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与专业机构共同设立产业并购基金的几种模式

日期:2017-01-30 来源:金融证券缘周律

以资产进行物业直接投资、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及合伙企业(包括有限合伙企业)、从事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项目、证券投资合伙企业、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对外贷款及担保、从事可能使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同时,为了增强对产业基金的控制力,上市公司通过参与合伙人会议及委派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的方式直接参与投资决策,部分上市公司还通过向并购基金委派监事长的方式来增强对产业基金的控制力,在该种方式下,监事长由上市公司委派,负责对拟投项目是否符合产业并购基金设定的投资方向进行审查,并享有一票否决权,对不符合的拟投项目,监事长有权决定该项目不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从而加强对并购基金投资决策的影响力。

(二)上市公司自身成立控股子公司作为专门从事资本运作和基金管理的机构

当具备了一定的产业经验与资源,以及一定的资本市场资源和资本运作经验,上市公司可考虑选择控股子公司形式进行直接股权投资,市场上也涌现出了一批将股权投资作为主营业务的优秀企业,通过子公司的创投业务实现了主营业务范围的拓宽。诸如此类的上市公司典型包括电广传媒(设立达晨创投)、中兴通讯(设立中兴创业)等。

(三)上市公司自身成立控股子公司作为GP与其他专业机构共同设立及管理产业并购基金

对于尚未具备股权投资经验的上市公司而言,受制于投资经验不足、自身投资团队的规模有限以及对行业投资的研究能力匮乏等因素,部分上市公司选择了与其他专业机构共同设立及管理产业并购基金的方式成为基金的普通合伙人(GP),如广宇集团与硅谷天堂设立地产基金案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成为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合伙企业法并未限制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以普通合伙人身份参与设立产业并购基金,因此,上市公司通过设立控股子公司以GP身份参与设立产业并购基金,合理规避了《合伙企业法》对于上市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的限制性规定。

在上市公司以GP身份参与设立产业并购基金的模式下,上市公司通过担任产业并购基金普通合伙人(GP)的控股子公司加强了上市公司对产业并购基金的影响力,但在该种模式下,应充分注意下述几个方面:

1、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作为GP将以较高的出资额对产业并购基金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常规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模式下,考虑到GP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情形,GP一般由专业投资机构设立全资子公司或合伙企业形式出任,并在基金中仅认缴较少部分的出资额,以规避可能存在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潜在风险);

2、参照目前中国证监会的IPO审核理念,GP通常被认定为基金中的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子公司以GP身份参与设立产业并购基金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成为产业并购基金实际控制人或共同实际控制人,其亦将影响并购业务中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判断;

3、考虑到股权投资领域的竞争性,并购基金能有效及时作为决策对于成功完成并购较为关键,如上市公司作为并购基金实际控制人,考虑到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其亦可能存在不利于并购基金本身自主决策情形;

4、并购过程通常较为复杂,可能涉及较多的内部知情人,因此造成潜在内部交易风险,为了避免信息泄露,导致股价波动及被相关主管部门处罚,上市公司及并购基金应有效地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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