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日期:2017-09-19 来源:法网天下

(二)被告虽对借条(据)、收条(据)、欠条(据)等凭证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借条(据)、收条(据)、欠条(据)等凭证的真实性存在疑点的,由被告申请鉴定并提供笔迹对比样本;被告不申请司法鉴定,或者虽然申请司法鉴定但拒不提供笔迹对比样本的,可以认定该借条(据)、收条(据)、欠条(据)等凭证的真实性。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条采用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借条(据)、收条(据)、欠条(据)等凭证,属于非法证据。

经审查确认为非法证据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自然人本人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借贷金额、支付方式和利息等必须查明的事实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经查明属于虚假民事诉讼,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章有关妨害民事诉讼的规定作出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七、民间借贷的法律适用

第二十三条在民间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间借贷有保证人的,借款人涉嫌犯罪并不必然导致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以借款人涉嫌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依法认定主合同效力的前提下,依法确定保证人的民事责任。

(担保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八条)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为向典当行借款而将自己的动产交给典当行质押,双方发生债务履行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有关质押的法律规定。

(担保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条至第九十六条)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为借款而与贷款人签订买卖合同,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贷款人要求以借款本息抵顶买卖合同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民间借贷合同和买卖合同合并审理。

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款明显高于或者明显低于合同履行时的市场价格,当事人主张以市场价格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就履行的买卖合同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当事人主张偿还或者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担保法第四十条;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未约定借款期限或还款时间的借款合同为不定期民间借贷合同,诉讼时效自贷款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借款人在催收通知上签字或者盖章的,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出借人与借款人就原债务达成新的还款协议,出借人主张借款人按照新的还款协议履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法复[1997]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

第二十七条贷款人或者借款人向公安、检察机关报案或者控告,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撤销案件或者监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予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事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第二十八条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企业的名义出具借款凭证,应当列企业为当事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签订借款合同,应当由其个人承担还款责任;企业同意承担还款责任的,由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法定代表人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的,由企业承担还款责任。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贷款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为其本人借款;

(二)贷款人与企业法定代表人恶意串通,损害企业合法权益。

(民法通则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第二十九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另一方能够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借款人本人承担民事责任:

(一)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贷款人知道该约定的;

(二)贷款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三)贷款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借款项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四)借款人与贷款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

(婚姻法第十九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八、民间借贷的利率和利息

第三十条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

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自然人之间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贷款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的,应当结合借款合同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因素,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三十一条第一种意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15%(或20%),贷款人要求按照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15%(或20%)但未超过30%,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支付超过年利率15%(20%)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自愿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后反悔,要求借款人返还超过年利率15%(或20%)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0%,借款人自愿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后反悔,要求借款人返还超过年利率30%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种意见:借贷双方对借款期限内的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借贷行为发生时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的利息一般不予保护。

第三种意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折算后超过年利率15%(2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返还超过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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