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平台公司融资项目的风险分析要点

日期:2017-01-29 来源:王雅琼

(二)平台公司的资产结构

在分析平台公司的资产结构时,需要特别关注土地资产和应收账款情况。

土地资产一般是平台公司的主要资产。在分析土地资产时,需要特别注意平台公司是通过什么方式获得土地,出让还是划拨,有无合法程序。如果是出让地,是否经过招拍挂,是否签署土地出让合同并缴纳土地出让金?如果是划拨地,有无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复文件,划拨土地指定用途是什么?四部委2012年463号文已经明确要求地方政府将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必须经过法定的出让或划拨程序,并明确禁止地方政府将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融资平台公司和授权融资平台公司承担土地储备职能和进行土地储备融资。但是实践中,为了降低平台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地方政府大量将土地作为资产注入平台公司,相当一部分没有经过合法程序,尤其是储备土地和划拨用地。而对于出让地,平台公司也存在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从严格意义来说,这些未经法定程序而注入平台公司的土地都不能算是平台公司的资产,平台公司对其也没有完全的处置权,政府可以随时以程序瑕疵为由收回。而且为了让报表好看一些,平台公司还会将土地以评估价值入账,资产价值存在虚增的嫌疑。

应收账款也是平台公司占比比较多的一部分资产。平台公司一般承担了当地基础设施建设任务,与政府之间存在大量的应收账款,账龄多数超过一年。需要关注应收账款形成的原因,有无相关协议、政府批复支持,付款条件,以及项目存续期间的付款金额和时间节点,以判断该部分资产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存在其他瑕疵。

(三)金融机构负债和民间融资

金融机构负债属于刚性负债,需要关注平台公司在项目存续期间是否面临大量金融机构负债到期,偿债压力与其盈利能力相比是否较大。另一方面,可以了解一下平台公司在当地银行的授信额度,以侧面判断其再融资能力。

民间融资就像个不定时炸弹,隐蔽性强,杀伤力巨大,一旦触发可能就直接上升到社会稳定问题,所以463号文是明确禁止平台公司进行民间融资的,也禁止地方政府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其他个人进行摊派集资或组织购买理财、信托产品,但是地方政府和平台公司的资金需求摆在那里,所以在项目尽调时,对于这类问题一定要慎之又慎。平台公司的民间融资一般有三种情形:一种是以平台公司的负责人、高管的名义进行员工集资;一种是平台公司下设壳公司进行民间融资,再将款项用于平台公司;一种是平台公司组织员工、社会公众购买信托产品、理财产品,再由金融机构将募集的资金发放给平台公司。最后一种方式对于金融机构而言,算是一种中国特色的风控,去年有一些信托计划就是要求在平台公司本地发行认购,如项目发生风险可以由平台公司与投资者协调。民间融资行为需要通过多种渠道了解,尽量实地走访一下。从财务报表上来看,要重点关注其他应付款科目,如果其他应付款出现个人应付款项和关联企业借款,尤其是高管的个人应付款,则需要详细了解该款项的发生原因。


三、项目交易结构

对于向平台公司提供融资的交易结构,最简单的是贷款,也是最不容易出问题的。法律关系简单,抵质押登记办理顺利,征信记录查询方便,简直是项目人员的最爱。但是贷款的合规要求也比较多,如资产负债率、项目资本金、中长期分期还款、贷款投向、额度测算等。一些无法满足贷款合规要求的平台公司只能通过其他方式获取融资,比较常见的是投资附加回购,标的一般是应收账款、股权和各类收益权等。但是这类交易模式在实际操作中,通常面临无法办理抵质押登记的问题。而且有时候平台公司为了不上报征信记录,也会主动要求信托公司采取非贷款模式向其提供融资,这样就失去了通过征信记录对平台公司按时还款的约束。

另外,无论采取何种项目交易结构,项目人员一定要了解平台公司获得资金的真实用途是什么。交易结构设计更多方面如果是为了规避合规要求,实质风险方面更要严格把控。某些项目的资金用途直接是承诺不用于公益性项目,有的项目交易模式表面上设计成投资,于是就干脆不写资金用途。这属于典型的自欺欺人行为,非常不可取。如果资金用于借新还旧,需要考虑平台公司的再融资能力,这个项目是否可能是最后一棒;如果该平台公司只是一个融资的壳公司,资金主要用于股东及关联方,需要考虑该公司在集团和当地的地位,关联方还款的能力;如果资金通过平台公司绕道进入房地产、新区开发,需要格外关注这些项目的实际运行情况。

我本人是不倾向于复杂、创新的交易结构的,为了规避合规风险而放大法律风险的做法在我看来也是不可取的。任何交易结构的设计都应该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否则就是空中楼阁,也会放大项目的风险。

(一)应收账款投资附加回购

这是一种最常见的向平台公司提供融资的模式。信托资金用于购买平台公司持有的对当地政府的应收账款,信托到期前由平台公司或者其他关联方回购。这种交易结构在法律上是债权转让行为,需要关注的重点包括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抗辩权、信托公司对应收账款的管理义务。

首先需要落实的就是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可以结合平台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判断,并要求平台公司提供该应收账款产生的依据,有无相关协议、政府批复文件、工程进度等。由此判断该应收账款是已经形成还是尚未形成,平台公司是否仍需要履行相关义务,应收账款债务人(一般是当地政府)有无付款的附条件要求,是否放弃全部抗辩权,信托公司购买应收账款后是否需要向政府履行相关义务等。同时要特别关注应收账款的到期日,如应收账款在信托存续期间到期,而政府又未付款的,信托公司作为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应注意履行催收义务,避免因不作为而导致超过诉讼时效,平台公司以此为由拒绝回购。

一般情况下,购买平台公司持有的对当地政府的应收账款都需要当地政府进行书面确认,一方面是为了满足合同法上转让债权需通知债务人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是政府对该笔应收账款真实存在并按时付款的承诺。但是在实践中也遇到过平台公司与当地政府将同一笔应收账款转让给不同金融机构以获取多笔融资的情况,甚至存在虚构应收账款的行为。所以在尽调中,除了要求平台公司和当地政府提供协议和书面承诺外,还要通过财务分析对应收账款进行判断。另外,机构客户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中征动产融资(权属)统一登记平台进行应收账款转让登记,以防范平台公司一物二卖,或者将这笔应收账款再行质押。

(二)股权投资附加回购

股权投资并不是一种十分常见的向平台公司提供融资的方式。一方面,信托公司成为股东需要承担股东责任,委派相关人员履行管理职责,退出时也涉及相关税费问题,比较繁琐;另一方面,平台公司一般都是当地的国有公司,信托资金受让股权以及后续的退出事宜还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程序繁琐且不易审批,平台公司对采取这种方式的热情也不高。

股权投资附加回购模式一般都需要对平台公司之前的财务、法律情况进行详细的尽职调查,避免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信托公司进入后以股东身份承担相关责任,如出资是否真实足额到位、公司经营负债情况等。同时要关注股权转让行为程序是否合法,是否需要取得上级政府的审批等。

(三)各类收益权投资附加回购

关于收益权信托的法律定位问题一直有争议,并且随着安信信托——昆山纯高收益权信托案件的进展一直如火如荼。最新消息是该案件已经进入二审程序,上海高院已经进行了第一次开庭。期待终审判决能够直面收益权信托的相关法律问题,并进行明确的法律定位。但是就目前情况来看,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相关司法解释和案例对收益权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诠释和规范,该类权利的保护、实现、救济等均没有可以直接遵循的原则。因此采取收益权投资附加回购方式,虽然可以规避合规方面的要求,但是在法律层面的不确定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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