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学校出资的收益属性认定与分割探析

日期:2017-11-15 来源:贾明军 中伦律师事务所

以新东方(EDU)为例,2006年5月30日,新东方在美国纽交所上市,上市始初,俞敏洪持股31.18%;其他管理人员:16%;老虎投资基金:14.91%。

截止2011年5月31日止,上市主体为开曼群岛设立的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New Oriental Education & Technology Group Inc (Cayman Islands)),集团通过协议控制北京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New Oriental Education & Technology (Group))Co.,Ltd(PRC)。

2012年,阿里巴巴“支付宝”事件后,新东方对VIE结构进行了调整,11名自然人股东(Shareholdersof New Oriental China)通过无对价协议方式100%转移到俞敏洪控制的实体下。即北京新东方此前有11名股东,其中俞敏洪持53%。2012年7月11日,新东方发布公告,称新东方通过简化国内实体北京新东方股权结构以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结构,将此前主要由11位股东持有变更为俞敏洪100%持有。通过无对价协议将VIE股权全部转移到俞敏洪控制的实体下。此次VIE结构调整,也相对成功阻击了“浑水”公司对此做空,股价由大幅“跳水”到趋于稳定。

(2)股权结构(2006年)

(3)一揽子VIE控制的协议

由于法律方面的束缚,新东方主要通过与其中国的全资子公司、北京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或中国新东方)及其子公司之间签订的合约来经营教育培训业务。中国新东方及其子公司拥有在国内从事民办教育的办学许可证,并且直接经营管理新东方的学校、培训中心、书城以及网上教育业务。通过这些合约,上市公司通过对中国新东方及其子公司实施有效的管理;为中国新东方及其子公司提供服务,而获得中国新东方及其子公司经济利益的很大的一部分;拥有一种排他性的权利购买全部或部分的中国新东方及其子公司的股份,以及中国新东方的全部或者部分的资产。

为达到以上目的,需要上市公司(或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与中国新东方(及国内境内其他控制主体)签订股权抵押协议、独家选择权协议、商标使用权协议、网站使用与开发协议、教育支持协议、新生招生制度与改进协议、出售教育软件协议、网站域名转让协议及物业租赁协议等。

新东方中国在中国各地区出资开办子公司或学校(如上海新东方,即上海杨浦区新东方进修学校),这些学校开办培训班招生,学生交纳学费,学费作为学校的收入。这些收入通过制订合理回报政策,根据这一揽子协议,将利润通过合同约定支付给WFOE,再根据中国内地法律,将公司利润输送给上市主体。上市公司再将分红支付给自然人控制的各个BVI,完成利润结算与利益输送。

(4)股东产生婚姻、继承问题后的管辖

这些自然人控制的BVI公司的股权,有的被自然人装入境外家族信托,完成财富的隔离安全性与传承的平稳性筹划。也有的以BVI形式拥有。如果股东发生婚姻、继承问题,则需要通过BVI所在地或其他有管辖连接点地的法院处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继承中的遗产处分。

我们在代理案件中,基于婚姻、继承纠纷处理过大量涉及BVI的股权,到目前为止,尚未有境内法院直接处理境外BVI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的情景。但是,2015年,在上海某区法院的一起案件中,法院利用“推定”原则,对推定的境外上市公司的股权进行了价格估算,进行了折价分割处理。但该案尚处于二审中,是否能成为生效裁决,目前尚不确定。

2、其他海外上市的教育类公司

2015年7月7日下午,浙江海亮教育(HLG)成功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定价7美元,共计发行285.8万股,总融资2000万美元。

枫叶教育(01317.HK)2014年12月28日登陆香港资本市场,募集8亿余元港币。

2015年6月12日,专注于细分领域教育内容及服务的提供商未来教育集团向SEC递交IPO招股书,计划在美国上市。

目前,美股上市的教育公司除了上述公司外,还有未来教育、学大教育、正保远程教育、达内科技和ATA,总市值逾100亿美元。之前,弘成教育,安博教育,双威教育,环球雅思,中国教育集团和诺亚舟也曾登陆美股,后因各种原因退市。其登陆方式,与新东方几乎一致,都是通过VIE模式实现。

(四)通过A股上市公司控制民办学校

1、昂立教育“借壳”新南洋上市

2013年8月底,新南洋(SH.600661)欲以5.82亿元全资收购昂立教育100%股份。2014年6月18日,证监会无条件通过过会方案,A股市场迎来首个教育培训产业股,即昂立教育借壳新南洋“终成正果”。

昂立教育之所以可以借壳新南洋登陆A股,是借助上海市出台的新政策《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法》和《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东风”,该《办法》允许从事经营性教育培训的机构到工商部门登记从而实现学校营利合法化。

除此之外,沪江网,卓越教育,巨人教育,龙文教育也有登陆资本市场的打算。

2、全通教育的股权结构。

2014年1月21日,全通教育(SZ.300359)在深圳中小板上市。通过其招股文件,公司股权结构为:

3、股东通过公司分享回报的模式。

由于全通教育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办学”企业,即不是直接对学生进行培训的实体,而是为教育提供相关软件服务的企业,其实质还是高新科技企业,因此,还不能通过现有的股权结构图分析一般的培训企业的股东回报模式。

不过,假设“全通教育”是类似“新东方”一样以开班现场招生培训、包括网络招生培训为主业的实体(比如,通过学校办学),则在股份公司下,可能会再设教育咨询公司,再以教育咨询类公司出资开办学校,类似于昂立教育旗下的有限公司。通过这种模式,即实现公司对学校收益的回报,而公司股东则通过公司财报体现股东权益,从而间接实现对学校的间接投资收益。

(五)通过新三板上市控制学校

1、“繁花似锦”的新三板教育板块

与IPO教育行业“入门维艰”形成明显对比的是,新三板市场教育板块火热,从华图教育2014年7月23日在新三板挂牌成为首家教育公司以来,接着有北京传媒、华博教育、赢鼎教育、朗顿教育、能龙教育、分豆教育、亿童教育、行动教育、圣才教育、嘉达教育、书网教育等五十余家教育概念的新三板企业。

2、华图教育(830858)的股权结构

2014年7月23日华图教育发布公告称,公司股票挂牌公开转让申请已经获批,股票将于2014年7月24日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简称“华图宏阳”,证券代码为830858,这是国内教育资产新三板证券化的第一单。

根据该股权结构图可得知,公司实际控制人(大股东)是以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权为持股形式,而华图宏阳出资持有各地网校100%股权,从而实现对学校的出资及权利分享。

三目前司法实践对于国内学校出资的争议裁决

(一)现行法律及最高院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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