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企业的税收瑕疵问题之一:越权审批

日期:2017-07-20 来源:投行小兵

本公司2005年被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为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经主管税务征管机关同意,公司2006年和2007年按照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公司2006年和2007年执行的所得税税率与当时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不完全相符,如果有关税收机关认为本公司不符合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则本公司存在被追缴2006年和2007年所得税的可能。

2、佳船监理补缴税款的风险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佳船监理近三年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2006年、2007年和2008年分别按照营业收入的4%、3.3%和2.5%缴纳企业所得税。2009年起,经佳船监理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已经开始对佳船监理按照25%的所得税率实行查账征收。如果有关税收机关撤销以前年度对佳船监理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意见,则该公司存在被追缴所得税的可能。

3、报告期不符合国家统一税收政策的税收优惠的具体金额、对报告期各会计年度本公司财务状况可能产生的具体影响如下表:

为消除佳豪船舶可能出现的补缴税款事项对本公司的影响,本公司股东刘楠承诺:若税务主管部门认为佳豪船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而要求佳豪船舶按照国家法定税率补缴2006年和2007年期间的所得税,则补缴的税款和可能的税收滞纳金、罚款等将全部由本人承担。

为消除佳船监理上述可能的补缴税款事项对本公司的影响,本公司股东刘楠承诺:若上海佳船工程设备监理有限公司被税务主管部门要求按照国家法定税率补缴2007年12月31日前的所得税,则补缴的税款和可能的税收滞纳金、罚款等将全部由本人承担;本次发行前的全体股东承诺:若上海佳船工程设备监理有限公司被税务主管部门要求按照国家法定税率补缴2008年度的所得税,则补缴的税款和可能的税收滞纳金、罚款等将全部由上海佳豪船舶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股东承担。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及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2006、2007两年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上海市的地方政策,与国家统一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差异。发行人已对可能存在的补交所得税风险采取了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发行人享受的上述所得税政策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

六、鼎龙股份:湖北的土政策

公司依据1994年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和优惠办法(试行)》第三章第九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自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按照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2008年1月23日,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以《关于湖北鼎龙化学有限公司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确认证明》文件对发行人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予以证明。但是《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和优惠办法(试行)》是地方税收优惠政策,该规定中“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部分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不完全相符,如果按照33%的所得税税率计算,本公司2006年、2007年可能补缴的所得税分别为84.34万元和635.28万元。

为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朱双全、朱顺全作出承诺:若公司因本次发行前已享受的税收优惠被有关部门要求补交税款,则公司补交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朱双全、朱顺全将对公司进行全额补偿。因此,该税收优惠政策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构成影响。

2009年1月23日,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回函确认,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和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以鄂科技发计[2009]3号《关于公布湖北省2008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结果的通知》认定公司为2008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0842000001,有效期:三年,发证日期为:2008年12月1日),自2008年起三年内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08年度和2009年1-6月,公司所得税税收优惠金额分别为355.73万元和150.53万元,占利润总额的比例为10.36%和7.56%。虽然根据税法的规定,公司2009年度和2010年度仍将享受现有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但若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实际执行的所得税税率上升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一定的影响。

七、豫金刚石: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关是否适格关注

经核查,根据1991年3月6日国发[1991]12号《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经核查,发行人前身华晶有限是由国内投资者于2004年12月24日投资设立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郑州高新区冬青街24号,位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

经核查,华晶有限于2006年8月被河南省科技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根据2000年7月23日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通知》中经修订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河南省科技厅为有权认定机关。根据财税[2006]8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经主管税务部门核准,发行人2006年度免交企业所得税,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5%。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因2006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而享受的税收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政府出于支持当地企业发展甚至招商引资的需要,一般情况下都会给予企业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由于增值税是国税一般谁也不敢动,而其他税收由于比例较小又没有动的意义,所以大多数情况下这样的优惠措施就落到了企业所得税的头上。当然,增值税越权审批优惠的情形也并不罕见,不过不能作为原则来看。

2、一般情况下,当地政府给予的所得税优惠都是“两免三减半”或者更长的优惠期限,而优惠的理由不论是当地特区政策还是混乱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等。既然这样的税收优惠与国家政策违背,那么就有可能被追缴,但是税收征管权一般都在地方税务局,这就造成一个悖论:既然是地方给的优惠又怎么会主动收回呢?所以,这个问题从这个角度来看很好解决,只要承认存在追缴的风险而税务局出证明不会追缴就可以了。总不会让国家税务总局挨家挨户去追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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