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案例分析以及启示

日期:2017-03-04 来源:企业上市

如在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名单上可谓是赫赫有名的天一科技, 2004年就已经因为造假团队庞大,名目荒唐,金额巨大而名声在外。极尽造假之能事的天一科技近期又爆出利用重组造假“扭亏为盈”来摘帽的丑闻。2005年10月其控股股东平江国资局将所持99%的黄金公司股权与天一科技严重亏损的子公司湖南天银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的85%股权进行资产置换,天一科技称通过该项资产重组提高了盈利能力,该公司在2005年和2006年分别为天一科技贡献了97.8万元和213.5万元的盈利,而天一科技2006年的净利才272.81万元。意外的是,2007年10月27日公司在《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中披露黄金公司系私人经营,承包期未到,公司未对其实施控制。另外,公司拥有40%股权取得相对控股权的湖南天一金岳矿业有限公司连采矿权都未取得,也未办妥工商登记手续。而天一科技的股价从2006年底到2007年8月23日股改停牌时已经上涨了近10倍,看来又要有一大批投资者遭受巨大损失了。又如亚盛集团、东盛科技近期也因为通过资产置换提升业绩而受到媒体的质疑[③]。

(三)借会计政策选择之便,行财务舞弊之实

企业会计准则的实际应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如果会计人员没有很好的职业操守,就会利用会计政策选择的空间进行财务舞弊,并且在事发后企图以会计差错更正轻描淡写蒙混过关。新企业会计准则给了上市公司更多的会计政策选择空间,如果没有很好的约束和发现机制,就更容易造成公司借会计政策选择之便,行财务舞弊之实。

如前文提及的天一科技在2007年10月披露称,按照湖南省证监局《关于要求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整改的通知》要求,通过内部审计发现,公司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可收回金额、存货的可变现净值的会计估计存在较大偏差,初步确认需补充计提的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此外,公司持股比例为14%的湖南天银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和持股比例为99%的泰和商城连年亏损,公司未相应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和资产减值准备。因此,预计2007年年度报告将发生巨额亏损。公司初步预计2007年全年亏损可能达到人民币1亿元左右。三九医药2005年对持有38.11%股权的*ST生化连续两年亏损,净资产为负数的长期投资没有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从而避免了连续亏损。又如,华源造假案中的华源发展在2006年4月的会计差错追溯调整公告中对会计差错调整项目多达13项之多,其他应收款调增约3.28亿,调减主营业务收入约4.73亿,调整后减少2004年度净利达2669万元,减少2004以前年度净利达4213万元。还有,2005年财务舞弊榜上有名的秦丰农业在证监会出具调查报告前“自告奋勇”地进行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试图一调了之,以及近期披露的鑫茂科技亦属此列[④]。

(四)通过参股尤其警惕交叉参股行为提升业绩

分析今年上市公司中报,不难发现上市公司业绩中参股收益实在不小。2007年中报显示,共有388家上市公司参与了股权投资,股票投资收益撑起了许多公司业绩的半壁江山。如,雅戈尔A股投资金额达84.96亿元,按9月13日收盘价计算,这些股票市值达184.66亿元。雅戈尔中报显示13亿元的净利润中,税后股权投资收益就达7.5亿元,股权投资显然已经是雅戈尔的第一主业了,当然,对于雅戈尔的投资无可厚非。但是,经济的发展需要上市公司的真实业绩而不是这种来的快,去的也快的“疑似泡沫”收益。因此,我们要特别警惕上市公司将股票投资收益作为公司业绩的调节器,一旦主业利润下滑,就可以用来粉饰报表。其外,我们还应该警惕上市公司普遍交叉持股,互相抬高了对方的投资收益,公司业绩就成了在布满镜子的房间里寻找最后的折射点,那样这“疑似泡沫”的收益更容易成为财务舞弊的催化剂。

四、 财务舞弊治理约束机制

财务舞弊具有复杂性、隐蔽性和动态性的特点,治理财务舞弊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劳永逸。财务舞弊的治理不能仅仅依靠正式的制度安排,即相关的经济制度约束,还要通过非正式制度的道德伦理建设来加以约束。

(一)经济制度约束

由于信息不对称,公司管理层以及大股东拥有信息比较优势,而中小投资者和债权人等处于信息劣势,在财务舞弊中经常处于被动接受的境地,因此,中央政府必须利用自身拥有的暴力优势,通过经济规则的制定和裁判,严厉打击财务舞弊行为。在全流通背景下,随着财务舞弊影响因素的变化,中央政府应及时调整约束机制最大限度减少财务舞弊的发生,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1、加强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的监管

股权激励机制部分解决了委托代理问题,但是它是一把“双刃剑”,在施行股权激励后,上市公司管理层会更加关注公司股价和控制权,在大股东目标函数变化和股权激励的双重作用下,会影响高管人员短期经营行为和财务舞弊行为,美国安然事件就是典型的佐证。因此,股改后应该加强对上市公司高管的监督。首先尽快明确高管人员行为准则和法定义务,为责任追究机制提供法律依据;其次加强对股权激励计划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施行股权激励计划要以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为前提,否则不予推行股权激励计划;再次要建立报酬返还机制,对于有违规的公司高管人员应返还其报酬和不当得利,并加以处罚;最后应建立高管职业操守准则和诚信档案系统,对于违规者施行严厉的相关行业和职务终身禁入的惩罚。

2、加强对大股东的监管

股改后大股东成为最大的流通股股东,在全流通背景下,大股东将可以直接在二级市场自由买卖股票,大股东可能会利用其资金和信息优势,协同公司高层通过财务舞弊、内部交易等行为操纵股价,从而获得巨额利益。因此,股权分置改革后更应该加强对大股东的监管。首先,应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进行大规模、全方位、深层次、形式多样的培训活动,切实将培训教育、防范引导作为一项重要的、长期的监管措施,构建良好的引导机制,实现监管与培训结合,培训与教育结合,防范与治理结合。其次,加快制定出台规范控股股东行为及实际控制人行为的相关准则,引导、规范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对控股股东出现的不规范行为,要记入诚信档案,并实行公开曝光,对国有控股股东将不定期地向人事、组织部门,纪律监察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构筑综合治理、共同治理的新格局。

3、完善上市公司“一点三线”

监管体制 “一点”,就是应该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如对于目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监管效果不佳的情况可以考虑建立审计委员会来代替等[⑤]。“三线”,就是在综合监管体系方面,要做到常态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及时防范财务舞弊的发生;辖区监管责任制,要制定完善的规则体系,尤其对控股股东股改承诺、股价异动、资产重组等重点事项进行监管;快速反应机制方面,上市公司监管与市场监管实现联动快速反应,对于财务舞弊案件做到实时监控、实时反应,实时查处。

4、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效果的监管

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已经是老生常谈了,但是纵观所有的财务舞弊案件中的上市公司,其内部控制制度不是漏洞百出,就是形同虚设。“有控则强,失控则弱,无控则乱,不控则败”。要有效防范财务舞弊行为的发生,还是需要内部控制这道基本的“防火墙”发挥重要作用。所以,应该将内部控制建设提升到强制规范的层面,并且要建立有效的实施保障机制,将内部控制的制定和实施效果作为上市公司评价体系的一个重要指标,甚至可以作为首要评价指标,以督促上市公司自觉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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