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新三板中委托持股的法律效力、披露及清理(含相关案例)

日期:2017-03-07 来源:佚名

一、相关规定

(一)《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第三十八条 发行人曾存在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会持股、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股东数量超过二百人的,应详细披露有关股份的形成原因及演变情况。进行过清理的,应当说明是否存在潜在问题和风险隐患,以及有关责任的承担主体等。

(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

第三十八条 发行人曾存在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会持股、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股东数量超过二百人的,应详细披露有关股份的形成原因及演变情况;进行过清理的,应当说明是否存在潜在问题和风险隐患,以及有关责任的承担主体等。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10127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00517

第十五条合同约定一方实际投资、另一方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合同有效。一方当事人仅以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主张该合同无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投资者请求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依据双方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双方未约定利益分配,实际投资者请求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向其交付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收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向实际投资者请求支付必要报酬的,人民法院应酌情予以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委托持股事宜首先是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之间基于委托持股协议产生的合同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实际出资人作为公司的隐名股东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名义出资人对其所持股权的处分行为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有关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的规定办理;实际出资人只有在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后,方可向名义出资人主张有关投资权益归属的权利;解除该委托持股关系即将目标公司的名义出资人变更为实际出资人,仍需按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办理,即需经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通过。为首发上市之目的,就有关委托持股事宜,需详细披露有关股份的形成原因及演变情况,包括清理过程,排除潜在问题和风险隐患或明确有关责任的承担主体。

二、案例

(一)银邦股份(股票代码:3000337,上市时间:2012年7月18日)--为保留集体企业帽子而代持

反馈意见:1.代持情形是否有相关协议或证明文件;2.转让方对解除代持是否进行了确认,代持是否存在潜在纠纷。

补充法律意见书披露了设立代持的《申请报告》及《解除委托代持协议》的具体内容,确认代持清理后不存在潜在纠纷。

(二)雪人股份(股票代码:002639;上市时间:2011年12月5日)---因经营管理的方便而代持

反馈意见一: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披露雪人有限在2004年、2007年、2008年形成自然人股权代持的原因,实际持有人以他人名义代持股份是否存在规避相关法律法规情形。目前已还原为实际持有人持有的股份是否存在纠纷和潜在风险。

补充法律意见书披露的核查方法为根据发行人及控股股东提供的说明及对股权代持人和实际持有人的访谈;披露了代持原因,股权转让款及出资实际情况;解除代持的过程核查内容包括为发行人工商登记材料、发行人及其股东提供的说明及对有关股权代持人和实际持有人访谈,确认股权已还原为实际持有人持有的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纠纷和潜在风险,描述较为简单。

点评:补充法意披露了出资和股权转让款的缴付情况,但对是否核查了支付凭证没有明确交代,个人认为应当作为工作底稿收集。

反馈意见二: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对发行人历史上存在的股权代持产生原因进行进一步核查,并对发行人历史上存在的股权代持对本次发行上市是否构成实质性障碍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就发行人目前股权是否清晰、是否仍存在股权代持发表明确意见。

补充法意二在原核查方法的基础上,对代持产生的原因等进一步详细说明。

(三)力源信息(股票代码:300184,上市时间:2011年2月22日)——因引进具有海外技术背景的外国人,短期无法回国而代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自然人不具备股东资格需进行员工股权激励而代持

律师工作报告披露了《武汉力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权投资信托合同》及《解除<信托合同>协议书》等合同,及对解除代持前全部委托人的访谈情况、银行往来凭证;说明了委托持股的形成过程、原因及解除情况,确认委托持股问题已得到全面清理,不存在潜在的纠纷或争议。

一次反馈:鉴于发行人成立以来长期存在委托持股的情况,并在2009年8月以两新设公司为持股主体对委托持股行为进行清理,原委托持股股东38人通过上述两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两持股公司工商变更登记的时间;(2)38名委托持股自然人最近五年履历并提交发行人同意此次委托持股清理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3)历次委托持股协议签署的原因、协议内容及履行情况;(4)原受托方股东历次股权变动的原因、目前持股是否仍为代持、所得税缴纳情况;(5)委托持股协议清理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反馈意见二:请律师对发行人历史上的股东委托持股行为是否合法,以及委托持股的清理过程是否合法发表明确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书披露的核查方法为:对代持方和被代持方的访谈,及双方的书面确认;披露了代持的过程、代持的原因,确认代持关系的建立和解除均为二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代持关系已清理完毕,不构成发行上市的障碍。对于员工持股涉及的代持,代持及解除依据均为委托人和受托人的书面承诺。同时披露了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承诺,如果发行人股权出现纠纷,给发行人带来承诺,由实际控制人承担。

点评:实际出资缴款情况没说,个人认为应补充说明。

(四)新联电子(股票代码:002546,上市时间:2011年2月11日)——员工持股,股东人数超过50人而代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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