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中的几个法律实务问题解析

日期:2017-02-24 来源:新三板挂牌

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向日葵(股票代码:300111)在上市之前向境内自然人定向增发,使71名境内自然人成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股东,并获得了商务部办公厅出具商办资函,批复:“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已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向境内自然人定向增发股份无禁止性规定。”此外,在上市公司长荣股份(股票代码:300195)历史沿革中,2004年5月20日,台湾有恒与境内自然人李莉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自2004年6月1日台湾有恒将其持有的长荣股份49%无偿转让予李莉。2004年7月23日,公司就取得了天津市政府颁发的变更后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李莉作为内地自然人持有合资企业股权,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不符,但符合天津市委、天津市政府2004年出台的内容为“允许自然人与外商合资、合作办企业”文件精神,上述操作未对其首发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结语

在中小企业发展困难的中国,外资中小企业亦同样面临着资金困难,外资企业也是我们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民待遇原则,中央政府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不应为外资企业进入该市场融资设置更多的障碍,但现实确实存在外资企业进入场外市场挂牌过程中诸多不确定或无法明确适用法律法规的问题,一方面是外资企业法与公司法颁布及修改不同步导致的法律体系不完善,另一方面也存在着某些外资企业相关的部门规章不符合立法原则越权立法,造成了外资投资企业法律适用的混乱, 2014年3月1日新修订的《公司法》正式生效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将更显突出,相信主管部门会适时进行梳理,颁布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明确,尽量杜绝因地方主管部门理解不一致而造成的执行标准不统一的现象。

    A+
声明:本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