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VIE的流程解析及IPO审核重点

日期:2017-11-12 来源: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蒋彧

核查要点和处理方式:

(1)关于特殊目的公司的外汇登记问题。尽管汇发[2014]37号文《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已取代汇发[2005]75号的规定,但目前绝大多数企业搭建VIE架构均在2014年7月前,因此仍适用75号文的规定。而75号文规定,特殊目的公司发生融资事项变更的,应在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75号文均未对未能按时办理境外融资的变更登记手续应如何处理有明确规定。因此,暴风科技一例中,虽然存在创始人一笔外汇资金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形,但该等法律瑕疵被认为不会对发行人本次上市造成重大障碍。

(2)关于境外资金返回国内以及在国内结汇并使用的外汇管理问题。原境外上市主体将资金返回国内一般涉及三个方面:i. 用融资所得外汇资金以外债或增资形式注入WFOE; ii. WFOE资本金结汇;iii. WFOE将结汇后的资金提供给境内拟上市主体使用。因此,须注意查验第i项是否已报外汇管理局或进行外债登记,结汇的事由是否真实。对于未按要求完成上述登记或备案工作的,视情况是否需要出具承诺函或合法合规证明。

(四) 税务是否合规

证监会关注:红筹架构搭建及解除过程中的涉税问题。

核查要点和处理方式:(1)红筹架构的搭建属于资金投入,由于未产生收益,因此当事人不需缴税;红筹架构解除阶段,原境外上市主体将境内WFOE的股权转让给其他投资人时获得的股权转让收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应当缴税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1条规定,原境外上市主体股权转让所得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7条,本次操作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即本案中其他投资人为扣缴义务人。(2)红筹架构解除阶段,若创始人在解除过程中取得收益的,同样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就应纳税所得额的缴纳20%作为个人所得税。

文章来源:国枫律师事务所微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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