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乌龙指"民事索赔再起波澜

日期:2017-11-10 来源:北京青年报

“光大乌龙指”案6名投资者胜诉最高获赔20万

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光大证券公司在进行ETF申赎套利交易时出现程序错误,导致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巨量资金申购股票并实际成交72.7亿元。当日下午13时开市后,光大证券公司在未披露相关信息的情况下通过卖空股指期货、卖出ETF对冲风险,至14时22分才就相关问题发布公告。

9月30日,上海二中院敲下“光大乌龙指”民事索赔案第一槌。秦某等6名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获法院支持,分别获得2220元到200980元不等的民事赔偿。同时,法院驳回了王某等2名投资者的诉讼请求。

原告代理律师感慨:“我们做了很多年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不过内幕交易案件打赢官司,这是头一次,也是国内第一次,是破冰之案。”

原告代理律师之一严义明也表示,本次审判结果具有风向标的意义,目前有不少投资者尚在观望而未进入诉讼程序,相信这次的宣判结果会影响他们的决定。“由于诉讼有效期将于11月中旬到期,估计"十一"过后会有不少投资者陆续起诉光大证券。”

而在10月7日晚间,国内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破冰之案“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再起波澜,光大证券发出提示性公告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支持或部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该公司将依法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对于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述的原因,光大证券方面没有更多的解释,而是向记者表示,一切以公告为准。

胜诉难点:因果关系、具体损失如何认定?

“这是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判决赔偿的第一案,以前也有过类似案例,但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律师严义明介绍说。

记者调查发现,此类案件难以胜诉和我国目前法律法规不完善有关。投资者经济损失与内幕交易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告经济损失的认定是此类案件判决的关键所在,但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未就此作出明确规定。

上海二中院认为,“由投资者通过证据去证明内幕交易的因果关系几乎不可能。”据了解,上海二中院在认定内幕交易与投资者损失的因果关系方面,采用了推定的做法,即在内幕交易行为人实施内幕交易行为的期间,如果投资者从事了与内幕交易行为主要交易方向相反的证券交易活动,并因买卖与内幕信息直接关联的证券、证券衍生品或期货合约遭受损失,则应认定内幕交易与投资者损失具有因果关系。

损失计算方面,目前我国法律也无详细规定。上海二中院认为,在本案中,则应以原告投资者的实际交易情况,考虑交易价格与基准价格的差额,区分不同情况合理计算损失金额。对于原告投资者在非内幕交易时间段进行的交易,属于跟风买入受损,光大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损失并无过错,无法认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风险。

律师团队梳理索赔股票清单

原告代理律师许峰曾于9月30日在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向记者表示:“光大证券可能还会提出上诉,拖过诉讼时效,降低影响范围。”果不其然,10月7日晚间,光大证券公告称,将依法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今日下午,原告代理律师许峰提供了一份股票名单,并表示,“凡是在2013年8月16日下午13点至14点22分买入这171只股票(名单附后)的投资者,请特别关注,都可以提起索赔。”

171只个股名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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