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中名义持股法律问题实证研究(下)——以上市公司为中心

日期:2017-02-05 来源:邱永红

2010年12月3日,蓝丰生化成功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

5、星星科技案例

对于PE/VC公司的合伙人或者员工跟投的,证监会也要求不得进行委托、信托持股,星星科技(300256)便是典型案例。

2009 年底,由于扩大生产规模的资金需求和完善公司治理的规范需要,星星科技拟引入创业投资机构国科瑞华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国科瑞华”)和上海中金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资本”)。

根据 2008 年1月29日签订《国科瑞华基金创业投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基金管理人(即中国科技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核心投资人必须与和基金同等的投资条件对基金拟投资项目跟投,前述人员对每个项目的跟投总比例为总投资额度的3%,由管理人和核心投资人确定人员具体的跟投比例。国科瑞华的基金管理人中国科技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08年10月15日出具的(国科投资字[2008]018 号)《关于国科瑞华投资项目跟投范围的决定》:核心投资人与参与投资项目操作的公司人员均属于国科瑞华基金经营合同约定的跟投范围。

李海斐等9 名股东均在国科投资或国科瑞华从事管理工作或任职,为国科瑞华星星有限投资项目的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其中孙华和李海斐为核心投资人。因此,该次股权转让系国科瑞华投资发行人前的跟投行为。蒋高明为中金资本的总经理,其购买公司股权也系中金资本投资前的跟投行为。

2009 年10 月18 日,经星星有限股东会决议,星星置业将其持有星星有限的18.75 万元出资额按照每1 元出资额作价20 元的价格分别转让给蒋高明等10名自然人。同日,星星置业与10 名自然人共同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的价格依据为预测公司2009 年全年净利润2,500 万元,并参考同期未上市公司投资市盈率水平,投资市盈率约为8倍(摊薄前)。上述股权转让价款均已支付完毕。2009 年10 月27 日,星星有限在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椒江分局办理了上述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11年8月19日,星星科技成功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6、立立电子案例

2008年3月5日,宁波立立电子IPO申请首次上会通过,7月1日,立立电子完成发行,并预计于7月8日上市。正当准备登陆深交所之时,有媒体质疑立立电子掏空浙江海纳(000925,现简称众合机电)资产,中国证监会随后暂停了公司的上市。

2009年4月3日,立立电子IPO申请二次上会被否决,证监会因此依法作出撤销2008年5月作出的关于立立电子IPO的行政许可。立立电子也成为中国证券史上首例“募集资金到位、但IPO最终被否”的案例。

证监会发审委否决立立电子上市的原因之一就是公司存在股权代持安排等情况。

(三)有关上市公司名义持股的最新监管案例

1、东软股份案例

东软股份(600718)控股股东为东软集团,该集团股东包括东软集团工会。

2005年1月,东软集团工会作为委托人与华宝信托签署《信托合同》,委托给华宝信托代为购买东北大学软件中心持有的3.4803%东软集团股权,该部分股权代表东软集团43,301,258元注册资本,从而使东软集团的职工持股变更为信托持股形式。

2007年1月,东软股份发布公告,准备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控股股东东软集团。即东软集团股东每3.5 元出资额转换为1股东软股份的股票。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后,东软股份作为合并完成后的存续上市公司,东软集团注销法人资格,其资产与负债全部由存续公司承接。东软集团资产注入东软股份后,工会持股市值将超过40亿元。

2007年9月14日,上述换股吸收方案被中国证监会重组委否决。方案被否的一个重要原因,正是东软集团工会持股问题。换股方案实施后,东软集团工会随之转换成为上市公司东软股份股东,虽然其拥有的股份由华宝信托代持,但并没有改变工会持股所带来的主体地位瑕疵和产权不清晰问题。

2、长征电器案例

经中国证监会查明,广西银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集团)存在以下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买卖、持有长征电器(600112)股票和未依法履行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相关义务的违规行为。

(1)银河集团利用他人账户交易“长征电器”股票的情况

2003年2月至2006年4月期间,银河集团利用在国泰君安证券南宁汇春路营业部和广发证券南宁星湖路营业部开立的4个资金账户下挂的14个自然人证券账户交易“长征电器”股票,最终获利305,313.78元。

(2)苏州银河利用他人账户交易“长征电器”股票的情况

2003年2月至2007年4月期间,苏州银河利用在东吴证券苏州胥江路营业部、信泰证券苏州干将西路营业部、中信证券如皋环城南路营业部、中信证券苏州中新路营业部、东海证券深圳香梅路营业部等5个证券营业部开立的5个资金账户下挂的26个自然人证券账户交易“长征电器”股票,最终获利1,028,332.99元。

(3)盛银投资利用他人账户交易“长征电器”股票的情况

2003年2月至2007年6月期间,盛银投资利用在东吴证券苏州石路营业部、东吴证券苏州竹辉路营业部、金元证券苏州养育巷营业部、新时代证券苏州营业部、银泰证券苏州葑门西街营业部、招商证券苏州干将西路营业部、中信证券苏州中新路营业部、信泰证券苏州干将西路营业部、海通证券重庆中山三路营业部、广发证券杭州天目山路营业部、光大证券南京中山路营业部、东海证券深圳香梅路营业部等12个证券营业部开立的16个资金账户下挂的221个自然人证券账户交易“长征电器”股票,最终亏损9,470,781.21元。

(4)未依法履行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相关义务

银河集团系上市公司长征电器的控股股东,在2006年2月长征电器股权分置改革前,银河集团直接持有长征电器非流通股4,644万股,占已发行股份的27%,通过其关联方北海银河科技电气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有长征电器非流通股3,816.296万股,占已发行股份的22.19%,银河集团及其关联方共同持有长征电器已发行股份的49.19%,股权分置改革后,银河集团及其关联方共同持有长征电器已发行股份的42.58%。

在银河集团及其关联方共同持有长征电器股份已超过30%的情况下,银河集团、苏州银河、盛银投资作为一致行动人,仍擅自利用各自控制的机构证券账户和前文所述的自然人证券账户购买“长征电器”股票,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向长征电器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并履行相关的报告、公告义务。

2010年10月9日,中国证监会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银河集团等相关当事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

3、宝安地产案例

经中国证监会查明,宝安地产(000040)存在委托他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票和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的违规行为。

1993年11月,宝安地产与深圳市龙岗新鸿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鸿进)签订参股投资协议,宝安地产向新鸿进转让其持有的“皖能电力”法人股60万股,新鸿进付清了股票转让款。后新鸿进因故退回上述股票,宝安地产向新鸿进退回购股款。1994年9月,宝安地产与新鸿进及深圳市业丰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丰工贸)签订参股投资协议,宝安地产向新鸿进转让其持有的“鄂武商A”法人股108万股、“昆百大A”法人股150万股,向业丰工贸转让其持有的“皖能电力”法人股440万股。宝安地产用收到的“鄂武商A”、“昆百大A”、“皖能电力”法人股历年分红冲抵应收新鸿进及业丰工贸购股款;不足部分,由宝安地产使用自有资金经第三方过账划回宝安地产,冲抵应收新鸿进及业丰工贸购股款。

    A+
声明:本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