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案例:冠昊生物-两次申报的开发支出差异

日期:2017-01-29 来源:叶金福

(二)两个版本资本化的变化

1、开始资本化时点的变化

前一版招股书中,重点论述开发支出的“确定性”,并提示了由此带来的风险。具体来讲,是在开始资本化的“产品注册检验阶段”即判断产品能够成功商品化具有多大的确定性。后一版招股书中,“将各研发项目研发费用资本化时点从产品注册检验阶段的产品标准制定阶段调整为开始注册临床试验阶段,并进行了追溯调整”。

再看“确定性”的证据,第一版开始资本化时只是有公司的内部立项,在产品注册检验阶段的过程中会产生国家药监局的《检测报告》。第二版资本化开始需要“取得第一例临床开展的注册通知书及CRF表(病例报告表)表封面复印件”,即更具有证据更具有客观性。

2、对利润表的影响

前后两种资本化处理,对利润表影响很大,从审核角度,后一种处理更能夯实业绩基础。

3、变更的性质是差错更正

进入开发阶段不完全等同于开始资本化时点,同在开发阶段,根据产品的可行性,也可以选择不同的资本化时点,这个选择属于会计估计的范畴。但前后招股书中,对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划分发生了变化,即可以理解为前一次关于研发阶段的划分出现了错误,并由此导致了会计处理的差错。故尽管后一版招股书“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中并没有明确是哪一种性质的变更,但同一准则下会计政策不应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则不应进行追溯,所以该变更也只可能属于差错更正。

(三)IPO需要更好的可控性

冠昊生物的案例中,开发支出方法的变化体现在资本化时点的确定。外部证据能够更好的证明研发产品带来商业利益的可能性,从IPO审核的角度,明显更具有可控性,更能够减少利润操纵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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