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中关于农村户口的住房公积金缴纳及披露

日期:2017-07-19 来源:锳明律师事务所 融资部

2008年7月1日以前,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上海市本地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及新阳化学需为在职的上海市城镇户口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自2008年7月1日起,根据《关于2008年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通知》,除了本市城镇户口职工外,发行人及新阳化学还需为外省市城镇户口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在以前年份,发行人和新阳化学及其员工对住房公积金的认识及缴纳意识都不是很强,员工主要关注薪酬水平的高低,对住房公积金是否缴纳不太关注。而且住房公积金需要公司及员工同比例缴纳,这会降低员工实得收入水平,部分员工甚至不太赞成公司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

发行人及新阳化学在2010年4月1日之前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在公司工作满两年的员工,第三年起公司为该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由公司每月支付给该员工一定金额(基本岗位职务工资*7%)的住房补贴,作为补偿该员工的住房公积金。”

发行人为符合其制度规定的员工缴纳了住房公积金,且为工作满两年但不在住房公积金规定强制缴纳范围之内的员工支付了相应的补偿,不存在主观恶意不为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新阳化学住房公积金应缴未缴的金额如下表: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新阳化学累计为员工发放住房补贴金额与住房公积金应缴未缴金额的比较情况如下:

发行人及新阳化学之前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有不规范之处,与相关规定相比多了“在公司工作满两年”的限制,但是发行人及新阳化学为工作满两年但不在住房公积金规定强制缴纳范围之内的员工支付了相应的住房补贴。可以看出,发行人对所有员工都是公平的,也不存在主观恶意不为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2010年4月1日起,发行人及新阳化学规范了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新制度调整为:公司为本市及外省市城镇户口的转正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外地农村户籍以现金补贴(基本岗位职务工资*7%),作为该员工的住房津贴。

经核查,2010年12月份,发行人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为工资收入的14%(公司与个人各承担7%),下限134元,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沪公积金管委会[2010]3号文等相关文件的规定。

2010年8月26日,公司实际控制人王福祥、孙江燕签署了《承诺书》,承诺“如本公司及新阳化学因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违反国家和地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而被要求补缴相关费用或处罚的情形,则相关费用由实际控制人全额承担。”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目前发行人及新阳化学已经建立并规范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并为应当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城镇户籍员工缴纳了住房公积金。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作出相关承诺全额承担因报告期内未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可能给发行人带来的经济损失。发行人及新阳化学之前未按规定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形没有对发行人及其股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不会对发行人此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障碍。

6.吉艾科技(300309)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11年4月30日发行人员工总数为93人,其中发行人本部62人、天津吉艾31人。这93名员工中:(1)发行人本部3名员工及天津吉艾1名员工为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发行人与这4名退休人员之间形成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因此发行人及天津吉艾没有为这4名退休人员缴纳社保及住房公积金。这4名退休人员没有统计在上表的缴费人数中。(2)发行人聘用的员工中有4名为农村户口,根据员工本人申请,发行人在2011年4月以前未为该等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制度旨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因此,农村户口的员工不必须缴纳住房公积金。根据公司说明,经与这4名农村户口员工协商,公司自2011年5月起为他们办理住房公积金申报登记及按期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这4名农村户口员工已统计在上表的缴费人数中。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2006年公司成立后开立社保账户并按期为员工缴纳社保;自2010年7月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天津吉艾自 2010年8月开立社保账户并从2010年10月起为员工缴纳社保,自2010年11月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能够按照主管人力与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足额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发行人报告期内能够按其主管人力与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缴纳社保,但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未及时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天津吉艾报告期内存在未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如需补缴,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须补缴的金额与补救措施,分析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

如上所述,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按期为员工缴纳社保,根据2011年1月14日丰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社会保险金缴纳证明》:“发行人近36个月以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规章,一直自觉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规定为其员工按时缴纳了应缴社会保险费,不存在因社会保险问题而受到任何处罚的情况,也与该中心无任何有关社会保险的争议”。

对于发行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未能及时缴纳的住房公积金,2010年7月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后经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协商,发行人已经进行了补缴。根据2010年12月31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丰台管理部出具的《证明》(编号 016):“发行人在该中心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号为085930,未发现有违反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截至2011年5月16日,发行人没有收到上述主管部门要求其补缴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对于天津吉艾自2010年7月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起至2010年9月未及时缴纳的社保,天津吉艾已经进行了补缴。对于天津吉艾自2010年7月建立劳动关系起至2010年10月未及时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天津吉艾也已经进行了补缴。因此,天津吉艾已全部足额补缴全部尚未缴纳的社保及住房公积金。2011年1月13日津南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出具《社会保险金缴纳证明》,证明天津吉艾已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且通过每年年检,该公司自成立以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规章,一直按照国家及天津市的相关规定为其员工按时足额缴纳了应缴社会保险费,不存在因社会保险问题而受到任何处罚的情形,也与该部门无任何有关社会保险的争议。2011年1月14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津南管理部出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证明截至2011年1月14日,天津吉艾已在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日期2010年11月17日,现已缴存至2010年12月,自公司成立未发生欠缴,未受到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

本文内容并不构成,也不应被视为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由于个案中的具体事实和情况各不相同,在根据本文的信息作出行动决策之前,您应当先向具有相应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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