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赴美并购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对策

日期:2017-02-22 来源:刘俊海

案例之二,华为公司的并购计划两度失败。2008年,华为公司拟和美国当地私募股权基金贝恩资本联合收购美国网络设备制造商 3Com 公司。在该交易中,贝恩资本将收购 3Com 公司83.5% 的股份,而仅剩余的16.5% 归华为公司。该并购计划依然受到 CFIUS 的强烈质疑。主要理由是,3Com 公司是美国国防部入侵检测技术的供应商,华为参与收购 3Com 公司会威胁美国国家安全。2010 年,华为公司拟斥资200万美元收购计算机服务器技术公司 3Leaf 公司时,再次受到 CFIUS 的非难,被迫放弃该并购计划。[7]

案例之三,中国西色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收购美国优金公司(First Gold) 失败。西色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与优金公司于 2009 年达成收购协议,该项目总投资2650万美元。其中 950 万美元用于认购 1.47亿股已授权但未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实施后在外股份的 51%。如果这桩收购交易成功,西色国际将获得美国内华达州 4 个矿区 43 万平方公里的采矿权、146 勘区证和探明储量不少于6.4万盎司的黄金资源。CFIUS 向奥巴马总统提议否决西色国际的并购交易。主要理由是,CFIUS 认为,优金公司在内华达州有四项资产靠近法伦海军航空站以及一些不便透露的涉及敏感、安全机密的资产和军事资产。[8]

案例之四,鞍山钢铁公司于2010年5月宣布拟收购美国钢铁发展公司时,有 50 个参议员于2010 年 7 月 2 日联名致函美国财政部长盖特纳,要求 CFIUS 全面调查鞍山钢铁公司的并购计划,认为该并购计划有可能威胁到美国的国家安全,因为鞍钢在并购成功后有可能获取涉及美国国家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新型生产技术与信息。[9]

国外一些媒体也指出,美国国家安全审查机制对中国赴美投资的信心打击严重。2011 年 4月12日,路透社发表了一篇耸人听闻的特别报道《中美之间开始了公司并购冷战》。针对美国的国家安全审查机制,我国政府部门和企业界深表忧虑。商务部长陈德铭在出席 2011 年国际投资论坛上痛批: “有一些国家比较保守,甚至一些大国以国家安全为名把中国投资排除在外。这些做法都不利于共同应对金融危机,不利于全球经济尽快走出复苏。10]。

鉴于我国企业赴美并购的上述失败案例引起了国内外媒体的广泛关注; 一些对中国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有误解和偏见的美国政治家和媒体的确存在;国内企业对美国的国家安全审查机制的研究不够深入等。笔者认为,上述并购失败案例的负面影响在一定程度上被人为夸大了。这一看法获得了美国布鲁金斯研究所研究员李侃如教授的认同。2011 年 10 月 21 日,他在与笔者座谈时指出,真正提交CFIUS审查的公司并购案例仅占并购案件总数的 3%,而被 CFIUS否决的又只占审查案件总数的 3%,两个 3% 相乘的话,实际上还不到1‰。据 CFIUS在官方网站上发布的统计数字,在《外国人投资和国家安全法》实施后的3年( 2008—2010年) 中,提交 CFIUS 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公司并购案件313件(3年分别为155 件、65件、93件),当事人在 CFIUS 审查过程中自愿撤回的并购交易有29件(3年分别为 18件、5件、6件),CFIUS 展开深入调查的并购交易为83件(3年分别为23件、25 件、35 件)

,当事人在调查程序中自愿撤回的并购交易13件(3年分别为5件、2件、6件) ,美国总统做出否决意见的公司并购案件为零。可见,中国公司赴美并购由于国家安全审查而搁浅的案例属于小概率事件,中国企业赴美投资仍应加速前行。实际上,我国有很多企业成功并购美国企业,例如,中投公司曾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向美国爱依斯电力公司( AES Corporation) 投资 15.8亿美元,以每股 12.6美元的配售价格购置该公司1.255 亿股股票。遗憾的是,新闻媒体对成功并购的案例报道不多。再换一个角度看,美国的国家安全审查机制也不完全是针对中国企业的。例如,美国国会众议院拨款委员会2006年3月8日以62票反对、2票赞成的压倒性多数通过一项决议,阻止阿联酋的迪拜港口世界公司(DPW) 39亿英镑的价格收购拥有美国 6个港口经营权的航运巨头英国半岛暨东方航运公司。尽管当时布什总统曾表示将不惜动用总统特权否决一切反对并购的立法,但 DPW

