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否决项目中财务会计问题总结

日期:2017-01-29 来源:陈思远

2、2011年03月30日《关于不予核准深圳市神舟电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决定》:“你公司2009年、2010年净利润合计为48,572万元,而同期经营活动净现金流合计仅为24万元,你公司净利润与经营活动净现金流存在明显差异;同时,你公司报告期的存货周转率逐年下降,毛利率逐年上升,你公司在申报材料中的分析不足以充分说明上述现象的合理性。

公司2010年放宽了销售信用政策,当年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比2009年度增长32,445万元,增长率为7.57%。其中,电脑收入合计为328,863万元,比2009年增长5,052万元,增长率为1.5%;其他电脑零配件收入为116,390万元,比2009年增长27,119万元,增长率为30%。你公司201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主要源于外购电脑零配件销售的较大增长。”

3、2011年01月20日《关于不予核准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决定》:“报告期内,你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应收账款持续增加、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不匹配,对你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七)会计核算政策不准确

部分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对于部分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理存在较为严重的瑕疵甚至是疏忽,导致项目未能通过。典型的问题如存在对融资租赁处理的错误、部分消耗大量原材料的企业废料收入存在核算不规范有涉嫌调节收入嫌疑、成本核算不规范等。

1、2010年06月30日《关于不予核准上海冠华不锈钢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中指出:“公司2000年租赁新村信用社上述机器设备,租赁期限为12年,租赁期限已经达到或超过上述机器设备使用寿命。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即使资产的所有权限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应当被认定为融资租赁。公司对上述资产适用的会计政策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

2、2011年04月11日《关于不予核准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你公司2008年、2009年、2010年的废料处置收益分别为265.98万元、1,142.91万元和2,263.84万元,占净利润的比重为19%、35%和45%,与投入车用板材数量变化存在较大不一致。你公司在2008年12月以前对于废料管理不规范,废料收入按实际收款金额入账,无法确定2008年度产生废料的具体数量。根据上述情况,无法确定你公司2008年度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3、2012年05月03日《关于不予核准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你公司主要从事建筑工程设计业务。你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披露建筑工程设计成本核算方法时称,对于项目直接费用的计提依据是每个项目的完工百分比乘以项目的预估总直接费用,减去之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成本。但根据反馈意见回复,你公司在实际进行成本核算时,未按照上述披露的方法对建筑工程设计成本中的项目直接费用进行核算。你公司和保荐机构在聆讯现场也未就上述差异的原因予以说明。”

(八)忽视计提安全生产费

根据大量项目经验显示,很多企业完全忽视安全生产费计提,审计项目组应及时关注政策进展,特别是财政部发布的新的法规。

1、2010年11月25日《关于不予核准安徽富煌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按照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计提比例为2%。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等相关规定对计提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和列报进行了规范。你公司主要从事钢结构的设计、制造与安装。根据招股说明书的披露,你公司的业务属于需按上述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范围。你公司未按上述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未能公允地反映你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根据招股说明书的披露及你公司代表和保荐代表人的现场陈述,对你公司的财务状况是否因上述费用的提取而不受重大影响无法做出判断。”

(九)票据融资

票据融资是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在特定阶段过程中的一种资金融通方式,直接以此原因否决的项目不多,但应及时予以解决,典型的案例如下:

1、2010年09月09日《关于不予核准江苏玉龙钢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你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存在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向股东和管理层及部分员工借款且金额较大,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未完全履行,董事变动频繁等情况。由于上述情形,难以判断你公司是否能够规范运行。”

(十)中介机构涉嫌未能勤勉尽责

值得注意的是,未通过企业中,有几家企业主要因为中介机构执业质量存在问题被否,甚至存在有的中介机构未能核查自身接受审计委托是否具有合法性基础。这显示,中介机构是否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已经成为发审委的重点关注事项之一。

1、2012年10月26日《关于不予核准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截至2012年6月,你公司聘请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审计机构,并由其出具了你公司近三年的审计报告。2012年7月13日,你公司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改聘201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2012年8月1日,改聘后的审计机构出具了你公司2009年1月至2012年6月三年及一期的审计报告。你公司申报材料和发审会现场陈述表明,你公司股东大会仅决定改聘2012年度的审计机构,未决定改聘后的审计机构为你公司近三年及一期申报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你公司改聘审计机构对近三年及一期申报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未经你公司股东大会决定,不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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