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审核监管内部标准操作实务

日期:2017-11-11 来源:企业上市

2、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历次增资、股权转让,发行人成立后收购读者集团有关资产是否履行有关评估、备案、审批手续,转让方式和场所是否符合有关法规规定,过程是否合法合规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设立后,于2011年底增资扩股发行12,500万股,发行价2.42元/股,引入北京和谐成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金石投资有限公司、北京艾尔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华宝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欧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五家机构投资者,并于2012年1月取得了上海市工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披露:(1)引入新股东的原因及本次增资价格确定的依据;(2)通过机构投资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自然人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身份信息、近五年的从业经历、现任职单位和职务、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

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是否已取得业务经营所必需的全部资质、许可等。

5、发行人的供应商总体上较为分散,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的比例逐年有所上升且各年供应商组成变化较大。(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前十名的供应商对象及其采购金额、采购内容、采购占比等情况,说明报告期采购占比发生变化的原因;(2)请补充披露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的业务由来及合作情况,说明报告期内部分公司采购金额变动较大的原因;请补充披露发行人与天地(常州)自动化股份采购业务,说明发行人与该竞争对手的合作原因;请说明公司供应商与公司的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3)补充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能源、运输快递的采购量、采购金额,并说明与公司产销量的匹配度;(4)请补充分析并披露报告期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的形成机制或确定依据,分析价格波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和成本控制的影响;(5)请补充披露主要生产厂家或前十名供应商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其他(潜在的)关联关系或同业竞争、其他利益安排;(6)请补充说明主要采购品种的生产厂家或品牌、采购数量、采购金额,采购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对发行人的保障程度。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6、2001-2006年胡克与李欣、李立、王卫平之间发生多起诉讼,4人曾共同设立发行人前身思维有限,且持等额股权,2008年胡克退出思维有限。(1)请补充披露每起诉讼原被告、诉由、诉求、判决结果、执行情况等,补充说明由思维有限而非李欣、李立和王卫平向胡克支付1,800万元补偿款的原因、胡克的基本情况及其在发行人创立及发展过程中的作用。(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上述纠纷、目前公司专利技术的最初申请人、权利人等情况,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是否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公司拥有的专利或非专利技术来源是否合法、权属是否清晰。

7、发行人部分董监高曾在党政机关任职,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该等人士是否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及相关规定,与其历任及现任单位有关纪律要求是否冲突。

8、发行人子公司存在向第三方租赁房产(包括厂房、仓库等)的情形,请补充披露出租方是否拥有出租房产的权证、是否涉及集体土地,租赁房产面积占比,上述租赁厂房对应的收入、利润及其占比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房产租赁合同的稳定性、租赁的持续性,租赁房产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并对上述情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发表意见。请在风险因素章节充分提示相关房产租赁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风险。

总体来说,这一部分问题都是有答案的,一些问题的答案是与实际相符,一些问题则不想说或不能说实际情况而已。不想说或不能说的问题其实也不是大不了的问题,只是在国情下,少说总比多说的好。

二、信息披露问题

信息披露问题则涉及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方方面面,但由于前面已对规范性问题扫荡过一次,这一部分问题基本集中在业务与技术及管理层分析章节。共性的问题有行业基本情况、市场容量、经营模式、核心竞争力、生产模式、同行业可比性、关联交易、业务项目的具体情况、员工情况,当然有时候财务问题也放在了这一章节。常见的问题有:

1、招股说明书就公司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援引了多方数据,例如:Pira

InternationalLtd、雷盛公司年报等,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招股说明书所引数据来源方的基本情况,所引数据是否为公开数据;招股说明书援引了《2012—2022金属包装市场报告》的内容,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该报告是否为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是否是保荐机构所在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出具的报告。

2、请核查招股说明书中涉及发行人所获荣誉、排名、市场占有率、行业数据等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客观;是否由行业权威机构发布;请根据审慎、准确原则对招股书广告化用语进行梳理调整。

3、请补充披露行车安全监测系统、行车安全管理及信息化系统市场的竞争情况,上述市场的市场容量情况,公司拟利用募投资金大力拓展上述领域是否存在障碍或面临较大的风险。

4、招股书关于发行人经营模式的披露较少,请充分、准确地描述发行人的采购、生产及销售模式,补充说明是否全为自主生产、生产中体现发行人核心竞争力的环节所在,直销模式下是否需要参与招投标。

5、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的印铁生产存在两种模式,第一是来料加工,即客户提供普通马口铁,由本公司为其印刷制成印铁产品,本公司收取加工费;第二是买断,即本公司根据客户需要或指定,从供应商处采购普通马口铁,经过印刷加工后,出售给客户。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中补充分析并披露:(1)来料加工、买断两种印铁生产模式的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定价模式和收入确认原则;(2)两种生产模式下的销售收入、成本、毛利及毛利率情况。请会计师核查两种印铁生产模式的收入确认原则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6、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披露了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综合毛利率对比情况,请补充披露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分产品毛利率对比情况,如存在显著差异,应结合发行人经营模式、产品销售价格和产品成本等,披露原因及对发行人净利润的影响。

7、远望谷持有公司20%的股权,从事超高频射频识别(RFID)技术开发及超高频射频识别(RFID)产品的生产、销售,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向其采购识别系统车载设备的关联交易,(1)请补充披露公司向远望谷采购识别系统车载设备是否因下游客户有具体要求、占同类产品采购比例情况、公司是否向哈威克采购同类设备(如是,请披露相关数量、金额,两家公司产品性能、价格差异情况)。(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公司和远望谷之间的关联交易是否履行必要的程序,关联交易的必要性、持续性以及价格的公允性。

8、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办法的规定,补充核查披露公司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请补充核查披露公司是否取得了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资质。

9、请按照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专利等分类列示公司已取得的专利权;并对该专利是否应用于公司的主营业务进行标注。

10、报告期内,发行人采矿运营管理和矿山工程建设收入占比约99.52%。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补充分析与披露以下与发行人收入相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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