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一些问题的汇总

日期:2017-02-08 来源:张三金子

现行法律对外商投资企业中中方收购外方股权的情形,没有明确要求需要提交评估报告。但根据上述规定,股权转让价格需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外方(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中方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时,转让价格应按公允价值确定,因此,如果双方股权转让的价格以评估报告为准,可以更合理的解释交易的合理性以及公允性,否则,有可能受到税务机关的调整。在广州外管局要求的文件资料中要求提交审计或者评估报告(见附件)。

附件:

深证外管局规定

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机构及个人持有境内企业的股权应提交资料:

1、股权转让协议;

2、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3、境内被收购企业的最近一期审计报告(股权变更前企业性质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需附上一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或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

4、银行出具的外汇到账通知书或证明文件;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转股,应提供所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或产权交易鉴证文件。

广东省外管局规定

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股权购付汇需提供的资料:

1、境内机构或个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企业基本情况、股权结构、购付汇银行、收款人名称、账号及开户银行)

2、被收购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关于股权转让的批复文件

4、股权转让协议;

5、被收购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附询证函回函、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证明);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被收购企业的审计报告(附最近一期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或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原是内资企业要提供)

7、与转股后收益方应得收入有关的完税或免税证明文件

8、银行出具的最近能反映境内机构及个人外汇账户或人民币账户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

9、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案例分析:

2009 年12 月14 日,仟源控股董事会通过决议,批准仟源控股将持有仟源有限100%的股权转让给翁占国、赵群、韩振林、张彤慧、张振标和宣航等6 位中国籍自然人。同日,仟源有限董事会通过决议,同意仟源控股将持有公司的100%的股权转让给上述6 位中国籍自然人。

2009 年12 月15 日,仟源控股与翁占国、赵群、韩振林、张彤慧、张振标和宣航等6 位中国籍自然人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由该6 位自然人以每1 元注册资本对应1.40 元人民币的价格,受让仟源有限100%的股权(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截至2009 年11 月30 日,公司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显示的净资产为13,817.94 万元,即每1 元注册资本对应1.38 元净资产,故本次股权转让定价按略高于最近一期末的每元注册资本净资产进行确定。

2010 年1 月15 日,大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山西仟源制药有限公司股权变更暨外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的批复》(同开管发[2010]3 号),批准仟源有限上述股权转让暨企业性质由外资转为内资。

仟源制药的这次股权转让并没有使用评估值,而是采用的资产账面净值,并且该净值没有经过审计。

实务操作:

外商投资企业转让非国有股权是否需要评估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从个法规推断来看还是需要评估并以评估价作为转让基础的。但在实务操作中有很大的灵活性,交易双方能够协商一致,交易价格合理,相关部门没有发现异常就是可行的。

7、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境内自然人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设立的企业“伪外资企业”要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往往涉及特殊目的公司补办外汇登记证的问题)

法规条文:

返程投资外汇登记新规19号文(汇发[2011]19号)明确了返程投资补登记的处理原则。

法理分析:

补登记的处理原则也分为几种不同的情况,如果你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没有发生融资行为,也没有发生相关的资金进出境的情况,可以在外汇管理局办理补登记不进行任何的处罚。你在境外设立一个壳,这个壳在来到外汇管理局补登记的时候,没有发生任何融资行为,也没有发生实质性的返程投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你在外汇管理局办理补登记手续的时候,不进行任何的处罚。

第二类情况,如果你这个壳公司已经设立了,而且在境内已经融资了,或者在境内已经发生了投资返程投资行为的,这种情况下你补登记时候,外汇管理局要求先进行处罚,再给你办理补登记手续。

大体上分为两大类的情况,一大类的情况就是你即便是一个壳,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资产或者资本变动,在补登记的时候,外汇管理局不进行任何处罚;第二种情况,壳已经设立了,而且你在境外发生了融资行为,或者你在境内有实质性的投资,这个时候你办补登记的时候,外汇管理局要把你移交给检查部门先处罚,处罚完了以后再到外汇管理局办理补登记手续。很正常的,75号文是05年11月1号才实施的,你不能说我不了解这个政策法规,政策法规里面写的很清楚,这方面的律师对75号文政策应该是非常清晰的,在业内做这种事情的,不知道75号文的绝对不是一个称职的律师。

案例分析:

掌趣科技(300315):由于姚文彬、叶颖涛等在设立GAH时,虽然未办理返程投资外汇登记,但并没有与境外融资机构达成任何融资意向及签署备忘录,也未发生境外融资事宜,因此,公司主要股东在境外设立公司未违反上述规定。截止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姚文彬、叶颖涛等已不再持有境外公司的股权。因此,根据姚文彬、叶颖涛设立GAH至转让GAH股权当时有效的外汇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姚文彬、叶颖涛等在设立和注销境外公司过程中,未违反外汇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所以不进行任何处罚也不用补办外汇登记证。

卓越鸿昌(12年创业版预披露):2006年6月,实际控制人傅志昌投资卓越香港的事项应履行国家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但其未及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的相关规定进行备案登记。2009年,其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补办了相关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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