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置换问题解决之道

日期:2017-02-04 来源:投行小兵

因中科电气有限成立初期资金实力偏小,融资渠道很少,对流动资金需求又较大。在此情形下,中科电磁股东会于 2004 年 7 月 16 日作出决议,同意将对中科有限的出资方式由土地使用权变更为货币资金;中科电气有限股东会于 2004年 7 月 20 日作出决议,同意股东中科电磁将其出资方式变更为等价的货币。2004 年 12 月 30 日,岳阳金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此次股东出资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岳金会验字[2004]第 232 号《验资报告》,中科电气有限于2005 年 3 月 17 日在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备案。 本次出资资产置换并未导致中科电气有限各股东的出资比例发生变化。

中科电磁用于出资的两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中科电气有限成立时就已交付中科电气有限使用,资产置换后,该等土地仍由中科电气有限使用。中科电磁改用 280 万元人民币现金出资,不仅没有减少中科电气有限的注册资本,而且补充了中科电气有限的流动资金,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该次资产置换不违反法律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开展。

九、中元华电:现金置换人力资源出资

2001 年2 月19 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发《武汉东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武汉光电子信息产业基地(武汉·中国光谷)建设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股东以人力资源入股的,经全体股东约定,可以占注册资本的 35%(含35%)以内”。

2001 年 11 月,依据上述规定,经全体股东同意,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刘屹、尹健、卢春明、姚勇、钟民以人力资源 45 万元,作为对中元华电有限的设立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30%,并向武汉工商局提交《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001 年 11 月,武汉工商局对设立申请予以核准,颁发了注册号为 420100217312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07 年 12 月,经中元华电有限 200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邓志刚等 8 位股东以等额货币资金出资规范人力资源出资 45 万元。该次规范实施后,公司注册资本全部为货币出资。该次以货币资金规范其前期非货币出资合计 45 万元,经湖北安华出具的“鄂安华内验字(2007)2017 号”《验资报告》确认。

发行人律师对此发表法律意见如下:“发行人的该次人力资源出资规范行为,履行了适当的法律程序,价格合理,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不侵害债权人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也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构成实质性影响。”

小兵在此不想讨论基本理论以及本质的东西,且这类问题前面已经有所论述,这里只是尽量搜集一些具体的案例并简要分析其典型之处。可以这样说,每个案例处理都有不同的思路,可见在该问题上尚未达成一致的共识,不过一点可以确定,都想用尽办法证明该出资问题没有风险且不会对公司产生影响。另外,小兵《从会计思路看出资置换》小文另附。

1、爱尔眼科:中介机构承认出资置换属于减资和增资两个程序的合并,且存在未通知债权人等程序,存在一定瑕疵但是对发行上市不存在障碍。该案例对于出资置换的处理仅仅就是在工商局登记资料里做了变更,至于会计处理问题应该也是正常做账而已,当然由于未分配利润和资本公积较为特殊,所以不存在折旧摊销以及所得税问题。另外,该案例对于资产置换解释的理由也比较有意思,不知道是真是假。

2、奥克化学该案例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且性质比较严重,由于仅仅是评估增值了部分财产,所以不认定为评估调账也没有问题。另外,该案例股东以现金补足出资之后运行了三年,已经基本消除了障碍,中介机构发表了意见。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对于该补足出资行为发行人审计机构重新出具了《审阅报告》,这个也是很新鲜的。

3、格林美:该案例最典型的就是由于股权转让之后,补足出资的义务转移给了股权的受让方。同时,公司也对出资置换问题进行了工商备案登记。

4、恒大高新:典型的出资不实,典型的出资置换。由于该房产由于没有办理过户手续,那么也就一直没有会计处理,既然如此,公司免费使用也就免费使用了,股东将该出资以货币出资之后也算是两不欠。值得关注的一点是,该出资置换独立董事发表了意见、会计师就该该次行为前后的注册资本情况进行了复核。

5、朗科科技:典型的无形资产出资导致出资不实的问题。该案例主要是因为当时没有办理产权转移手续而造成出资不实,因而公司做了出资置换的处理,而如果当时办理过户手续且资产评估报告是真实可信的,那么后来专利被新的专利覆盖,该怎么处理呢?小兵的观点是该种情形不能认定是出资不实,而只能是专利被覆盖时将无形资产净值全部计提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6、天虹商场:该案例很有意思,竟然是拿房屋使用权出资,当然这也是历史问题了,并且保荐机构在是所有权还是使用权的认定上做了文章,说白了就是实质重于形式。该案例更重要的参考价值在于出资置换的会计处理,由于房屋已经摊销完毕,所以本次置换就在增加公司货币资金的同时全部计入资本公积。其实,在小兵看来这不过是大股东在公司二次上会的道路上做的一个表态而已。还有一点有意思,据说天虹商场是会里冤杀的一家企业,后来会里主动邀请其二次上会,不知是真是假。

7、长城集团:由于出资的土地房产没有进行评估而是由股东一致约定了一个价格,后来因为该部分资产被置换所以这个问题也就不成为问题了。值得注意的是,该次置换现金三年之内才缴清,并对置换出的房产用途做了交代;另外,由于年代久远,该问题没有成为一种重要关注的问题。

8、中科电气:出资置换的理由很有意思,竟然是因为公司流动资金紧张,小兵不明白当时为什么不能增资呢?另外,置换出的资产同样继续为公司所用,说白了就是公司账上暂时多了块资产而已。

9、中元华电:这是典型的在中介机构入场之后才进行的资产置换行为,并且人力资源出资也很新鲜,另外注意的是,人力资源出资的会计处理是一个很值得探讨的问题。由于金额和比例都比较小,因而没成为一个重点关注的问题。

    A+
声明:本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