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投资美国指南之在美国兼并与收购投资

日期:2017-04-06 来源:环球律师事务所

需要注意的时,中国企业在遴选、确定咨询公司后,应建立相互信任,真正重视咨询公司意见,不可流于形式。

四是务实低调推进。中国企业在准备CFIUS审查以及整个项目并购过程中,要重信守诺,真实、及时、全面、完整地提交美政府审批所需材料;注重务实推进,避免引起炒作。在实现互利共赢方面多做工作,加强双方沟通,多了解美联邦、地方政府及国会、并购目标企业、项目所在社区等利益攸关方的关注。特别是在收购完成后,中方企业应注意处理好劳资以及与当地政府的关系,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在企业整合运营中,用好现有的管理层和人力资源,尽量避免“大换血”、“大震荡”。

三、美国对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

(一)相关法律

根据美国《1976年哈特—斯科特—罗迪诺反垄断改进法》(Hart–Scott–Rodino Antitrust Improvements Act of 1976,简称“HSR法”),对达到特定门槛的资产、股票并购,应在并购完成前向主管机关进行申报,并在规定的等待期(通常为30天,现金并购为15天)结束后,才能进行并购。HSR法授权美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司法部反垄断局在并购完成前对拟议中的并购所引起的反垄断问题进行评估,如认为并购可能具有反竞争性,FTC和司法部有权在交易完成前提出异议。为强制并购当事人在并购调查期间提供信息和证据,除了HSR法规定的调查手段,FTC还可以根据《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6条和第9条,司法部反垄断局可以根据《反垄断民事程序法》签发强制民事调查令。

(二)HSR法具体实施细节

1、适用范围

一般而言,HSR法案要求如果一次并购超过2.537亿美元,则必须提交HSR审批。同时HSR法案也要求,如果交易介于6340万美元和2.537亿美元之间,且交易的某一方年净销售额或者总资产超过1270万美元,而另一方的销售额或者总资产超过1.269亿美元,则也需要提交HSR审批。低于6340万美元的交易不在HSR的审批范围之内。

2、提交材料

需要披露并购的条件和时间,并且提供提交审批方的公司结构、营业收入等具体信息,包括持股超过50%的企业信息;持股数量为5%到49.99%的企业信息;在美国从事业务的信息(按照美国统计局针对制造业分类提供);在美国从事的业务所获得的美元收入。

3、审批流程

HSR采取“两段式”程序。第一阶段的初始审批等待时间为30天,在此期间美政府会基于提交的审批资料决定是否需要进行调查。如美政府决定不进行调查,则可能在30天期满前就终止等待、审批通过。如决定要进行调查,则进入第二阶段,届时美政府可能会要求补充额外的信息和资料(“二次要求”,SecondRequest),此时审批等待期限可以延长。在“二次要求”期间,政府将决定是否将该交易提交法庭、寻求禁止令,来阻止交易完成。

根据美联邦贸易委员会公布的HSR法最新报告[13],2010年进入第二阶段、被要求提交补充材料的并购案例仅占联邦贸易委员会受理并购申报总数的1.8%、占司法部反垄断局受理并购申报总数的2.3%。

4、审批费用

费用由收购方在提交审批申报时缴纳。具体费用金额:低于1.269亿美元的交易的审批费用为45000美元,介于1.269亿美元和6.344亿美元之间的交易的审批费用为125000美元;6.344亿美元及以上的交易的审批费用为2800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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