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专题】新三板并购重组过程中的税务筹划要点

日期:2017-05-24 来源:潘继杰

一、并购前的税收筹划

1、横向并购

横向并购,涉及在同种商业活动中经营和竞争的两家企业。从税收的角度看,横向并购的企业经营范围一般不发生变化,因此并购后应纳税种与纳税环节将保持一致。但由于企业并购后规模的变化,横向并购将可能导致企业的增值税及所得税纳税人属性的变化。

在增值税税种中,上市公司收购的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并购后规模扩大,可变为一般纳税人,从而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企业经测算若作为一般纳税人可以减低税负,则将目标企业设为子公司;若保持小规模纳税人税后利益最大,则将目标企业设为分公司。在企业所得税中,上市公司收购的小型微利企业可能随着企业规模扩大,不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使企业所得适用的税率上升,此时,应将目标企业设为子公司,与并购企业分别缴税。

2、纵向并购

纵向并购,发生在处于生产经营不同阶段的企业之间。从税收的角度看,纵向并购将给并购企业带来如下影响:

首先,纵向并购的企业与横向并购相同,会面临因规模扩大而导致纳税人身份和属性的变化问题。其次,对并购企业来说,向供应商购货或向客户销货变成企业内部购销行为,增值税、消费税原有的纳税环节可以减少。尽管从理论上讲,其总体税负是不变的,但考虑到货币时间价值,如果能使企业纳税时间推迟,也能使企业获得节税利益。此外,如果目标企业有大量期初存货可以用于抵扣,则并购企业在并购当年的应纳增值税额就会减少。再次,由于纵向并购使企业延伸到了其它领域,还可能会改变其纳税主体属性,增加其纳税税种和纳税环节。例如,钢铁企业并购汽车企业,将增加消费税税种,增加了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石油行业中的石油生产企业并购上游采矿企业,就需要缴纳资源税。由此看来,由于企业并购后规模的变化,其所适用的税率和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能会相应变化。因此选择纵向并购时,必须同时考虑纳税人身份、属性、纳税环节以及适用税率的变化,比较综合的成本和收益。

3、混合并购

混合并购是从事不相关业务类型的企业间的并购。从税收角度看,混合并购由于跨入其他行业,其对并购企业造成纳税影响是最大的,混合并购可能大大增加企业的应税种类,对并购企业的纳税主体属性、纳税税种、纳税环节产生影响。例如,机器制造企业如果并购了一家房地产公司,那么并购后的企业除要缴纳原先的增值税和所得税,还要缴纳营业税、契税、房产税以及土地增值税等。如果被并购企业有未抵扣的进项税,则并购企业也无需缴纳所得税,可以实现双赢的局面。

另外并购前也应当关注关联方和亏损弥补方式等税收筹划,因为后者比较简单,而为避免大股东对中小股东利益的损害,上市审核机构对前者要求较高,上市后也需要对关联方进行必要的披露,在这里就不涉及了。

二、并购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并购的支付方式与税收待遇密切相关,不同的支付方式会导致不同的税收待遇。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根据支付方式的不同来确定应税与免税交易。企业并购的支付方式主要有现金支付、股票支付、混合证券支付等。由此带来以下几个问题:

1、现金购买资产还是现金购买股票?

现金支付有两种形式①现金购买资产,是指并购方以现金购买目标公司部分或全部资产,将其并入并购方或对目标公司实施经营管理控制权②现金购买股份,是指并购方用现金购买目标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票,对目标企业实施经营管理控制权。当并购企业决定采用现金收购后,就必须决定用现金购买资产还是用现金股票,二者在税收上负担截然不同。如果收购者在应税收购中购买目标企业的资产,目标企业就要确认应税收益或损失,并就其应税收益或损失缴纳企业层次税收。此外,企业股东还必须为其从目标公司收益中取得的清算收入缴纳税款。因此,现金购买资产产生了双重征税即目标公司股东实际上就其收入被课征了两次税,第一次是以公司名义,第二次是以清算分配名义。

相对而言,如果收购者在直接从目标企业股东手中购买股权,则不论是 应税收购还是免税收购,其在公司层次均不需要确认应税收益或损失,目标公司股东仅就其收入缴纳一次所得税。在暂不考虑流转税的情况下,采用现金收购股票比现金收购资产税收利益更大。

2、现金并购还是定向增发并购

整体资产转让中,相对于现金并购,股权支付并购对并购企业和目标企业在税收上有如下优势:

对于目标企业而言,可以不确认全部转让资产的所得,只需就所转让资产中包含的与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的增值部分上缴所得税,无需就全部所得缴纳税款;

对于并购企业来说,可以利用合并中亏损递减的规定,获得绝对节税的好处;

目标企业的股东,由于没有收到并购企业的现金,没有实现资本利得不征税,待股权转让时才征税。因此,股份支付使被并购企业的股东获得了延期纳税的好处。

另外,还涉及到定向增发购买股权还定向增发购买资产以及定向增发合并还是换股吸收合并以及混合支付的问题,也按照上述思路便可得到相关税收筹划思路。另外还涉及到融资方式的税收筹划等,这里限于篇幅的原因就不一一讨论了。

三、并购后企业组织设置方式的税收筹划

我国对分公司、子公司在税收待遇方面有着许多不同的规定,这就为并购企业设立被并购企业的组织形式提供了选择空间。

企业与其从属机构的关系影响着盈亏互抵、税率差异、税收优惠承受等因素,决定着企业总体税负的高低,分公司和子公司的税收筹划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盈亏互抵

合并、汇总纳税的情况下,分公司或总公司任何一方因经营不善发生亏损时,都可以通过盈亏相抵来实现税负的减轻。因此如果目标企业与并购企业盈亏情况不一致,则可考虑将目标企业其设为分公司,这样可利用分公司的亏损抵减总公司的利润,取得抵减税款的好处。

2、税率差异

若总公司适用较低所得税税率,而其从属机构适用较高税率,汇总纳税会绝对减少公司所得税税负,从属机构宜采用分公司形式。

3、税收优惠

子公司是独立法人,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其所得税计征独立进行。若子公司设在国内,可以独立享受免税期、优惠税率等在内的各种税收优惠待遇;若子公司设在国外,也可享受东道国给其居民公司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在内的税收优惠待遇。

分公司仅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则不能享受这些优惠待遇。因此,若目标公司所在行业或生产的产品是属于国家鼓励类的,如高新技术企业,可以获得税收优惠待遇,但并购企业并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则目标公司宜采用子公司形式。若目标公司在国外,可享受部分税收优惠待遇,则也宜采取子公司形式。

(1) 所得税预提

分公司交付给总公司的利润通常不必缴纳预提税。许多国家包括我国,对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股息规定减征或免征预提税。若目标公司不存在税率低或税收优惠等优势,则宜采用总分公司形式,可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

(2) 利润汇回

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常受法律限制,子公司利润汇回母公司要比分公司灵活得多,这等于母公司的投资所得、资本利得可以保持留在子公司,或者可选择税负较轻的时候汇回,得到额外的税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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