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置换问题解决之道

日期:2017-02-04 来源:投行小兵

2004 年 8 月,经朗科有限股东会决议,邓国顺、成晓华将其无形资产出资变更为现金出资。邓国顺、成晓华分别将其作价人民币 97 万元、81 万元的无形资产出资变更为货币资金出资,变更后邓国顺、成晓华的出资额及股权比例不变。本次出资形式变更业经深圳广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广深所验字[2004]第142 号”《验资报告》验证,并办理了工商备案。

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邓国顺、成晓华用作无形资产出资的专利所有权,虽然未转移至朗科有限名下,但朗科有限一直无偿使用该无形资产。2004 年邓国顺、成晓华对该出资方式进行变更。邓国顺、成晓华已出具《承诺函》,“愿意承担因该次专利出资瑕疵可能给朗科股份、其他股东带来的一切损失。邓国顺、成晓华对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本次专利出资的瑕疵不影响发行人股权结构的稳定性,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发行人律师认为,作为本次出资的专利权虽未转移至朗科有限名下,但朗科有限无偿使用出资专利,未办理专利权转移登记不影响朗科有限对该等专利的使用,未损害朗科有限的利益;邓国顺、成晓华本次出资过程中存在的瑕疵已由其通过变更出资方式进行了清理;且邓国顺、成晓华承诺愿意承担因本次专利出资瑕疵可能给发行人和其他股东带来的一切损失。因此,邓国顺、成晓华在本次出资过程中的瑕疵不影响发行人股权结构的稳定性,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障碍。


六、天虹商场:现金置换房产使用权

1993 年 12 月 28 日,中航技深圳公司与五龙贸易公司签订了《关于深圳天虹商场有限公司扩大投资之补充合同书》,约定双方对天虹商场追加投资人民币 7,489 万元,其中,中航技深圳公司以其拥有产权的中航苑 2 号大厦一至二层(面积为 4,650平方米)从 1994 年 5 月至 2000 年 5 月共 72 个月的房产使用权作价人民币 3,840 万元投入。1994 年 1 月 8 日,深圳市引进外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深外资办复[1994]23号文,批准了上述天虹商场增资事宜;天虹商场于 1994 年 2 月 1 日换领了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工商外企合粤深字第 100377 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航技深圳公司履行了上述出资义务后,根据中航技深圳公司与五龙贸易公司于 1993 年 12 月 28 日签署的《关于深圳天虹商场有限公司扩大投资之补充合同书》以及深圳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外验报字(1994)第 F091 号验资报告,天虹商场将中航技深圳公司用以出资的中航苑 2 号大厦一至二层从 1994 年 5 月至 2000 年 5月共 72 个月的房产使用权以 3,840 万元的价值计入计入无形资产摊销科目,该场地使用权按 72 个月摊销,每月摊销 533,333.33 元,并在 2000 年 5 月全部摊销完毕。

就上述中航技深圳公司在天虹商场 1994 年的增资中以房产使用权出资的情况,为了更好地体现对天虹商场投资者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中航技深圳公司、天虹商场以及天虹商场其他股东于 2008 年 9 月 5 日签署《协议书》,约定:中航技深圳公司在《关于深圳天虹商场有限公司扩大投资之补充合同书》项下应履行的出资金额为人民币 3,840 万元;中航技深圳公司以现金方式履行和完成其在该合同项下的出资义务;原出资方式所形成的资产及天虹商场的股权比例和总股本维持不变。 中航技深圳公司已于 2008 年 9 月 27 日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向天虹商场支付人民币 3,840 万元。对于本次中航技深圳公司对天虹商场补充出资,鉴于其经济实质属于控股股东向天虹商场的资本性投入,采用会计处理如下:借:货币资金 3840 万元,贷:资本公积 3840 万元。

针对中航技深圳公司向天虹商场补充出资的行为,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研究认为:

(1)中航技深圳公司以现金方式出资符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中航技深圳公司补充出资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2)根据 2008 年 9 月 5 日签署的《协议书》的约定,中航技深圳公司以现金补充出资的做法已经获得天虹商场以及天虹商场其他股东的一致同意。该协议为签约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针对本次补充出资,大华德律认为,补充出资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具体影响如下:

(1)对现金流的影响

2008年收到现金补充出资 38,400,000.00 元,占 2008 年实现的筹资活动现金流入100%,占 2008 年度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9.81%。

(2)对资产结构的影响

2008 年收到现金补充出资 38,400,000.00 元,对合并资产负债表构成影响为:货币资金增加 38,400,000.00 元,占流动资产比例为 1.89%,占资产总额 1.26%;资本公积增加 38,400,000.00 元,占净资产比例为 5.59%。

(3)对主要财务比率的影响

七、长城集团:现金置换不能过户的土地房产

经潮州市人民政府1995年12月 29 日《关于同意组建广东长城(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复》(潮府函[1995]40 号)批准,长城有限成立。长城有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因潮州市长城陶瓷制作厂原所用作出资的厂房涉及租用集体土地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1998 年 10 月 20 日,长城有限各股东签订《股东协议》,约定长城陶瓷制作厂改以现金 750 万元等额置换其原有出资。2000 年 10 月 6 日,广东新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新会所验字[2000]第 00406 号)进行了验证。

1、潮州市长城陶瓷制作厂以自建房屋作价出资的定价依据及批准程序:由于潮州市长城陶瓷制作厂自建房屋时是发包给个人承包施工的,没有签署施工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程序不规范,因此,作价出资时未作评估,其定价经长城有限各股东一致同意并在公证处办理公证。潮州市长城陶瓷制作厂为个人挂靠集体的企业,其登记的主管部门未投入资金也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经保荐机构和律师向潮州市长城陶瓷制作厂原股东蔡廷祥、吴淡珠、蔡廷和、陈得光及陈钦龙核查,潮州市长城陶瓷制作厂以自建房屋作价投入长城有限,已经潮州市长城陶瓷制作厂实际投资者一致同意。

2、1998 年 10 月 20 日,长城有限各股东签订《股东协议》,约定股东潮州市长城陶瓷制作厂因其用作出资的厂房涉及租用集体土地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改以现金 750 万元等额置换其原有出资。2000 年 10 月 6 日,广东新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新会所验字(2000)第 00406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00 年 9 月 30 日,潮州市长城陶瓷制作厂已以现金缴纳变更出资方式的注册资本合计 750 万元。

3、长城有限 1996 年设立后,一直寻求征用上述自建房屋所在的集体土地和办理房产证,但迟至 1998 年也没有进展,于是各股东协议由潮州市长城陶瓷制作厂置换出资。由于潮州市长城陶瓷制作厂的资金不足,只能分期陆续缴付置换出资的资金,至 2000 年 9 月 30 日缴清。在此期间,原用作出资的房屋一直为长城有限所使用。潮州市长城陶瓷制作厂以现金等额置换出资后,其置出的房屋继续无偿给长城有限使用,直至长城有限新厂房于 2004 年竣工建成投入使用为止。


八、中科电气:现金置换土地因为流动资金紧张

岳阳中科电气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4 年 4 月 6 日,由中科电磁和禹玉存、李爱武、何争光、邹益南、陶冶五位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 600 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余新,注册地为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桐子岭。岳阳金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中科电磁出资的实物资产(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岳金会评报字(2004)第 013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具体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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