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汇编|IPO发行监管问答全收录

日期:2017-09-13 来源:IPO案例库

发行监管问答--中小商业银行发行上市审核

1.证监会审核中小商业银行发行上市时重点关注哪些问题?

答:证监会在审核中小商业银行发行上市时,重点关注下列问题:  (1)中小商业银行是否符合产权清晰、公司治理健全、风险管控能力强、资产质量好、有一定规模且业务较为全面、竞争力和盈利能力较强的要求。  (2)最近两年银行业监管部门监管评级的综合评级结果。  (3)最近三年年末及最近一期末风险监管核心指标是否符合银行业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4)持续经营能力。  (5)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末存款或贷款规模在主要经营地中小商业银行的市场份额排名中是否居于前列。  (6)最近三年内是否进行过重大不良资产处置、剥离,或发生过重大银行案件。  (7)报告期内监管评级、风险监管核心指标的变动情况及变动原因。  (8)内部职工持股是否符合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号)的规定。  (9)银行设立、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是否按规定向银行业监管部门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或者备案等手续。  (10)是否已结合资本状况、股权结构、业务现状及其发展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资本金补充机制,并在招股说明书中予以披露。  (11)是否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3号)的规定编制招股说明书。  2.保荐机构在推荐中小商业银行发行上市时应履行哪些核查义务?   答:保荐机构应结合所推荐中小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重点对下列事项的核查:  (1)贷款风险分类制度的健全性和执行的有效性,确认所推荐的中小商业银行已根据银行业监管部门要求制定贷款分类制度并在报告期内得到有效执行;  (2)公司治理结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确认所推荐的中小商业银行已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并确认其报告期内各项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措施得到全面有效执行;  (3)重点风险领域相关业务的风险与合法、合规性,确认所推荐的中小商业银行相关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风险;  (4)贷款集中度和关联贷款,确认所推荐中小商业银行不存在重大信用风险。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止审查情形的通知》

为进一步简化行政许可程序,提高审核效率,方便行政许可相对人,原《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止审查的情形》中“发行人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需中止审查的规定不再执行。初审会、发审会及正式刊登招股意向书时,发行人的财务资料应在有效期(含1个月延长期)内。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反馈意见和发审会询问问题等公开的相关要求

关于公开首次公开发行、再融资反馈意见及反馈意见回复,以及发审委员在发审会上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和发审委审核意见,有什么具体的要求?  答:为进一步接受媒体和社会监督,提高发行审核工作的透明度,我会将公开首次公开发行和再融资反馈意见及反馈意见回复,以及发审委员在发审会上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和发审委审核意见向社会公开,相关安排如下:  自2015年2月1日起,对于新受理的企业再融资申请,在我会办公厅受理处向发行人出具反馈意见后的当周周五晚,在公开再融资审核工作流程及申请企业情况表的同时,在证监会网站发行部专区“再融资反馈 意见”子栏目公开再融资反馈意见,发行人的反馈回复按临时公告要求披露后向我会报送,具体披露要求将由沪深证券交易所通知上市公司。  对截至2015年2月1日首次公开发行申请企业审核状态为未出具反馈意见的企业,新出具的反馈意见在发行人落实反馈意见后、更新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时在证监会网站发行部专区“首次公开发行反馈意见”子栏目公开,并督促发行人在更新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反馈意见回复中应当补充披露的内容和制作招股说明书更新内容对照表。反馈意见回复中不属于应当披露的解释说明可以不披露,涉及商业秘密的可以申请豁免。  自2015年2月1日起,对于首发、配股、增发、可转债等适用普通程序的融资品种,在发审会召开当日,将委员在发审会上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随会议表决结果一并向社会公开。每周五将本周发出的发审委审核意见在证监会网站发行部专区“发审委审核意见”子栏目公开。对于发审会上和发审委审核意见中提出的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补充披露的内容,发行人应在封卷时提交并在正式刊登招股说明书时予以披露。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

发行监管工作中,对中介机构核查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有何具体要求?  答:《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有明确规定,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运作应遵守相应规定。  从发行监管工作看,私募投资基金一般通过四种方式参与证券投资:一是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前私募投资基金投资入股或受让股权;二是首发企业发行新股时,私募投资基金作为网下投资者参与新股询价申购;三是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权类证券(包括普通股、优先股、可转债等)时,私募投资基金由发 行人董事会事先确定为投资者;四是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时,私募投资基金作为网下认购对象参与证券发行。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以下称中介机构)在开展证券发行业务的过程中,应对上述投资者是否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以及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具体来说,对第一种和第三种方式,中介机构应对发行人股东中或事先确定的投资者中是否有私募投资基金、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核查,并分别在《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进行说明。 对第二种方式,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应在询价公告中披露网下投资者的相关备案要求,在初步询价结束后、网下申购日前进行核查,网下申购前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具体核查结果,在承销总结报告中说明;见证律师应在专项法律意见书中对投资者备案情况发表核查意见。对第四种方式,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应在收到投资者报价 后、向投资者发送缴款通知书前进行核查,在合规性报告书中详细记载有关情况;发行人律师应在合规性报告书中发表核查意见;发行情况报告书应披露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本监管问答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受理尚未安排上发审会的企业,应按上述要求尽早补充提交专项核查文件;已安排上发审会以及已通过发审会尚未启动发行的企业,按会后事项程序补充提交核查文件。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优先股和创业板再融资发行承销相关问题的解答

一、优先股发行承销环节如何操作?有何具体要求?

答: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优先股的发行程序参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

具体操作上,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程序参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相应规定,在认购邀请书发送范围方面与非公开发行股票有所区别,即对认购邀请书所发送的投资者类别及其数量,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没有硬性要求,但应涵盖一定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等公 众投资机构及所有已表达认购意向的投资者。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具体发行程序参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关于上市公司公开增发股票的相应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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