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众筹律师解读

日期:2017-07-17 来源:陈海挑 西格玛网商院

解析:该条规定了年报信息报送的内容。

原文:“第六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场监测中心应当建立备案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者及其主要管理人员、股权众筹平台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股权众筹融资活动的信息。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应当加入中国证监会中央监管信息平台,股权众筹相关数据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业协会共享。”

解析:该条规定了市场监测中心要建立备案管理信息系统的构设。

原文:“第二十六条 证券业协会对股权众筹平台开展自律检查,对违反自律规则的单位和个人实施惩戒措施,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解析:该条规定了平台自律与协会惩戒相结合的做法。

原文:“第二十七条 股权众筹平台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和相关自律规则的,证券业协会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谈话提醒、警示、责令所在机构给予处理、责令整改等自律管理措施,以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执业、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同时将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的相关信息抄报中国证监会。涉嫌违法违规的,由证券业协会移交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权机构依法查处。”

解析:该条是关于自律管理与纪律处分的措施。

原文:“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证券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的,应当在业务开展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报备。”

解析:该条一是直接明确了证券经营机构也可以开始私募股权众筹融资业务,另一是也明确了,需要进行备案。

原文:“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由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解析:该条一是将规定众筹办法的实施日期,一是规定了将由协会来负责解释和修订;从一开始,即赋予或者说侧重了由协会进行自律引导和行业监管的做法,符合当前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流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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