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并购业务指南

日期:2017-04-12 来源:佚名

规定现有股东有权优先认购,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的考虑:第一,在目前挂牌公司股权高度集中的背景下,中小股东通过行使优先认购权,能够防止股权被稀释摊薄。第二,赋予股东优先认购权,有利于形成新老投资者之间的价格制衡机制,防止低价发行导致的利益输送。

需要说明的是,优先认购是公司现有股东的权利,而非义务,因此股东可以自愿放弃优先认购。股东自愿放弃优先认购的,签订书面承诺或声明是方式之一,但并非唯一方式。出于尊重公司自治的原则,相关规则允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直接排除优先认购的适用。此外,公司也可以在发行方案、认购办法等信息披文件中说明,现有股东在缴款期限内未缴款的,视为放弃优先认购。

(十一)主办券商在挂牌公司股票发行中,有什么样的作用?

主办券商除了协助挂牌公司办理股票发行各项业务流程外,更重要的是以销售为核心,在路演询价、估值定价和投资者选择等方面为挂牌公司提供更专业的服务。

(十二)主办券商协助公司发行股票是否需要收费?收费标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无指导性意见?

股票发行的收费,完全由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之间协商确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没有指导性意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鼓励主办券商在路演询价等方面发挥专业优势,协助挂牌公司更好地向投资者销售股票,实现融资目的,从而获得合理报酬,不断优化市场生态环境。

(十三)可否提供股票发行方面的操作案例?

目前,挂牌公司股票发行的发行方案、主办券商合法合规意见、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均已在网上公开披露,可根据需要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官网(www.neeq.com.cn或www.neeq.cc“信息披露”栏目)查阅。

2014年以来,出现了一些有特色的股票发行案例,例如:

(1)股票发行对象不确定。

挂牌公司均信担保和新锐英诚在发行方案中确定了发行价格,但部分发行对象尚不确定。公司主要通过洽谈协商的方式,寻找到了合适的外部投资者。

(2)股权资产认购实现“换股”收购。

挂牌公司北京了望通过发行股票,购买一家同行业公司99%的股权,从而实现了换股收购。

(3)以股权资产和现金混合认购。

挂牌公司同辉佳视和科胜石油向公司股东发行股票,收购股东所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同时募集部分现金。

三、优先股制度

(一)什么是优先股?

优先股是指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在正常情况下不参与公司治理的特殊类型股票。

(二)优先股有哪些主要类型?

相对于普通股,优先股的类型更复杂多样,特殊条款较多。

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根据股息是否可以累积,分为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

(2)根据能否参与本期剩余盈利的分享,分为参与优先股和非参与优先股;

(3)根据能否转为其他品种股票,分为可转换优先股和不可转换优先股;

(4)根据能否由发行公司出价赎回,分为可赎回优先股和不可赎回优先股;

(5)根据股息率是否允许变动,分为股息率可调整优先股和股息率固定优先股。

(三)优先股与债券、普通股有何区别?

优先股与债券、普通股的区别如下表所示。

(四)优先股股东是否完全不参与公司经营决策?

优先股股东并非完全不参与公司经营决策,而是仅对特定事项享有表决权,包括:

(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4)发行优先股;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一定比例表决权。

(五)优先股有什么优点与缺点?

对发行人而言,优先股相比普通股的主要优点是不分散控制权,红利稀释较少。此外,会计处理也比较灵活。缺点是优先股股息不能税前扣除,可能会增加财务负担。

对于投资者而言,优先股能够满足长期稳定收益的投资需求,但收益较低,在极端情况下,也有违约的风险。

(六)什么样的公司适合发优先股?

一是银行类金融机构,可以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满足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二是资金需求量较大、现金流稳定的公司,发行优先股可以补充低成本的长期资金,降低资产负债率,改善公司的财务结构;三是创业期、成长初期的公司,股票估值较低,通过发行优先股,可在不稀释控制权的情况下融资;四是进行并购重组的公司,发行优先股可以作为收购资产或换股的支付工具。

(七)目前哪些主体可以发行优先股?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及《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会第97号令)等法规规章,上市公司中的上证50指数公司,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的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司,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和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优先股的发行和转让需在沪深交易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内进行。

(八)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有哪些条件和要求?

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基本条件是:

(1)合法规范经营;

(2)公司治理机制健全;

(3)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此外,《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会第97号令)还对优先股发行规定了一些具体要求,主要包括:

(1)不存在该试点办法规定的禁止发行优先股的情形;

(2)相同条款的优先股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发行的条件、价格和票面股息率等各项条款应当相同;

(3)不得发行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

(4)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且筹资金额不得超

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5)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不得高于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6)优先股面值为100元。

(九)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对象有何规定?

第一,发行人数上,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且持有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象

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第二,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优先股,合格投资者范围主要包括:

(1)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

(2)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

(3)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的企业法人;

(4)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的合伙企业;

(5)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符合国务院相关部门规定的境外战略投资者;

(6)除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以外的,名下各类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资产管理账户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7)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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