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比例对公司的影响力

日期:2020-08-27 来源:

(1) 67% 绝对控制

股东持有公司股权比例占67%以上,严格意义讲应该是66.67%,该股东便是公司的绝对控股股东,可以决定公司各项重大事务。因为《公司法》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需要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因此,股东持有公司的股权比例应在67%以上,才享有绝对控制公司的权利。

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 51% 相对控制

股东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51%以上,严格意义讲为50%以上不含50%,股东享有对公司的相对控制权,除了修改公司章程、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这些事项不能决定之外,其他公司一般事务都可以决定,因为一般事项的股东会决议只需要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即可。因此,持股比例在51%以上不到67%即可控制公司日常运营事务。

法律依据: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3) 34% 重大事项一票否决

股东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34%以上50%以下,严格意义讲为33.34%以上50%以下,虽然不能完全决定公司事务,但当股东会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这类重大事项时有一票否决的权利,股东会无法形成三分之二的表决权。因此,持股比例在34%以上50%以下的股东的意志,有可能会影响公司的重大决策的执行。

法律依据: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 30% 要约收购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向的发出购买其所持该公司股份的书面意见表示,并按照依法公告的中所规定的收购条件、价格、期限以及其他规定事项,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收购方式。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采用要约收购方式。

法律依据:《证券法》

第八十八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第九十六条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5) 10% 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和解散公司

公司遇特殊情况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如果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不履行召集义务时,持有公司1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我们在前面讲过股东的解散公司请求权,公司因股权结构不合理、议事规则不合理等诸多原因,出现公司僵局时,如出现法律规定严重的情况时,达到法定表决权数额--10%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因此,大股东应尽力依法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同时还要确实保护小股东的利益,不要以为可以为所欲为,当心小股东使出杀手锏。

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三十九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6) 5% 上市公司重大股份变动

投资者或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5%时,及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法律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十四条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7) 3% 临时提案

单独或合计持有股份有限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一百零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8) 1% 代表诉讼

我们之前也讲过股东代表诉讼,公司董、监、高有可能为了自身利益而损害公司的整体利益或其他人损害公司利益,如果发生这种情形股东有权要求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或监事(会)对侵害公司利益的董、监、高或责任人提起诉讼,如果超过法定期限公司相关机构不提起诉讼的,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行使上述权利。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设立股权和改变股权都决定着公司和股东个人的根本利益,创业者必须意识到理清股权分配机制的重要性,才能让公司顺利的发展,把蛋糕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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