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私有化退市制度简析

日期:2017-04-10 来源:谭四军

四、需要相应关注的问题

(一)以要约收购方式实现私有化要注意的问题

1、合理确定要约收购的价格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35条的规定,收购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要约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就该种股票前6个月的交易情况进行分析,说明是否存在股价被操纵、收购人是否有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人前6个月取得公司股份是否存在其他支付安排、要约价格的合理性等。

因此,要约收购的价格相比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前最后一个交易的收盘价,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前3个月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以及前6个月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均要溢价,以增加对股东的吸引力。如果定价太低,股东不接受要约则会导致要约收购失败;如果定价太高,收购方则要付出更多的成本。

在最终确定要约收购价格之前及停牌期间,最好与上市公司的其他机构投资者进行沟通,了解该等投资者的利益诉求,合理确定要约收购价格,以保证要约收购的成功率。

2、提前准备收购价款,并明确资金来源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36条的规定,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说明收购人具备要约收购的能力。收购人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在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的同时,将用于支付的全部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但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除外。

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在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的同时,将不少于收购价款总额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

3、收购方行为的限制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收购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作出公告后至收购期限届满前,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书面报告,同时抄报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通知被收购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予以公告。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二)以吸收合并方式实现私有化要注意的问题

1、关于母公司换股价格的确定

与前文以壳公司作为吸收合并主体不同,这里的母公司作为非上市公司,通常有业务经营且以追求上市为目的,在资本市场上对非上市公司的估值通常采用可比公司的估值法,即选择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市盈率作为参考,并以评估机构采用收益现值法评估的结果为基础再进行验证和参考。这种方法比较直观、简单,在企业并购以及红筹上市前重组中普遍采用此方法估值。如美的集团吸收合并美的电器并上市的发行价格为44.56元/股,对应2013年发行前市盈率为10.08倍。

2、关于换股比例的确定

在确定母公司估值和股价后,需确定上市公司的换股价。被吸收合并的上市公司的换股价格一般要在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基础上溢价,以增强对上市公司流通股东的吸引力,市场大多溢价在20%以上。美的电器换股价格为15.96元/股,较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的美的电器股票交易均价9.46元/股溢价68.71%。有了两个公司的换股价格,可以得出换股比例。换股比例=母公司换股价格/上市公司的换股价格。

3、关于双方债务和资产的处理

合并双方按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相应的报刊上向债权人发布换股吸收合并的通知和公告,并根据债权人的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合并双方所有未予偿还的债务由存续公司承继。

另外,注销法人地位公司的所有资产,如商标、专利、特许经营权和与之相关的资产,均由存续公司所享有,并办理资产变更手续。

    A+
声明:本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