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股份制改组的39个常见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案

日期:2017-01-27 来源:张新军律师

13.如何理解上市公司人员独立的要求?

答:人员独立主要是要求:

(1)拟发行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专职在公司工作并领取薪酬,不得在持有拟发行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单位及其下属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不得在与所任职的拟发行上市公司业务相同或相近的其他企业任职;

(2)控股股东、其他任何部门或单位或人士推荐前款所述人员人选应通过合法程序,不得超越拟发行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作出的人事任免决定;

(3)拟发行上市公司应拥有独立于股东单位或其他关联方的员工,并在有关社会保障、工薪报酬、房改费用等方面分帐独立管理。

14.如何理解上市公司机构独立的要求?

答:机构独立主要是要求:

(1)拟发行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办公机构与控股股东完全分开,不得出现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

(2)控股股东及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拟发行上市公司的机构设置;

(3)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拟发行上市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不存在上下级关系,任何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拟发行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15.如何理解上市公司财务独立的要求?

答:财务独立主要是要求:

(1)拟发行上市公司应设立其自身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并符合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独立进行财务决算;

(2)拟发行上市公司应拥有其自身的银行帐户,不得与其股东单位、其他任何单位或人士共用银行帐户;

(3)股东单位或其他关联得以任何形式战胜拟发行上市公司的货币资金或其他资产;(4)拟发行上市公司应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或履行缴纳义务;

(5)拟发行上市公司应独立对外签订合同;

(6)拟发行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单位、其他关联企业提供担保,或将其拟发行上市公司名义的借款转借给股东单位使用。

16.企业改制成拟上市公司时,拟上市公司的主要业务可以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的业务相同或相似吗?

答:不行。企业改制中应特别注意避免同业竞争情况的发行,因为同业竞争会导致拟上市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的利益冲突,不利于保证拟上市公司的经营独立性和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权益,这是为法律所禁止的。

17.企业如何去判断发生了同业竞争呢?

答:同业竞争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标准,一般来说可从业务的性质、业务的客户对象、产品或劳务的可替代性、市场差别等方面判断,并应充分考虑对拟发行上市公司的客观影响。

18.企业改制为拟上市公司过程中遇到同业竞争问题时应如何解决?

答:解决途径有多种:第一、通过收购、委托经营等方式,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拟发行上市公司;第二、竞争方将有关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第三、拟发行上市公司放弃与竞争方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第四、竞争方就解决同业竞争,以及今后不再进行同业竞争作出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承诺。

19.企业改制为拟上市公司过程中,所涉及的关联方有哪些?

答:上市公司必须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以避免因关联交易而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因此,企业在改制为拟上市公司过程中必须要理顺与改制前的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需要解决的前提问题是哪些人或法人构成关联方。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下述几类主体构成关联方:(1)控股股东;(2)其他股东;(3)控股股东及其股东控制或参股的企业;(4)对控股股东及主要股东有实质影响的法人或自然人;(5)发行人参与的合营企业;(6)发行人参与的联营企业;(7)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与上述关系密切的人士控制的其他企业;(8)其他对发行人有实质影响的法人或自然人。

20.关联交易有哪几类?

答:关联交易是上市公司与关联方所从事的如下几类交易:(1)购销商品;(2)买卖有形或无形资产;(3)兼并或合并法人;(4)出让与受让股权;(5)提供或接受劳务;(6)代理;(7)租赁;(8)各种采取合同或非合同形式进行的委托经营等;(9)提供资金或资源;(10)协议或非协议许可;(11)担保;(12)合作研究与开发或技术项目的转移;(13)向关联方人士支付报酬;(14)合作投资设立企业;(15)合作开发项目;(16)其他对发行人有影响的重大交易。

21.企业在改制为拟上市公司过程中,为理顺关联关系有必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第一、发起人或股东不得通过保留采购、销售机构,以及垄断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拟发行上市公司的业务经营;

第二、从事生产经营的拟发行上市公司应拥有独立的产、供、销系统,主要原材料和产品销售不得依赖股东及其下属企业;

第三、专为拟发行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机构,应重组进入拟发行上市公司;

第四、主要为拟发行上市公司进行的专业化服务,应由关联方纳入(通过出资投入或出售)拟发行上市公司,或转由无关联的第三方经营。

22.国有企业股份制改组有哪些特殊的程序性要求?

答:为维护国家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国有企业在改制前,首先应进行清产核资,然后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再进行资产评估。

23.什么是清产核资?

答: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规定的程序、方法,组织企业进行帐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益,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它主要包括财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益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工作内容。

24.企业应当按什么样的程序进行清产核资?

答: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清产核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企业提出申请;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复同意立项;

(3)企业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帐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

(4)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对有关损益提出鉴证证明;

(5)企业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

(6)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损益进行认定,对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

(7)企业根据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批复调帐;

(8)企业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

(9)企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25.国有企业在改制为拟上市公司时,需要接受资产评估的资产有哪些?

答:改制时应当根据企业改制的方案确定资产评估范围,基本原则是:进入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都必须进行评估。

26.改制为拟上市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应由什么样的机构进行?

答:拟改组上市的公司在进行资产评估时,必须由取得证券业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7.企业改制为拟上市公司时,其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如何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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