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专车市场持续火爆,很多人加入了专车司机与乘客的行列。本文拟主要从行政法及民法的角度,以Uber为例,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分析私家车用作专车时,私家车司机与乘客面临的若干主要法律问题。同时,本文亦对于在交通事故中,专车平台是否法律承担责任进行学理讨论。
一、专车服务的背景情况
继滴滴专车、一号专车开展专车业务后,目前全球专车领域龙头Uber(优步)也在强势争夺专车服务市场。而以Uber国际品牌效应,更是在中高端专车市场走俏,颇得白领人士和夜店人士的喜爱。相当一部分Uber司机与乘客偏爱Uber的理由,包括了可进行情感交流等衍生功能(确实是个好用处!)。
与公众的普遍支持相反的,是政府相关部门对专车的态度。
专车是不是黑车?要不要取缔?政府部门的态度经历了一定转变过程。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于2014年12月底表示:只要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没有客运经营资格,都属于非法客运行为。而非正规职业的专车司机,是无法取得客运经营资格的。专车服务面临全面被取缔的风险。实践中,政府部门亦查处了若干专车车辆。
然而,这种一刀切做法不符合新生事物的发展规律(具体的法理学分析可参见“壹品法铄”(微信号:T-FDJM)作者@月出孤舟寒的《滴滴别怕,来场官司——专车服务的法律解读》)。
2015年1月8日,交通运输部表态:“专车”服务对满足运输市场高品质、多样化、差异性需求具有积极的作用,挺了一下专车服务。但同时表示:禁止私家车接入平台参与经营。
继交通运输部的表态后,各地方主管部门拿“禁止私家车接入平台”当作了尚方宝剑,开始针对私家车进行处罚。
根据东方网2015年4月2日报道,今年以来上海市已查处利用滴滴、快的、UBER、易到等网络软件平台,从事“专车”非法客运案件70余件。从目前趋势看,政府监管部门会继续保持或加强对私家车的整治力度。
那么,问题来了,对于私家车提供的专车服务,司机、乘客和专车平台有多少法律风险呢?
二、私家车司机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根据上海市人大制定的《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若干规定》(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规定,利用未取得营业性客运证件的汽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市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扣押从事非法客运活动的车辆并予以处罚;对从事非法客运活动再次被查获且存在安全隐患的,依法定程序没收用于从事非法客运活动的车辆。对从事非法客运活动的驾驶人,由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至六个月;对有依法应当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上海市政府制定的《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办法》(2014年8月1日起施行)亦有类似规定。
根据上海市人大制定的《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06年修正)第四十九条规定,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由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执法机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交通事故时的民事赔偿问题
(一)私家车司机对乘客(包括对方机动车司机、 乘客)的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乘客受伤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肇事司机根据过错大小进行赔偿。
(二)私家车司机对于第三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赔偿责任
同样根据上述法条,如果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肇事司机根据进行赔偿。对方有过错的,可以减轻私家车司机的赔偿责任。
(三)赔偿金额及保险拒赔问题
赔偿金额根据伤亡的具体情况确定。值得一提的是,根据目前上海市的标准,如果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而言,其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可能高达100-150万。(驾驶员同志们,注意提高商业保险保额)
保险公司对于私家车当作专车运营是否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由于运营车辆与非运营的车辆的事故发生风险不同,保险公司可主张不承担商业三责险保险赔偿责任。类似主张已得到相关法院支持。
(四)专车平台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要,其承担的是什么性质的赔偿责任?
1. 专车平台是否适用雇主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换言之,如果专车软件运营商与专车司机之间如果存在雇佣关系,则司机、乘客或第三人可主张适用雇主责任,请求由专车软件运营商承担赔偿责任,即雇主责任。
那么,专车软件运营商与专车司机之间,是否属于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的雇佣关系呢?笔者认为,这主要取决于专车软件运营商与私家车司机之间签署的具体协议中关于双方法律关系的约定。
以Uber为例,虽然笔者没有获得Uber与司机之间的协议文本,但是根据Uber官方网站(www.uber.com)显示,在注册成为Uber司机时,需要在注册人确认“注册即代表我同意隐私政策, 并理解 Uber 是一个叫车工具,并非交通运输承运人。”
根据Uber官网显示的《用户条款》(版本2014 年 12 月 8 日)的表述,私家车的提供方,以及私家车司机本身,属于“第三方汽车租赁服务提供商和驾驶员服务提供商(统称“汽车服务提供商”)”。
《用户条款》还特别注明:“为了避免疑问,特澄清如下信息:Uber 本身不提供汽车服务,并且 Uber 也不是一家承运商。汽车服务是由汽车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您可以通过使用应用程序和/或服务发出请求。Uber 只是充当您和汽车服务提供商之间的中间人。因此,汽车服务提供商向您提供的汽车服务受到您与汽车服务提供商之间(将要)签订的协议的约束。Uber 绝不是此类协议中的一方。”
显然,根据Uber的上述条款,Uber与司机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Uber仅仅把自己定义成一个中间人(居间人)而已。
因此,笔者认为,根据Uber上述条款,它与司机之间没有达成关于建立雇佣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因此没有建立起雇佣关系,进而不承担雇主责任。这种认定也是私法自治原则的要求。
至于滴滴专车等其他专车平台,亦可根据上述思路进行核实、研究。
2. 专车平台是否承担其他形式的责任?(偏重学理分析,非法律人慎入)
笔者倾向于认为:鉴于专车平台明知或应当知道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私家车当作运营车辆从事客运行为,但在实际专车平台运作过程中缺因未加审核而使得(或者说,故意放任)私家车从事运营,也使得没有商业客运资格的司机得到机会从事了客运行为,因此专车平台存在过错。
然而,困难点在于,专车平台的这种过错,对于交通事故,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要的话,是否单独构成对于被害人的侵权?还是与专车司机构成共同侵权?抑或是分别侵权?抑或是别的侵权责任?
笔者倾向于认为这种情况在学理上属于“竞合侵权行为”(参见杨立新教授《侵权责任法》p135-152,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版),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杨立新教授的见解,竞合侵权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作为侵权人,有的实施直接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有的实施间接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间接因果关系,行为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