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地集团采用有限合伙取得企业控制权之分析

日期:2017-02-13 来源:资本市场法律点评

一、法律问题

绿地集团是如何采用层叠的有限合伙安排,以一个注册资本为10万元的新公司控制约190亿元的资产及其分析和评价。

二、客观事实

1、上海格林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格林兰投资”)成立

2014年1月27日,由43位自然人股东(绿地集团管理层成员)投资的上海格林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为10万元,法定代表人是张玉良(绿地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

2、“上海格林兰壹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至“上海格林兰叁拾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成立(以下简称“小有限合伙”)

2014年2月,32个小有限合伙成立,其中每个企业均由不超过49名自然人作为有限合伙人,格林兰投资作为唯一的普通合伙人而设立。其中格林兰投资只在每个企业象征性出资1000元,在32家企业共出资3.2万元,32家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是1997年成立的上海绿地持股会全体会员,出资为持股会会员的股权。

3、上海格林兰投资(有限合伙)的成立(下称“大有限合伙”)以及对上海绿地职工持股会的吸收合并。

2014年2月19日,大有限合伙在上海成立,其合伙人总数为33,其中只有格林兰投资是企业法人且为大有限合伙唯一的普通合伙人,另外32名合伙人为上文所述的32家小有限合伙。总共出资额为3,766.55万元,其中格林兰投资出资6.8万元,32个小合伙企业合计出资3,759.74万元。

根据2014年3月17日《上海金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大有限合伙已与上海绿地(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职工持股会”)签署《吸收合并协议》。根据该协议,吸收合并完成后,职工持股会解散,由大有限合伙作为绿地集团股东,继受职工持股会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及其他一切权利、义务。自吸收合并完成之日起,将由大有限合伙取代职工持股会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本步骤之后的架构图见下

重组之后,新上市集团的股权架构图见下:

根据《金丰投资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下称“重组预案”),“本次交易中,拟注入资产的预估值为655亿元”,则大有限合伙所持新公司28.83%的股权,对应的资产价值则为188.8365亿元。

三、 法律分析

1、绿地集团管理层通过格林兰投资实现对190亿元资产控制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因此,32个小有限合伙的管理控制权全部集中在唯一的普通合伙人格林兰投资手中,格林兰投资仅仅出资3.2万元便控制了3759.74万元的员工持股权。同样,大有限合伙的管理控制权全部集中在唯一的普通合伙人格林兰投资手中,这样,绿地集团管理层通过格林兰投资仅10万元出资控制了3766.55万元持股权,乃至对应的拟注入资产值约190亿元。

2、本次重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及其审核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中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以投票方式对提交其审议的重大资产重组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因此,金丰投资作为上市公司,本次重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需要报证监会审核。

3、大有限合伙吸收合并职工持股会的法律原因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以及《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中国证监会对职工持股会的态度是职工持股会“不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在处理方法上,“对已上市公司而言,在受理其再融资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存在职工持股会及工会;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同时,应要求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且持有绿地股权的员工达到982人之多,已经超过未上市股份公司200个股东的限制。因此绿地要开始上市进程,首先要清理完成职工持股会。

四、风险及评价

1、本次重组的优点及评价

大有限合伙吸收合并职工持股会,以解决其尴尬的地位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如上文所述,中国证监会对职工持股会的态度不利于绿地集团借壳上市的进程,因此绿地集团安排大有限合伙吸收合并职工持股会并且取代职工持股会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这样既能解决职工持股会的尴尬地位,又不影响员工的持股权益(将982名员工的持股权益打包成32份并放入小有限合伙)。

职工持股会作为历史遗留问题,一直是绿地集团管理层和上海国资委博弈的问题所在,直到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混合所有制经济,在新一轮上海国资改革中,中共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上海国资改革促进企业发展的意见》明确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绿地集团的重组交易取得上海国资委的支持,得以顺利进行。

绿地集团管理层以10万元投资控制190亿元的资产乃至整个金丰投资

如上文所述,绿地集团通过大小有限合伙的精心安排,最终达到了其管理层通过投资10万元而控制了190亿元资产的目的。另外,根据《重组预案》,上海市国资委合计持股比例没超过50%,不能对金丰投资形成控制;此外,上海地产集团和上海城投总公司是两家相互独立的主体,其作为财务投资人将来并不会实质性介入金丰投资的日常经营管理,而剔除上海国资委投资人的持股比例后,金丰投资第一大股东即为大有限合伙,其背后是绿地集团管理层。因此,绿地集团管理层控制了190亿元的资产,乃至整个金丰投资。

2、本次重组的风险及评价

审批风险

如上文所述,本次重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需要经过证监会的审核。另外,根据《重组预案》,本次重组的正式方案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需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本次交易正式方案,交易标的作价所依据的评估结论需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公司就上述事项取得相关通过或核准的时间也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本次重组存在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

有限合伙本身的风险

虽然按照《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但重组过程中设立的共33家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众多,仍然可能存在转让合伙财产、出质财产、违反法律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等有可能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行为,乃至对普通合伙人格林兰投资的财产权益造成威胁。此外,合伙企业具有强烈的“人合性”,33家合伙企业中任何合伙人之间的矛盾可能会对企业乃至普通合伙人格林兰投资造成不良影响。

总体来讲,绿地集团本次重组交易是很成功的,在谋求借壳上市的过程中,既解决了职工持股会的尴尬地位,又没有影响职工权益,而且以极少的投资换来了对巨大资产的控制权。但是,本次重组及结果由一些特定条件促成的,比如上海国资委的支持,而绿地集团最终实现对金丰投资的实际控制也基于金丰投资的股权不集中且其他股东大部分为纯粹财务投资人而不参与企业的实际运营等原因。因此在股权情况较复杂的其他企业内,纯粹依靠复制绿地集团有限合伙的安排来获得对企业的控制权可行性并不大,但在安排员工持股方面该重组架构是存在借鉴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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