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PE做市有关问题的探讨

日期:2017-03-04 来源:朱为绎

2014年笔者曾撰写过几篇关于鼓励PE做市的建议,2014年12月26日证监会终于发布了《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明确了“PE机构经证监会备案后,可在全国股转系统开展做市业务。”也规定了PE机构做市的一些原则条件:“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财务状况稳健;具有与开展做市业务相适应的人员、制度和信息系统”。至此,PE机构做市的政策已经落地,只等细则出台。

那么PE机构应该如何开展做市业务?笔者试着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探讨,以抛砖引玉:

一是关于做市资金的来源。大部分PE机构没有券商那么多的融资渠道,自有资金有限,靠自有资金做市肯定无法长久,那么只有通过募集专门的做市基金来解决这个问题。对于从事专门股权投资的PE机构来说,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与做市基金的投资者显然不同,因此需要寻找与股权投资偏好不同的新投资者。

二是做市部门与原PE业务部门以及推荐部门的关系。可以肯定的是,做市部门应该是一个独立的部门,与PE机构其他部门应该是隔离的。按照证监会鼓励主办券商优先做市的思路,PE机构推荐挂牌公司,PE机构肯定可以参与做市,但是PE基金投资的新三板公司,同一PE机构是否可以做市呢?如何防范不同基金之间的利益输送呢?

三是做市交易系统外包的可行性。目前参与新三板做市的均是券商,而券商本身在系统建设方面投入很多,做市交易系统仅仅是券商信息系统中一个小模块,而不需要添置太多的硬件和机房设备,所需费用也要几十万。对PE机构来说,几乎没有建设过信息系统,如果重新建设一个做市交易系统,投入应该不只几十万了,因此信息系统的外包就尤为必要。此外,做市商还应购买有关专门的做市策略软件。

四是做市股票的筛选标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明确规定:“做市商不得与所做市的挂牌公司及其股东就股权回购、现金补偿等作出约定”,因此PE机构对做市股票与股权投资企业的筛选标准应该有所不同。不允许做市商与企业控股股东对赌的规定,对PE筛选做市股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将推动PE机构做市部门建立属于自己的股票价值评估系统。

五是做市团队的建设。做市团队通常包括做市股票尽调人员、做市股票交易人员、风控人员、清算估值等人员。对PE机构来说,几乎没有从事过二级市场买卖,做市团队的建设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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