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尽职调查流程

日期:2017-09-18 来源:法律出版社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36.1在进行尽职调查过程中,承办律师应当定期向委托人通报尽职调查进展。存在以下情形时,承办律师应当保持敏感,迅速判定并立即提出意见:

(1)突发事件;

(2)委托人所在国法律不适用的主要部分或文件,此时有必要由外国专家出具意见;

(3)需要其他领域的专业人士出具意见的部分,如需要保险经纪人、保险精算师、测量员、环境专家、计算机专家以及商业领域的其他专家出具意见。

36.2承办律师应当避免向委托人汇报尽职调查结果中所附带的任何非律师分析或判断,除非上述结果在提交最终调查报告之前通过分析、论证表明应该且已经向委托人进行了汇报。

第37条

提倡有利于增进承办律师团队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造价咨询机构等成员之间信息交换和汇总,并可以提高工作效率的集中办公制度。

第38条

保持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造价咨询机构等第三方中介机构的有效合作,就业务、财务、税务和法务等相关问题进行机构间的相互提示与信息补充。

承办律师应当重视与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信息共享,并对在各自调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充分沟通,这样可以有效降低遗漏主要风险点等尽职调查风险,同时有助于提高尽职调查的工作效率。

承办律师与第三方中介机构合作,还可以在充分发现问题的基础上寻找多种渠道解决尽职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尽可能促成交易目的的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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