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红筹依顿科技IPO法律风险分析及防范

日期:2017-01-28 来源:叶玉盛

去年2月被取消IPO审核的广东依顿科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依顿科技”)近日再次申请主板上市。6月10日,公司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拟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9000万股,募集资金13.08亿元,将主要用于年产110万平方米多层印刷线路板项目、年产45万平方米的HDI印刷线路板项目。本所竞天公诚为公司中国律师。

招股书显示,依顿科技实际控制人为具有加拿大国籍、香港永久居住权的李永强等三兄弟,三人各持有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高树有限三分之一的股权,高树有限全资持有的注册于萨摩亚国的依顿投资又持有依顿科技98%的股权。因此,依顿科技的股权架构是一种类红筹结构。决定在A股上市前,李氏三兄弟原计划以依顿投资为主体在境外发行并上市,遂设立了该股权架构。投行人士称,红筹架构并不构成依顿科技境内上市的障碍。

作为一家印刷线路板制造商,依顿科技也存在众多不合规事项,其中隐含了一系列潜在的法律风险。本文拟就相关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处理措施,供大家参考:

出资瑕疵的风险

事实:2000年依顿有限公司(依顿科技的前身)设立时,作为股东的依顿投资(外资企业)未依公司章程规定在规定期限内缴足出资,依顿投资的第一次出资行为存在瑕疵。

风险:公司法第28条规定了未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的两项责任:其一,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其二,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外资企业法第9条规定,外资企业应当在审查批准机关核准的期限内在中国境内投资;逾期不投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营业执照。

应对:法律对于出资瑕疵的规制主要在于实施瑕疵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但足额出资并非公司的成立要件,瑕疵出资(不包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一般不会对公司的合法存续产生实质性影响。虽然本案中公司及股东并未受到任何行政处罚,但股东的出资构成了公司存续的物质基础,亦是公司享有独立人格的条件。因此,公司设立时,股东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履行出资义务,给公司一个清白的出身。

擅自变更出资方式的风险

事实:依顿投资于2000年3月依顿有限设立时及2005年1月对依顿有限增资时,未根据依顿有限章程规定的方式出资,亦未就变更出资方式取得审批机关的批准。

风险:公司法规定,股东出资方式应当由公司章程予以规定。股东变更出资方式,应当(1)由股东会决议;(2)修改公司章程;(3)办理变更登记。另商务部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出资方式应当由商务部审批。因此,依顿投资未履行法定程序擅自变更出资方式,存在瑕疵。

应对:为防范该风险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补救:(1)取得其他股东的书面确认及许可;(2)对该出资进行复核;(3)及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变更登记;(4)取得主管机关不予处罚的书面证明。公司之后采取了相应补救措施,以后的各次增资均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另外,由于其擅自变更出资方式的行为已逾两年,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其行为已过追诉时效。2008 年,中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确认依顿投资本次瑕疵出资行为不影响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

土地被收回的风险

事实:公司于 2003 年 9 月 27 日取得上述前四宗土地使用权,并分别于2008年和2011年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截至目前,公司尚未完全开发上述土地。

风险: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开发土地。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另外,依据闲置土地的相关规定,是否为闲置土地需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满2年未动工开发时,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缴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

应对:虽然目前公司的上述土地尚未被主管部门认定为闲置土地,公司亦未收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但公司仍不能排除上述土地在某一时间被政府无偿收回的法律风险。为了防范该事件对公司IPO造成实质性障碍,公司宜从以下几个方面处理:其一,不在上述未开发土地上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其二,不利用上述未开发土地进行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开发建设;其三,向股民承诺:如政府无偿收回上述未开发土地的使用权,由控股股东承担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税率变化的风险

事实:2010 年 12 月,公司被评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公司在2010年到2012年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3年公司对自身是否持续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要求进行了先行评测,结论为公司不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要求,其于2013年也未申请资格复审,因此从2013年开始公司将不再享受优惠税率,转由以25%的正常税率进行缴纳。

风险: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规定,对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10年到2012年,公司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而享受此税收优惠。但因从2013年开始公司未申请续期,导致2013年以后公司不再享受此优惠政策,这将对公司2013及以后的净利润水平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应对:为解决该问题,公司应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应着力加快公司科技成果的研发及转化、推动销售与总资产的增长,以期在短期内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申请要求并适时进行资格申请;另一方面,公司将在尚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之前,通过优化生产流程、加强费用管理等手段,尽力降低上述事项对公司净利润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

海关处罚的风险

事实:由于公司印刷线路板产品生产中所需的原材料类别及型号较多,因此在原材料的采购及管理上存在一定难度。公司管理人员曾将保税方式进口的原材料混同于国内采购的原材料。另外公司于2007年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执行中的加工贸易手册需进行变更。因公司报关人员疏忽,导致公司树脂布及铜箔根据加工贸易手册计算的结存量少于实际结存量,双面覆铜板根据加工贸易手册计算的结存量多于实际结存量。

风险:依据海关监管法规定,公司以保税方式进口的原材料必须用于外销,若公司在内、外销方面出现了混同生产、混用物料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在未经海关批准及补税的情况下,使用进口的保税物料生产了内销产品,则将触犯相关海关监管法律法规而遭致处罚。此外,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18条第1款第3项规定,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有关货物灭失、数量短少或者记录不真实,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应对:作为印刷线路板企业,为了防范以保税方式进口的原材料混同于国内采购的原材料或因数量短少而违反海关监管的风险,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此类问题:(1)设立或收购一家公司专门进口公司产品并进行境内销售而不从事生产活动,以避免同业竞争及解决物料混用的风险;(2)制定专门的《报关管理制度》,对报关流程进行详细规定,并对报关过程中各部门的职能进行清晰地划分;(3)公司管理层要对相关海关进出口及加工贸易政策、法规进行全面学习,并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防止上述情况发生。

    A+
声明:本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