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与专业机构共同设立产业并购基金的几种模式

日期:2017-01-30 来源:金融证券缘周律

一、上市公司与专业机构共同设立产业并购基金的几种模式

通过设立产业基金,上市公司可将优先资金发挥到最大效应,抓住新的利润增长点;同时,也有利于其挖掘相关产业上下游的资本价值,分享产业成长收益。本文以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为基础,拟就上市公司与专业机构共同设立产业并购基金的几种模式进行探讨。

(一)天堂硅谷与大康牧业合作模式

根据2011年9月公告信息,大康牧业与天堂硅谷全资子公司恒裕创投设立天堂大康,出资额为3亿人民币,存续期为5年,大康牧业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3,000万元,恒裕创投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3,000万元,其余出资由天堂硅谷负责对外募集。天堂硅谷作为天堂大康的管理人,负责天堂大康日常管理;天堂大康的股权结构如下:

天堂大康以畜牧业及相关领域企业项目为主要投资方向;在合伙企业存续期内,大康牧业和恒裕创投实缴出资部分均不得转让。

天堂大康设立决策委员会,由7名委员组成,其中天堂硅谷委派5名委员,大康牧业委派2名委员。

(二)天堂硅谷与合众思壮合作模式

根据2011年12月公告信息,合众思壮与天堂硅谷全资子公司恒裕创投发起设立众实投资,出资额为50,000万元,其中恒裕创投出资5,000万元,合众思壮出资4,950万元,其余资金由恒裕创投对外募集。天堂硅谷为众实投资的管理人,负责众实投资日常事务。众实投资股权结构如下:

众实投资以卫星导航定位行业及相关领域企业项目为主要投资方向。在合伙企业存续期内,恒裕创投和合众思壮实缴出资部分均不得转让。

众实投资设立投资与退出决策委员会,由7名委员组成,其中天堂硅谷委派5名委员,合众思壮委派2名委员。众实投资另设监事长一人,由合众思壮委派,负责对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双方约定的投资方向进行审查,享有否决权:即对不符合的项目,监事长有权决定该项目不提交合伙企业的投资与退出决策委员会审议。

恒裕创投不得将其持有众实投资中的权益转让给合众思壮的竞争者,众实投资所投资的项目在各方认可的情形下,由合众思壮进行收购。

众实投资每年按实际收到出资总额的2%比例向天堂硅谷计提管理费用。管理费每半年支付一次,不足半年的按实际天数支付。当众实投资扣除业绩奖励前所得税前年化收益率超过6%时,天堂硅谷提取超过6%以上的超额利润部分(未扣除业绩奖励)的20%作为业绩奖励。此外,合众思壮董事徐刚系天堂硅谷执行总裁及天堂硅谷控股股东硅谷天堂集团的监事长,并持有硅谷天堂集团1%以下的股份,上述设立共同发起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被认定为关联交易。

(三)天堂硅谷与元金投资合作模式

2013年1月31日,京新药业发布《关于拟与并购基金合作进行产业整合的公告》,约定拟与天堂硅谷和元金投资共同发起设立专门为公司的产业整合服务的并购基金,并购基金以合伙企业的形式存续,合伙企业存续期为4年。并购基金的具体投资管理业务委托天堂硅谷管理,由天堂硅谷任管理人。该并购基金的股权结构如下:

注:元金投资持有京新药业4.57%的股权,京新药业实际控制人吕钢持有元金投资51%的股权,京新药业与元金投资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

并购基金主要服务于京新药业的核心业务,以与京新药业的主营业务相关的中药、生物制药领域为主要的投资方向。

并购基金依据潜在并购对象进行确定,按照实际情况不超过总规模不超过10亿元,元金投资出资占并购基金规模的10%—20%,天堂硅谷和社会投资者出资占并购基金规模的80%-90%,其中,恒通创投出资500万元,剩余部分由天堂硅谷负责向社会投资者募集。除各方另有约定外,约定期限内并购基金及天堂硅谷不得向除京新药业以外的第三方转让所投资并购对象;京新药业亦承诺在达到约定条件后依照法律、法规和京新药业章程规定的程序收购并购对象,元金投资对上述收购事项承担担保责任。

并购基金具体投资业务委托天堂硅谷管理,由其担任管理人。对所投资的并购对象,由天堂硅谷和京新药业及元金投资共同管理。并购基金成立专门投资与退出决策委员会,该决策委员会由7人组成,其中天堂硅谷委派4人,京新药业或元金投资委派3人。并购基金另设监事长一人,由京新药业委派,负责对拟投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投资方向的约定内容进行审查,并享有一票否决权:即对不符合的拟投项目,监事长有权决定该项目不提交投资与退出决策委员会审议。

(四)天堂硅谷与广宇集团合作模式

根据广宇集团发布的《关于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司的控股公司与天堂硅谷(或其控股公司)合作成立房地产基金(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设立两个普通合伙人,分别由公司控股公司与天堂硅谷(或其控股公司)担任,其中公司控股公司主要负责房地产项目筛选、评估及投后管理等,天堂硅谷主要负责产品设计、交易安排、资金募集及投资者关系管理等。

二、上市公司与专业机构共同设立产业并购基金的几种模式简析

通常,上市公司主要以LP直接参与、自身成立控股子公司进行直接股权投资、参股VC/PE机构、自身成立或发起基金等四种方式参与股权投资基金。根据上市公司公开信息,上市公司与专业机构共同设立产业并购基金模式主要包括下述几种:

(一)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作为LP与其他专业机构共同设立产业并购基金

对于尚未具备股权投资经验的上市公司而言,受制于投资经验不足、自身投资团队的规模有限以及对行业投资的研究能力匮乏等因素,部分公司选择成为基金的有限合伙人,通过与投资业内优秀机构合作设立并购基金,对并购对象进行收购,如天堂硅谷分别与大康牧业、合众思壮、元金投资设立的相关产业并购基金。

通常,合伙制基金较少采用普通合伙企业形式,而采用有限合伙形式。有限合伙制基金的投资人作为合伙人参与投资,依法享有合伙企业财产权。其中的普通合伙人(GP)代表基金对外行使民事权利,并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LP)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基金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常规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模式下,LP一般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不参与基金的具体管理,其仅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企业具体事务由GP负责执行和管理,GP对基金事务拥有充分的管理和控制权,可获得其所管理的合伙基金总额1.5%~3%的管理费,并享有基金投资利润分成的权利。

因此,上市公司在参与设立产业并购基金过程中,考虑到产业并购基金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实现上市公司对相关产业并购及产业上下游进行整合,为保障产业并购基金的目的的有效实现,上市公司不仅在参与设立的产业并购基金时设置一些对基金的资金用途进行限制的条款,如规定禁止产业并购基金进行如下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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