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上市操作实务(年初指导版)

日期:2017-09-18 来源:企业上市

“大红筹模式”是针对国有境内公司将境内资产/权益以股权的形式转移至在境外注册的离岸公司,而后通过境外离岸公司来持有境内资产或股权,然后以境外注册的离岸公司名义申请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的上市模式。

“大红筹”方式赴香港上市的一般路径是境内企业的股东(下称“实际控制人”)在开曼群岛、英属处女岛、百慕大等地设立离岸公司(下称“特殊目的公司”),通过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的方式将原由其持有境内公司的股权转移到境外,境内公司同时变更为由特殊目的公司控制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或该等外商投资企业控制的境内再投资企业),从而使原境内权益通过特殊目的公司间接在境外的证券交易所上市并挂牌交易。

根据国务院于1997年6月20日下发的国发[1997]2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下称“红筹指引”),要通过大红筹模式在香港上市,需要得到相关单位的同意及批准:“在境外注册的中资非上市公司和中资控股的上市公司,以其拥有的境外资产和由其境外资产在境内投资形成并实际拥有三年以上的境内资产,在境外申请发行股票和上市,依照当地法律进行,但其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应当按照隶属关系事先征得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其不满三年的境内资产,不得在境外申请发行股票和上市,如有特殊需要的,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后,由国务院证券委审批。上市活动结束后,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应当将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优点:1.红筹公司在海外注册,控股股东的股权在上市后6个月已可流通;2.上市后的融资如配股、供股等股票市场运作茧自缚灵活性最高。

国务院于1997年6月20日发出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一般称之为《红筹指引》)。然而,现时按有关规定成功申请来港上市的情况并不普遍。必须注意的是,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并不一定涉及红筹指引。就此证监会于2000年6月9日发出了《关于涉及境内权益的海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

1、红筹模式的优点

红筹模式上市股份流通性最佳,控股股东于6个月所定期后,可自由流通,更重要的是因其可流通而使其股份价值高于不可流通的内资股(比较H股模式而言),从而可以利用股份作为收购兼并时的对价,极为有利于公司的资本运营

上市规则对盈利等方面的要求相对较低,不需要达到中国证监会的“4-5-6”标准。因不涉及中国证监会的审批,时间进程较快。

2、红筹模式操作上的可行性

由于红筹模式具有上述优点,因此被民营企业所青睐,但并不是所有企业都合适,红筹模式针对以下企业较为使用:

(1)现有股东在境外控股公司中占有控股地位,国内业务的控制权和管理层没有发生重大变动,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

(2)境外控股公司收购境内业务单位,是集团重组的一部分;而境内业务单位具有三年连续业绩,因此其业绩连续性也符合香港上市规则要求。

(3)由于在组建境外控股公司时,现有股东(尤其是管理层股东)最好是非现金投入,从而不存在国内居民对境外投资时的外汇合法来源问题。

3买壳上市

买壳上市是指向一家拟上市公司收购上市公司的控股权,然后将资产注入,达到“反向收购、借壳上市”的目的。

香港联交所及证监会都会对买壳上市有几个主要限制:

全面收购:收购者如购入上市公司超过30%的股份,须向其余股东提出全面收购。

重新上市申请:买壳后的资产收购行为,有可能被联交所视作新上市申请。

公司持股量:香港上市公司须维护足够的公众持股量,否则可能被停牌。买壳上市初期未必能达至集资的目的,但可利用收购后的上市公司进行配股、供股集资;根据《红筹指引》规定,凡是中资控股公司在海外买壳,都受严格限制。

买壳上市在已有收购对象的情况下,筹备时间较短,工作较精简。然而,需更多时间及规划去回避各监管的条例。买壳上市手续有时比申请新上市更加繁琐。同时,很多国内及香港的审批手续并不一定可以省却。

三、中国证监会公告对H股的境外上市审核工作流程

2015年5月22日,证监会公告了《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及上市(包括增发)审核工作流程》,中国证监会国际合作部按照公开透明、集体决策、高效便民的原则,依法对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境外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及境外增发两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核。境外上市地监管机构依照上市地的有关规则同步进行审核。具体流程如下:

(一)审核流程图

注:境外增发与境外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境内审核流程一致,境外流程按照境外相关规则办理。

(1)第一阶段

委任创业板上市保荐人;

委任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师、股票过户处;

确定大股东对上市的要求;

落实初步销售计划。

(2)第二阶段

决定上市时间;

审慎调查、查证工作;

评估业务、组织架构;

公司重组上市架构;

复审过去二/三年的会计记录;

保荐人草拟售股章程;

中国律师草拟中国证监会申请(H股);

预备其他有关文件(H股);

向中国证监会递交上市申请(H股)。

(3)第三阶段

递交香港上市文件与联交所审批;

预备推广资料;

邀请包销商;

确定发行价;

包销团分析员简介;

包销团分析员编写公司研究报告;

包销团分析员研究报告定稿。

(4)第四阶段

中国证监会批复(H股);

交易所批准上市申请;

副包销安排;

需求分析;

路演;

公开招股。

招股后安排数量、定价及上市后销售:

股票定价;

分配股票给投资者;

销售完成及交收集资金额到位;

公司股票开始在二级市场买卖。

组建上市工作办:上市的执行策略由上市工作办负责,上市工作办成员由公司有关部门选出人员组成工作小组,加入专业工作团队中,负责相关的上市工作。

(二)主要审核环节简介

受理

中国证监会受理部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66号)和《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160号)、《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发布证监发行字[1999]126号)、《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申报文件及审核程序的监管指引》(证监会公告[2012]45号)等规定的要求,依法受理境内企业境外发行并上市及境外增发行政许可申请文件,并按程序转国际合作部。

国际合作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按规定提出补正要求;申请材料形式要件齐备,符合受理条件的,按程序通知受理部门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补正材料,或提交的补正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按程序通知受理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2.审核及反馈

受理后,国际合作部相关审核处室根据申请项目具体情况、公务回避的有关要求以及审核人员的工作量等因素确定审核人员。审核人员从合规性角度对申报材料进行审阅,并撰写发行概要及初步反馈意见。

如审核人员在初审过程中发现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将提交反馈会讨论。反馈会主要讨论有关问题、拟反馈意见及其他需要会议讨论的事项,通过集体决策方式确定反馈意见。反馈会后,审核人员根据会议集体决策意见修改反馈意见,履行内部签批程序后将反馈意见按程序转受理部门告知、送达申请人。自受理材料至反馈意见发出期间为静默期,负责该事项审核的工作人员不得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主动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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