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竞争——IPO审核禁区

日期:2017-07-17 来源:IPO案例库

五、同业竞争的解决方法

  按证监会之审核要求,同业竞争必须消除,而且必须彻底、干净,不留遗患。实践中,常用的解决方法有以下几种:

  1、关:将与拟上市企业形成同业竞争的企业注销(实践中多为已无实际经营的企业)。

  2、并:拟上市企业吸收合并与自己形成同业竞争的企业(实践中被吸收的企业多为经营状况尚可的企业,经营业绩不佳的企业因会影响拟上市公司的业绩而被排除在此种方法之外)。

  3、转: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将其持有的与拟上市企业形成同业竞争的企业股权或资产及业务转让给第三方(实践中被转的企业往往是经营不佳,且存在巨额债务的企业。有很多是假转,因为根本没有人愿意接手这样的企业)

  证监会倾向于采用第一种和第二种方式,其他方式则很难令证监会满意或放心。在实践中,一些拟上市公司或有上市计划的公司为了解决和消除同业竞争,以满足和达到上市要求,往往大费周章,甚至陷于两难而不知所措。为了上市(哪怕仅仅是一个上市的梦想),有些企业不得不放弃或者牺牲公司长远的发展战略,从而走上短期化、功利化的道路。

六、同业竞争上市审核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现阶段,证监会对拟上市公司的上市申请采用核准制,审核的重点和核心是上市申请的合规性和信息披露。证监会一再声称并强调对上市申请不作实质性审查,但在审核的实践中,却往往不知不觉走人实质性审查的老路(在同业竞争的判断和审核上,证监会恰恰看重的是实质,而非形式和表面现象),而且就其趋势来看,其审核越来越“实质化”。

  我国狭义上的法律并不禁止和限制同业竞争,但证监会的部门规章却限制并禁止同业竞争,在审核的实践中,证监会又突破和超越自己规定的禁止性或限制性条件,对同业竞争的判断作扩大化解释。此种做法不仅仅反映在对同业竞争的审核上,在其他很多类似问题或事项上也均有反映。

  证监会对同业竞争的规制和审核标准,不是以该部门公布的相关规则为准,而是主要依赖于其自身制定(但并不公布颁行)的所谓指导意见或者口袋书,而且该等指导意见会经常变化。如果不与证监会相关部门保持较为紧密的关系,很多从业人员往往很难与证监会的要求与时俱进。

  证监会强势的公权力使得很多拟上市公司为迎合上市要求,而不得不与证监会玩起猫鼠游戏,并由此形成一种畸形和恶劣的魔道关系(拟上市企业往往想方设法躲避证监会的规制,从而创造发明一些新的技术和方法,而证监会往往会针对这些新技术和方法而出台或采取新的规定或做法),上市环境因此越来越差,证监会也越来越失去理性。

  就中国目前的法律环境而言,适当限制同业竞争是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和实际需要的,但不能走向极端,否则只能适得其反。

  附:根据历次保代培训资料,证监会的基本态度是:

  (1)整体上市是基本的要求,要消除同业竞争,减少持续性关联交易,从源头上避免未来可能产生的问题。当前的新上市公司不能再在整体上市方面存在问题。

  (2)集团内不同板块的业务,没有利益冲突,可以分别上市,也可以一起上市。集团业务多元化,如果要分别上市要把握业务关系,不能存在较大的持续性关联交易。

  (3)同业竞争、关联交易:承诺解决不了实质问题,只是锦上添花。目前审核不接受承诺性的解决措施。

  (4)界定同业竞争的标准从严:不能以细分行业、细分产品、细分客户、细分区域等界定同业竞争,生产、技术、研发、设备、渠道、客户、供应商等因素都要进行综合考虑。

  (5)判断相关业务是否应纳入或剥离出上市主体,不能仅考虑该业务的直接经济效益,要同时考虑到该业务对公司的间接效益,正常情况(已持续经营)下不鼓励资产剥离、分立,为梳理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进行的相关安排不能影响业绩计算的合理性、连续性。

  (6)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持有与发行人相同或相关联业务的处理。基本要求:直系亲属重点关注,非直系亲属看情况(是否属于一体化业务)。直系亲属必须进行整合,其他亲戚的业务跟发行人的业务之前是一体化经营后分家的也应进行整合,若业务关系特别紧密(如配套等)也应进行整合。若亲戚关系不紧密、业务关系不紧密、各方面都独立运作(包括商标等)的,可考虑不纳入发行主体。旁系亲属鼓励纳入,不纳入要做充分论证,同时做好尽职调查,如实信息披露。

  (8)创业板:与其他股东从事相同业务,存在同业竞争,即使承诺区域划分也不可以。

  (9)对于主要,关键关注两点:①是否对发行人的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②是否对发行人存在重大影响。如存在上述两点,则界定为同业竞争。如不存在上述两点,保荐机构可协助发行人完善治理结构、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发生利益冲突等。受政策、法律、法规限制,对公司影响较小又有合理解释的,可不放入公司,如盈利能力低、处于市场初期等。

  (10)同业竞争除关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还应关注董监高和对发行人影响较大的主要股东;不能简单以细分行业、产品、市场不同来回避同业竞争,要综合判断是否会产生利益冲突:①直接冲突;②商业机会,董、监、高,控股股东也不能利用控股机会侵占发行人的商业机会;③是否用同样的采购、销售渠道,是否采用同样的商标、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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