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中名义持股法律问题实证研究(下)——以上市公司为中心

日期:2017-02-05 来源:邱永红

(二)有关IPO公司中名义持股的最新监管案例

如上所述,目前中国证监会在IPO审核中,对于采用委托、信托等方式名义持股的,要求进行规范,必须做到股权明晰,股权需直接量化到实际持有人,且量化后不能出现股东人数超过《证券法》规定的200人的情形。

例如,中元华电、三川股份、蓝丰生化、北京利尔、大北农、启源装备中化岩土、梦洁家纺、中电环保、嘉事堂、天桥起重、晨光生物、富春环保、汉森制药、天汽模、新联电子、上海凯宝、山东矿机、众生药业、金亚科技、光讯科技、渤海轮渡、长高集团、凯美特气等上市公司在上市之前均存在委托或者信托持股问题,后来在IPO审核阶段均根据证监会的要求进行了清理和解决,并成功上市。

1、中元华电案例

中元华电(300018)的前身中元华电有限2001年成立时曾存在委托持股情况。

2001年11月中元华电有限成立时,叶蕴璠、方大卫分别以现金出资13.50万元,对应出资额均为13.50万元,委托邓志刚代为持有该部分出资额;郭晓鸣以现金出资7.50 万元,对应出资额7.50万元,委托尹力光代为持有该部分出资额;韩汉清以现金出资7.50万元,对应出资额7.50万元,委托陈西平代为持有该部分出资额。

2007年4月,邓志刚与叶蕴璠、方大卫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受托持有的对中元华电有限出资额45万元、45万元分别予以转让;陈西平分别与郭晓鸣、韩汉清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受托持有的对中元华电有限出资额25万元和25万元予以转让,以上股权转让价格均为每单位出资额1元。

经中元华电有限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上述股权转让事项。2007年6月15日,中元华电有限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此次股权转让后,全部委托持股均已解除,未再出现委托持股的情况。

2009年9月5日,相关股东均已就解除委托持股事项作出声明并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公证处公证。

2009年10月30日,中元华电成功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2、三川股份案例

三川股份(300066)的前身鹰潭市三川有限公司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于1998年6月进行改制。此次改制完成后,集体股全部出售给鹰潭市三川有限公司及鹰潭市陶瓷二厂在册职工及在岗临时工,鹰潭市三川有限公司股东共有426名自然人及鹰潭市手工业合作联社1名法人。

《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出台,因依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得超过50人,经所有股东内部协商,决定采用代为持有出资方式登记注册,即由27人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为股东,其他399名自然人股东及鹰潭市手工业合作联社均通过委托12名登记在册股东代为持有出资方式持有鹰潭市三川有限公司的出资,代持名册在鹰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备案登记。

2003年12月,三川有限为解决股东超过50人的问题,决定依据《信托法》的规定,采取信托持股的模式,使股东低于50人。2004年2月18日三川有限决定将非登记在册股东(即委托代为持有出资股东)持有的出资统一由厦门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受托代为持有、管理。在具体实施时,除原登记在册股东李建林、童保华、严国勇等34人及非登记在册股东(即委托代为持有出资股东)喻加峰1人依各自实际持有的出资情况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在册,其他433名自然人股东将拥有的2496.4795万元出资由厦门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受托代为持有、管理。

新《证券法》于于2006年1月1日施行。新《证券法》第10条明确规定了“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为公开发行”。为此,三川集团决定彻底解决超过200人职工持股的问题,三川集团在组织信托计划委托人多次会议研究后,最终形成了将信托持股转让给童保华等八人的方案。

2007年10月26日,三川集团股权管理信托计划人大会2007年第一次会议决议全票通过了《终止三川集团股权信托管理计划,悉数转让委托管理股权的方案》。厦门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依据股权管理计划委托人(受益人)的授权,将其受托管理的三川集团24,964,795元出资以截止2006年12月31日帐面净资产5714.96万元为准计算出24,964,795元出资对应的净资产值27,427,626元作为转让价格全部转让给童保华、李强祖、胡风云、张永安、罗安保、严国勇、徐政财、万均等八位自然人,从而彻底解决了委托持股和信托持股的问题。

2010年3月26日,三川股份成功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3、北京利尔案例

北京利尔(002392)的前身利尔有限成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万元,实际股东数量达92人,不符合当时《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规定。为此,利尔有限采取了委托持股的方式以符合《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要求。

利尔有限设立时在工商部门登记的股东共有21位,其中11位自然人股东受71名投资者的口头委托代理持有48万元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24%。

2002年11月,经利尔有限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丰文祥将其持有的利尔有限3万元出资转让给谭兴无,其中2万元为丰文祥代胡忠兴等4名委托人持有,此次转让完成后,此出资相应转由委托谭兴无持有。

2003年2月16日,除委托人陶新霞以外的其他70名委托人均与受托人补签了《股权委托代理合同》,陶新霞则继续口头委托陈路兵持有其利尔有限的出资额。

2003年2月18日,经利尔有限股东会全体股东同意,利尔有限通过了利润分配和增资方案。根据该方案,委托人陶新霞、赵世杰分别以分得的现金股利20万元、4万元,认购了利尔有限新增的20万元、4万元出资,并分别口头委托原受托人陈路兵、张广智持有其新认购的出资。此次增资完成后,张广智受赵世杰委托、陈路兵受陶新霞委托持有的出资额分别变更为5万元、25万元。

2006年7月,为清理利尔有限内部存在的委托持股情况,利尔有限内部进行了两次股权转让。

2006年7月,李绍奇等71名委托人与赵继增等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根据该合同,该71名委托人将其持有的利尔有限的股权转让给赵继增等人,同时原《股权委托代理合同》终止。

此后,在第一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受让王建强所持股权的王建勇、受让王学文等12人所持股权的李苗春、受让胡忠兴等4人所持股权的赵继增、受让韩春香所持股权的寇志奇分别将所受让的股权转让给了张广智、郝不景、张建超、何会敏、谭兴无、汪正锋等6人,并分别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与转让方在第一次股权转让中所受让股权的价格一致。

上述两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李绍奇等71名委托人委托受托人持有的出资最终分别转让给了赵继增、张广智、郝不景、牛俊高、丰文祥、李苗春、汪正峰、张建超、何会敏等9名股东。除委托陈路兵、张宪持有利尔有限出资的17名委托人将其出资转让给赵继增外,其他54名委托人所持利尔有限的出资最终分别转让给了其委托持股的相应受托人。

2010年4月23日,北京利尔成功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

4、蓝丰生化案例

蓝丰生化(002513)公司由原江苏新沂农药有限公司变更设立。2004 年 5 月,新沂农药在引进苏化集团成为其控股股东时,应苏化集团的要求将股权集中于梁华中一人,因此吴新明等 37 名自然人于 2004 年 5 月 16 日分别和梁华中签订了委托持股协议,将 481.92 万元的出资委托梁华中代为持有。

2007 年 6 月 12 日,为了解决委托持股问题,梁华中及委托其持股的 37 名自然人参照在新沂农药中的出资金额和出资比例共同投资设立了华益投资,华益投资的注册资金为 750万元,扣除梁华中在华益投资中多出资的 15 万元外(因华益投资需要运营费用,因此梁华中多出资了 15 万元),37 名委托人在新沂农药中的出资金额、在新沂农化中委托梁华中代持的出资金额以及在华益投资中的出资金额完全一致。2007 年 6 月 21 日,梁华中将其持有的新沂农化 735 万元出资以 735 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华益投资,委托持股的问题得到解决。

    A+
声明:本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