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相关法律问题初探

日期:2017-02-23 来源:徐伟民

3.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原则

根据新破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尤其在管理人操作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时,相对较单独破产涉及的利益主体更广,冲突更多,因此,管理人在提出或操作过程该事宜是更加勤勉尽责,准备充分的材料和证据以说明合并破产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操作思路

1.律师被指定为管理人后,应尽快调查和接管破产企业,特别对于关联企业的主体资格、关联交易、债权债务、资产权属进行重点关注。如确实发现关联企业之间存在经济一体化的严重现象时,应向法院提交关于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报告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A、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主体资格、关联关系、债权债务等等;B、债务人与关联企业存在经济一体化的事实;C、合并破产对于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及整体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说明;D、进行合并破产的可行性说明;E、其他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管理人应在提交合并破产报告前书面征询债务人及其主要债权人、关联企业及其主要债权人对于合并破产的意见,并作为相关证据材料提交人民法院;或者建议人民法院在收到合并破产报告后召开听证会,召集债务人及其主要债权人、关联企业及其主要债权人进行合并破产的意见。

2.如果拟合并的关联企业已全部进入破产程序,可以考虑在拟定重整计划、和解计划或者破产财产的变价及分配方案时提出合并破产相应内容,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并将会议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根据破产法规定进行裁定认可。

七、尾言

2007年6月1日生效的新破产法确实是一部相对先进和全面的法律,对于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也要承认,新破产法仅仅只有136个条款,其不可能覆盖破产实务中的所有问题,特别对于关联企业合并破产问题至今仍然是一个立法空白点。笔者相信国外关于实质合并的立法经验以及司法实务中合并破产的实践经验无疑将推动我国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制度的建立,因此,笔者作为一名律师同样是司法实践者之一愿意就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方面作出自己的努力,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及律师担任关联企业破产管理人实务操作提供借鉴和参考。

[1] 在本文中,破产企业与债务人、破产人为同一含义,均指进入《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程序后的企业法人,本文不再区别破产宣告前后对该企业法人的不同称呼。

[2] 侯国跃:《关联企业破产财产统一分配应当慎行》,http://www.jjls.cn/Chinese/news3/news/listall.asp?id=585,2009年3月18日访问

[3] 笔者在担任两家关联企业破产管理人时,在部分债权人以及债务人提出要求将两家关联企业进行合并破产时,由于现实中缺乏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相关法律依据,笔者均以法人独立人格及有限责任制度否认对关联企业进行合并破产的可操作性。

[4] 邢立新:《最新企业破产实例与解析》,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98页。

[5] 江朵:《关联企业破产时的实质合并原则研究》,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24页。

[6] 邢立新:《最新企业破产实例与解析》,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97-98页。

[7] 江朵着:《关联企业破产时的实质合并原则研究》,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5页。

[8] SeePhillip. Blumberg,The lawof Corporate groups,Little Brown & Co Law &Business,May 1985,p.401-402.

[9] 参见邬文辉:《破产法中控制企业从属求偿原则初探》,载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700,于2009年3月15日访问,该文中提及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惠阳南环实业公司破产申请一案,在破产过程中,惠阳南环实业公司的股东深圳南油工贸公司作为债权人申报债权,但许多其他债权人认为深圳南油工贸公司是惠阳南环实业公司的最大债权人,且对南环公司的经营管理操纵过度,并从惠阳南环实业公司获取了巨额的经济利益,认为深圳南油工贸公司不能作为普通债权人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参见田浩《106天审结破产重整大案》,载www.cfcjbj.com.cn/list.asp?Unid=8887,于2009年3月15日访问,该文中提及北京房山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北京五谷道场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广大债权人对北京五谷道场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关联方申报的债权意见非常大。为此,管理人对关联方债权进行严格审核,对14家北京五谷道场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关联方的181,923,368元债权未予确认。

[10] 邢立新:《最新企业破产实例与解析》,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00页。

[11] 具体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8日颁布实施的《关于资金链断裂引发企业债务重大案件的集中管辖问题的通知》

[12]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13]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14]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15]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

[16]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

[17]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18] 在本文中,揭开公司面纱、否认法人人格、刺破公司面纱等均为同一含义。

[19] 江朵着:《关联企业破产时的实质合并原则研究》,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12页。

[20] 谢唯成、蔡毅《试论关联企业破产合并的若干法律问题》,http://www.wxfy.gov.cn/webpage/fxyt/sfdy/362260.shtml,2009年3月28日访问

[21] 林国着:《关联公司的规制与债权人的保护--立足于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运用》http://www.ulccn.com/lryt-tx-14.htm,2009年3月15日访问

[22] 王欣新、蔡文斌:《论关联企业破产之规制》,载《政治与法律》2008 年第9 期,第33页

[23] 邢立新:《最新企业破产实例与解析》,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96页。

[24] 刘子平:《企业破产清算审判实务若干问题》http://www.hicourt.gov.cn/homepage/show9_content.asp?id=8269&h_name=thinker816,2009年3月28日访问

[25] 谢唯成、蔡毅《试论关联企业破产合并的若干法律问题》,http://www.wxfy.gov.cn/webpage/fxyt/sfdy/362260.shtml,2009年3月28日访问

[26] 《回首改革开放30年 南京法院经典案件巡礼——之二十(民事篇)》http://www.yfzs.gov.cn/gb/info/QXFZ/FZXW/XXDT/2009-01/05/1057466871.html,2009年3月28日访问

[27] 侯国跃:《关联企业破产财产统一分配应当慎行》,http://www.jjls.cn/Chinese/news3/news/listall.asp?id=585,2009年3月18日访问

[28] 参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主编《破产案件审理与清算实务》,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99页。

[29]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法院审破产案亟需研究6大新问题》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8-06/01/content_8293783.htm,2009年3月29日访问

[30] 美国的兰德(Landers)教授与波斯纳(Posner)法官曾就“普遍适用说”与“例外适用说”展开激烈争论。兰德教授深受“企业法”理论影响,认为当母子公司同时破产时,原则上均应适用实质合并原则,仅有两种例外不适用实质合并。其一是当债权人证明其信赖集团内特定子公司的资信而进行了交易,此时若再适用实质合并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二是集团内的各子公司确实独立经营,集团并未将各公司整体经营。波斯纳法官则认为,仅在特殊情况下,企业集团追求集团最大利益目的才会造成个别子公司的行为扭曲,因此只有在子公司的债权人因误认子公司具有雄厚资金的假象,为其所误导时,才能例外地适用实质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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