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项目PPP模式及投资人需注意的法律问题探讨

日期:2017-09-19 来源:何帅领 国枫律师事务所

(18)政府优惠政策,充分利用本项目可能利用的各种优惠政策,如按照西部地区开发及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优惠政策,还可要求其他当地政府有权直接给予的优惠政策。

(19)政府补偿/补贴,可在合同中约定,在某些情形发生时,由政府给予补偿/补贴,比如特许经营权提前赎回、项目造价超过预算/概算、政府行为或法律变更或不可抗力导致项目终止或投资商无法获取预期收益或增加成本/支出、经营期收益达不到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预期收益、政府违约等等。

(20)政府协助义务,由于项目的实施需政府在审批、许可、与各地方协调等方面进行配合,在合同中应约定相应的协助义务。

(21)政府违约责任,可在合同中设定政府违约时须承担的违约责任,比如给予补偿、赔偿,延长特许期,给予税收等优惠政策等。

(22)争议解决,作为投资人,最好不要约定项目当地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考虑约定在非当事人所在地的第三地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四)投资轨道交通PPP项目的风险

投资人在投资轨道交通项目时一般会遇到如下风险:

1、政治风险

由于政府的行为造成PPP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风险。比如政府强制降低票价或停止运营等。这种风险通常被称为“政治风险”,可分为两大类:一种是“传统的”政治风险,比如特许经营权被国家或地方政府强制性收回或征收特别赋税,从而对投资人债务偿还、收回投资成本以及取得预期利润造成不利影响;另一种是“管理”风险,比如对轨道交通服务的提供采用更为严格的标准,或批准建设另一具有竞争力的项目等。充分预计该等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在合同中就该风险发生的后果及责任承担、损失补偿等相关内容进行细化约定。

2、商业风险

通常情况下,轨道交通项目运营收入主要包括票价收入、广告经营收入权、服务设施经营收入。然而,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投资人对于占项目收入主要组成部分的票价收费收入却没有自主定价权。投资人可在合同中对此风险的承担作出相应约定。

3、运营风险

在运营期间,投资人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持续运营标准或出现服务中断,则可能会被政府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面临特许经营权被提前收回或政府单方解除合同的风险。谈判中政府方面通常要求投资者承担该等风险,投资商应对此予以充分重视。

4、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风险

投资人无法控制的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造成的项目的实施中断,这些事件可能是自然的,如洪水、风暴或地震等自然灾害,也可能是人为的结果,如战争、暴乱或恐怖分子袭击,最终导致投资人收入损失,项目设施的物质损害甚至无法修复。投资人可在合同中对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发生时合同双方责任、义务的承担进行明确约定。

上述风险可通过PPP合同相应条款的设计和安排尽量避免,即投资人可通过合同谈判将上述部分风险转嫁给政府或与政府共同分担。

总之,城市轨道交通PPP项目涉及到的主体多,投资额大,运作期限长,法律关系复杂,且跨越投融资、公司设立、建设工程、项目运营等多个专业领域,相对来说投资风险较大,投资人在投资轨道交通项目时,首先须审查项目的合法性,在签订PPP合同时须把握要点,并对PPP合同及其相关合同的整体架构进行合理安排,通过合同条款的设计和安排尽量避免和减少项目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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