最终仍是无功而返。

当然,中国企业赴美并购时仍要高度重视国家安全审查机制。由于国家安全审查机制对于外国政府控制企业并购美国企业具有高度的敏感性,而我国目前赴美并购的企业大多是国有企业,因此,中国国有企业并购时应清晰地突出国有企业的商事主体性质,强化并购交易的商业属性,避免使正常的商业并购活动被妖魔化为中国政府控制下的政治或军事活动。

2011年 10 月10日,笔者在美国密歇根大学做《中国“走出去”战略和中国公司治理问题》报告时,建议美国财政部和 CFIUS 引入听证会程序,应充分听取中国投资者及其中国法律专家的意见和观点,及时发布政策解释指引,澄清国家安全在特定并购交易案件中的具体含义,自觉抵制投资保护主义和政治因素的不当影响,构建一个对中国投资者友好的法律环境。

三、中国企业在赴美并购过程中要熟悉并了解美国的政治游戏规则和公司法规则

中国投资者现在富有了,到各国并购企业都“不差钱”。但是,金钱不是万能的。11]中国企业赴美并购时要入乡随俗,研究当地的法律、政治、商业游戏规则,尤其是企业并购规则。

中国企业必须深入了解美国的政治游戏规则。对美国政治家包括总统、国会议员和州长而言,最重要的是老百姓的选票。他们为取得选票,达到继续留任的政治目的,会本能地附和不理性的公众看法,而目标公司所在地的民众又厌恶公司并购中的裁员行为。因此,中国企业要向美国民众和政治家说明企业并购的真实目的、目标,尽量在并购成功后采取不裁员的用工方案,尽量稳定目标公司原有的供应链合同关系。中远集团在2000 年准备并购加利福尼亚州一个码头公司时曾被美国媒体视为“中国的第二海军”。这个观点当然错误。因为,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最大的成果就是确立了政企分开的原则,但美国人不一定都了解。中远集团总裁魏家福接受《华盛顿时报》采访时,强调中远的并购行为是为了追求利润,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后来,中远与一家美国 SSA 公司共同设立了合资经营的码头公司。

值得重视的是,美国的公司并购并非简单的“钱多为王”的商业活动。从上个世纪 80 年代美国并购浪潮开始以后,美国许多法院判例中确认了一个公认的规则:

目标公司董事会有义务选择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收购要约,但该要约并非现金出价最多的方案。[12]在美国快思特国际通讯公司出价 97.5亿美元收购美国世通公司( MCI) 时,威瑞林公司出价仅有85亿美元。但 MCI 公司董事会认为,威瑞森公司不仅财务能力更好,而且更适合 MCI 的业务发展。于是,威瑞森公司顺利入主目标公司。因此,金钱不是万能的,股票作为对价有时也很重要,收购人的背景、发展战略和并购方式更重要。中国企业尤其要深入研究美国公司法中的并购规则和公司治理规则。兹以中海油收购优尼科公司为例予以剖析。在中海油发出收购优尼科公司的要约之前,美国雪佛龙公司早已发出并购优尼科公司的要约,且得到了优尼科公司董事会的支持。因此,在优尼科公司董事会眼里,中海油的收购行为属于敌意收购。首先,中海油理应与优尼科公司董事会保持真诚、有效的沟通,争取优尼科公司董事会的大力支持,但没有资料表明中海油在这方面已经竭尽全力。美国公司法采行董事会中心主义,而非股东大会中心主义,董事会在抗御敌意收购方面权力很大。建议中国企业在并购美国企业,并且被认为是敌意收购时的上策是和目标公司董事会保持坦诚的、直接的沟通,争取董事会对中国企业的理解和支持。要力戒“我钱多,我怕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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