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相关法律问题初探

日期:2017-02-23 来源:徐伟民

[31] 谢唯成、蔡毅《试论关联企业破产合并的若干法律问题》,http://www.wxfy.gov.cn/webpage/fxyt/sfdy/362260.shtml,2009年3月28日访问

[32] 具体可参见本文在第三部分“关联企业合并破产与几种说法的区别”中提及的合并资产、破产赔偿的具体描述。

[33] 谢唯成、蔡毅《试论关联企业破产合并的若干法律问题》,http://www.wxfy.gov.cn/webpage/fxyt/sfdy/362260.shtml,2009年3月28日访问

[34]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受理的宜兴市名海铜材有限公司、无锡金坤铜业有限公司破产案件中已有所涉及,人民法院受理其中两家公司破产后以上述五家公司存在着资产混同、管理混同为由,裁定追列其他法院辖区的三家公司一并破产,并通知所有债权人申报债权。

[35] See ChristopherK.Grierson:”Shareholder Liability,Consolidation and Pooling”,in Current Issuesin Cross-Border Insolvency and Reorganization,edited by E.Bruce Leonard andChristopher W.Basant,Grahanm&Trotman,London,1994,p217.

[36] 敬志恒:《论关联企业破产合并清算》,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43537,2009年4月16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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