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密五种"老鼠仓"运作模式

日期:2017-02-25 来源:张欣然 曾炎鑫

事实上,在上市公司重大重组或利好消息前,公司内部高管、员工及金融中介机构相关人员提前买入,这种现象并不偶然。

不过,这些坐拥职务之便的人却不是总能获利。比如,ST兴业前董事长秦少秋以其控制的北孚集团炒作ST兴业重组,然而相关的江苏银洲置业集团借壳ST兴业上市失败,北孚集团在一个月左右的时间里亏损208.67万元。事后该公司和秦少秋本人合计还遭受70万元的罚款。

方法五:

瞄准漏洞 借力捞“利”

当事人利用制度漏洞,通过空手套白狼的方式赚快钱也是非法获利的一种模式。前易方达债券基金经理马喜德便因此获罪。

在2008年3月到12月期间,马喜德和同伙串通配合,涉嫌挪用银行、任职公司的35亿元资金,先后操纵200余次债券买卖,将原本应属于银行、易方达等公司的债券利益输送给了其同伙公司,共牟利4900万元。

业内人士表示,4900万元对运作数百亿投资的马喜德及其同伙蔡国辉来说,只是在为公司投资时“顺便”赚的零用钱。

据了解,马喜德和同伙蔡国辉是在一次债券远期交易培训会上认识的。熟识之后,两人便达成如何赚钱共识,蔡国辉将自己注册的长沙摩根公司通过增资扩股获得了交易资格,同时将部分股权所有者变更为他的家属。自此,他们便利用债券交易规则的空子,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赚钱。而这家公司也成为他们瓜分利润的收钱利器。

而马喜德和其团伙的具体运作分工十分明确,马喜德在北京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和专业知识,负责债券交易的指导,包括券种的选择、买卖时间,在长沙的其他人则听从其意见落实具体交易。利润方面,马喜德约占五成,其他人共占五成。

对于钻制度空子,蔡国辉等人也作了正面回应,“长沙摩根公司虽然没有为债券交易投入自有资金,但利用了当时的交易规则,只要正确判断了债券涨跌趋势,以先交券后付钱的方式买入,以先付钱后交券的方式卖出,不需投入资金也可以买卖巨额债券实现盈利。”

在债券市场中,万家基金前债券基金经理邹昱,以及中信证券的固定收益部前执行总经理杨辉也因涉嫌利益输送被调查。

如何更明确地界定内幕交易?

一直以来,通过非公开信息谋取私利的情况屡禁不绝。如何更明确地界定内部交易?又如何打击屡屡发生的内幕交易?是摆在资本市场及相关各方前面的难题。

而在笔者看来,内幕交易就是“以所知谋所利”的过程。通俗地说,如果你提前获知某家公司的重要信息,该消息有可能对股价产生重大影响,在该信息没有被公布之前,基于该信息买卖相关公司的股票或者证券,就属于内幕交易,它严重破坏了资本市场公平发展的原则。

从内幕信息的范围来看,凡是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均可认定为内幕信息;从内幕人员的范围看,通过骗取、套取、偷听、监听或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均可认定为内幕交易行为主体;从内幕交易行为方式看,包括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泄露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等情形。而事实上,无论你最终是否赚到了钱,内幕交易都是非法的。

“在证券交易活动中,凡涉及对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公开的信息,均属于内幕交易信息。” 知名财经评论员宋清辉称。

实际上,我国《证券法》对内幕交易认定主要基于两个特征。一是信息尚未公开。但对于内幕信息达到何种程度才算公开,现行法规并没有就此有明确的说明;二是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我国《证券法》规定了19种内幕信息的类型,对内幕信息的描述已经很全面。但是,列举并不是定性描述,仍需要通过立法加以确认。

而我国《证券法》对内幕交易行为有明确的界定,即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

内幕交易屡发的原因有很多,主要包括三点:一是与我国的证券市场历史上的功能定位有关,过去主要是为国企解困,市场规范化建设有一定缺陷,市场参与者的法律意识不强;二是尽管内幕交易会受到刑事和行政处罚,但投资者的财产损失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获得赔偿的概率很小。同时,目前我国司法体系应付专业化程度极高的证券赔偿诉讼有一定困难;三是内幕交易往往都是隐秘的,如果不是掌握第一手的资料,取证将十分困难。

正因为内幕交易严重侵蚀着证券市场的躯体和打击了投资者的信心,近年来,监管部门加大了对内幕交易的打击力度,重拳出击,严惩不怠。

对于内幕交易在国内资本市场中屡有发生的情况,笔者认为,这方面可以借鉴一些国家的做法,直接将内幕交易交由刑事部门负责,并在打击内幕交易方面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国外,对于内幕交易的举报者一般有与之相对应的奖励,而国内也可效仿这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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