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并购业务指南

日期:2017-04-12 来源:佚名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挂牌公司发行优先股的合格投资者范围,与发行普通股存在以下差异:

(1)发行人的董事、高管及其配偶可以认购本公司发行的普通股,但不能认购本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

(2)公司普通股股东、核心员工不符合500万以上证券资产标准的,可以作为合格投资者参与认购普通股,但不能作为合格投资者参与认购优先股。

(十)如果公司发行了优先股,在信息披露方面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发行优先股的挂牌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应当设专章披露优先股的相关情况;在日常信息披露中,涉及优先股付息、回售/赎回、转换、表决权恢复等特殊事项,应当发布专门的临时公告。

(十一)挂牌公司发行优先股,应当遵循哪些规定?

目前,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是优先股试点工作的基本规定。为落实该指导意见,证监会制定了《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对优先股的发行、交易(转让)、信息披露等做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针对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的特殊要求,证监会还颁布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

为在业务操作层面落实和执行上述法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还制定颁布了《优先股业务指引(试行)》和配套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十二)证监会颁布的两个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的规定,有哪些主要内容和特点?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两个准则,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指明了操作路径和监管要求,明确了试点期间优先股的发行主体、豁免核准、转让场所等问题,规范了优先股定向发行环节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及申请文件。

(十三)《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而两个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使用了“定向发行优先股”的概念,二者是否存在差异?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的申请、审核(豁免)、发行等相关程序应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因此,为了与《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定向发行制度相衔接,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的两个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使用了“定向发行优先股”的概念,与《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相比,仅是规则术语的不同,在规则内容上没有差异。

(十四)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挂牌公司发行优先股有怎样的管理分工?

挂牌公司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人数合并累计超过200人发行优先股的,由证监会核准。挂牌公司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人数合并累计不超过200人的,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备案管理。

(十五)挂牌公司发行优先股与发行普通股在发行程序等方面是否有差异?

挂牌公司发行优先股的程序与发行普通股基本相同,按照《优先股业务指引(试行)》的规定,可以参照适用《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文的相关规定。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上,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应当按照证监会颁布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编制。

四、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

(一)什么是收购?

所谓收购,通常是指收购人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公司控制权的行为。为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收购,中国证监会制定并颁布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及配套的格式指引,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也出台了相应的配套规则。

目前,《证券法》和《收购办法》均未给出收购的明确定义。从《收购办法》的内容来看,主要是对非上市公众公司控制权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的情况进行了规定。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收购办法》的“收购”,仅指非上市公众公司被收购的情形。

(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收购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收购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不设行政许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了较为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投资者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与承受能力。因此《收购办法》不设行政许可,充分发挥市场约束机制,强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自律监管职责,给市场和投资者更大的决策范围。

二是简化披露内容。

除要约收购或者收购活动导致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其他收购只需要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简要披露收购人的基本情况、持股数量和比例、持股性质、权益取得方式等信息,且不区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也大幅减少披露内容,重点强化客观性事实披露,弱化主观性分析信息,较上市公司的相关要求减少超过一半。

三是加强责任主体的自我约束和市场自律监管。

借鉴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做法,对于相关责任主体作出公开承诺的,要求同时披露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未能履行承诺的,及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三)《收购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收购办法》大体上可以分为两大制度体系,一是权益披露,二是收购类型。在此基础上,《收购办法》又对收购类型进行了细化规定,分为了控制权变动、要约收购等几种情况,并分别作出了规定。

(四)权益披露的主要内容和功能是什么?具体有什么披露要求?

权益披露又被称为持股预警信息披露,是一种对于控制权变动的预警性披露。收购人在收购公司前,往往需要取得一部分的控制权,从而便利后续收购活动的开展。因此,每当公众公司股票大量、快速的聚集到个别股东手中的时候,都可能预示着一次潜在的收购行为。在出现这种情况时,为了使广大投资者和市场参与主体及时、公平地获取相关信息,就需要相关持股主体对其持股情况进行披露,并限制其在一定时间段内的交易权限。

具体到挂牌公司的权益披露规则,主要包括以下要点:

(1)首次触发。

根据《收购办法》的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10%之时,就应该进行权益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主体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并通知该挂牌公司。

同时,自发生应当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事实之日至披露后2日内,相关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再买卖该挂牌公司的股票。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该交易限制仅针对触发权益披露的个别投资者,公司票并未被实施暂停转让,以下亦同。

(2)持续触发。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即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每达到5%的整数倍时),应当比照首次触发时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即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并通知该挂牌公司。

同时,自发生应当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事实之日至披露后2日内,相关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再买卖该挂牌公司的股票。

(五)在挂牌公司收购中会涉及到哪些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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