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定金"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日期:2017-01-27 来源:会计说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 和《担保法》 有关规定,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首先,交付定金的合同(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 (协议)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合同(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 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 即构成对主合同(协议)的违反。 其次, 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 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 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再次,定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 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最后,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

押金 是质押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 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 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金 钱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可以以债务人所交押金优先受偿,如债 务人依约履行了债务, 则其所交押金可以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其虽然与定金均为合同担保方 式但其有明显的区别: 首先,性质不同。定金属于金钱担保,不同于一般形式的金钱质,其担保的是债权,而 押金担保是一种担保物权; 其次,法律规定不同.定金是法定的担保方式,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对其进行约束,而押 金只是民间交易过程中习惯上采用的方式, 我国法律既未明确承认也不禁止押金这种担保方 式; 再次,设定主体不同.定金的设定仅限于被担保合同的当事人,而押金的给付可以是主 合同的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另外,设定数额限制不同.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而押金的 数额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其数额可以高于或者低于主合同的标的额; 最后,作用不同.定金具有惩罚性,而押金仅具有担保合同义务人履行合同的作用,其 对违约方的制裁仅以所交的押金为限。 给付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无权收回 押金;而接受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并不承担双倍返还押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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