运用来自中 东、北欧地区的公益赠款,与XY共同探索并运 用融资杠杆,帮助中国市场中小型企业购买节能设备,降低能耗和污染。赠款数目虽不可 观,但透过该项目模式运行收获了极好效果, 目前已实施至第三期,且至今未发生不良贷款。

不同于普通的国际贷款援助,该能效融资模式建立了清晰的损失分级分担机制,如果XY发放的合格贷款产生损失,有权要求国际金融公司 按一定比例补偿本金损失。为支持更多企业获 得项目融资,某国际投资机构鼓励XY接受企业将其未来的应收账款、收益项目作为贷款担保。

在上述合作模式基本商定之后,某国际投资机构毫不意外地继续坚持适用普通法,且英文优先。从XY银行作为主要受益人的角度,也需要充分评估损失分担协议是否存在充分的法律依 据,既关系到银行能否获得某国际投资机构的 损失分担支持,也涉及到某国际投资机构能否实现预期的援助目标,避免意外风险。XY银行与某国际投资机构商定的损失分担机制,既不 同于合作贷款、援助贷款,也不同于担保和商 业保险,而是在综合以上多种法律关系特征的基础上,对国际组织贷款援助及商业银行合作 贷款的业务创新。正是这种合作关系的创新, 在强调成文法的中国法律制度内,既无明文法律依据,又无司法先例支持,存在着法律上的 效力风险。从这个角度,某国际投资机构要求 该项目适用普通法国家的法律,确有一定道理。

另外一方面,某国际投资机构作为主要的出资人和损失承担方,理应得到一定的保护,包括 要求适用他们所信任的普通法,以激发某国际 投资机构投资热情及其背后捐款人的积极意愿。经过讨论,行内形成共识,同意适用较为 完备的美国纽约州法律。对于某国际投资机构 曾经提出的司法管辖应归属纽约仲裁机构的问题,XY方提出并促使双方同意约定在属于第三方国家的新加坡进行仲裁,也由此成就了XY与某国际投资机构在中国市场合作协议的又一经 典案例。并为日后XY银行辨纳赤道原则定了基础。

此三项目的体会是:实事求是地坦陈观点、坚持立场并在长期利益方面取得共识,是并购成 功的重要因素。

七、中国并购中的文化制约因素

好的商业文明和社会文明应当建立在充分尊重人性、促进人类福祉和社会进步基础之上。如能建立平等、开放、尊重人性,追求进步的统一规范法律逻辑和体系,并且大家的标准是一 致的,从法律思维层面真正做到人人平等,那么世界就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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