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认识43号文及其影响——政府性债务和城投债专题研究

日期:2017-04-12 来源:佚名

社会资本独自或者与政府共同成立特别目的公司(以下简称SPV)进行公司建设和运营合作项目,投资者或SPV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举债并承担偿债责任。

3、规范的或有债务

43号文规定: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地方政府新发生或有债务,要严格限定在依法担保的范围内,并根据担保合同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地方政府依法担保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是规定和约束担保行为的根本法律。它规定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该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新预算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由此可见,地方政府依法担保范围仅限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担保行为。

而且进一步根据预算法和43号文可以合理推测,政府融资行为仅限于公益性项目,不同融资方式是围绕的投资项目的运作方式、公益性和收益性来考虑。从政府自身控制债务的角度出发,能够市场化运作的,一定会市场化;无法完全市场化的就考虑政府举债和PPP来运作。

三、规范的政府性债务范围

根据预算法和43号文,不考虑现有的政府性债务存量处置,结合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未来规范的政府性债务范围如下:

其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43号文明确规定:对于PPP形式运作,特别是社会资本与政府共同成立特别目的公司进行公司建设和运营合作项目所形成的债务,既不属于政府债务,又不属于政府或有债务,但是纳入政府举债融资机制,需要依靠财政补贴,而且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财政补贴等支出按性质纳入相应政府预算管理。所以存在一定关系,这是投资者需要注意的一点。

四、存量债务处置和确保在建工程后续融资方式

1、处置范围:

以2013年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为基础,结合审计后债务增减变化情况,经债权人与债务人共同协商确认,对地方政府性债务存量进行甄别。

2、处置方法:

对项目自身运营收入能够按时还本付息的债务,应继续通过项目收入偿还。对项目自身运营收入不足以还本付息的债务,可以通过依法注入优质资产、加强经营管理、加大改革力度等措施,提高项目盈利能力,增强偿债能力。对确需地方政府偿还的债务,地方政府要切实履行偿债责任,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偿还债务。对确需地方政府履行担保或救助责任的债务,地方政府要切实依法履行协议约定,作出妥善安排。有关债务举借单位和连带责任人要按照协议认真落实偿债责任,明确偿债时限,按时还本付息,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对确已形成损失的存量债务,债权人应按照商业化原则承担相应责任和损失。

3、确保在建工程后续融资

地方政府要统筹各类资金,优先保障在建项目续建和收尾。对使用债务资金的在建项目,原贷款银行等要重新进行审核,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要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对在建项目确实没有其他建设资金来源的,应主要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和地方政府债券解决后续融资。

这一点相当于赋予了地方政府一定的一个灵活性,也有助于稳定政府性债务的系统性风险。

五、几个市场关心的问题:

1、融资平台如何转型?

43号文明确规定: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地方政府新发生或有债务,要严格限定在依法担保的范围内,并根据担保合同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何谓融资平台?

根据《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通知》财预412号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发展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如交通投资公司等。

什么是融资平台的政府融资职能?

结合政府性债务的界定,我认为融资平台的政府融资职能指: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且偿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或者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并由政府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

其中,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种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出具担保函;承诺在融资平台公司偿债出现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提供临时性偿债资金;承诺当融资平台公司不能偿付债务时,承担部分偿债责任;承诺将融资平台公司的偿债资金安排纳入政府预算。

如何剥离政府融资职能?

融资平台公司如果新增政府投资项目不允许以财政资金作为项目偿债资金来源,或者融资安排中不允许政府提供任何形式担保。

融资平台何去何从?

融资平台和政府融资职能产生于地方事权财权不匹配、预算软约束和投资饥渴症,这都是制度性问题。中国地方经济竞争的本性,涉及到转变政府职能等根本性问题,根本性问题没有改变以前,传统的政府融资职能可能剥离、甚至融资平台可能改变,但是政府仍然需要大量外部融资来实现事权、营造政绩,新型的投融资主体还是会存在的。

但有一点明确,红头文件是不能再出了,显性化的政府信用担保有了明确约束,但我们认为隐性化的信用担保不会马上抽离,这是不现实的。

平台转型方向是比较明确的,财政部关于43号文的答记者问中指出:对以前主要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建设的项目,规范后主要有三个渠道:一是对商业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要与政府脱钩,完全推向市场,债务转化为一般企业债务;二是对供水供气、垃圾处理等可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的公益性项目,要积极推广PPP模式,其债务由项目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举借和偿还,政府按照事先约定,承担特许经营权给予、财政补贴、合理定价等责任,不承担偿债责任;三是对难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确实需要政府举债的公益性项目,由政府发行债券融资。

从项目推及平台主体,未来融资平台转型的方向如下:完全市场化、市场化同时作为社会资本出资方以PPP形式参与政府项目运作、无法市场化债务政府承接清算退出。

从我们调研情况看,各个地方也在做试点,其中比较明确的是马鞍山城投,即现在的江东控股,虽然江东控股已经在相当程度上转型为产业和金融控股企业,但它的平台职能仍然存在。

我们可以合理推测,第二种方式,即在市场化同时作为社会资本出资方以PPP形式参与政府项目运作,将是融资平台的主要转型方向。

2、城投债是不是就没了?

按照地方政府性债务范围和实际运作情况可得城投债定义:

发行人为地方国有企业(中央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民营企业、集体企业等不包含在内)

偿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或者政府(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或者募投项目为公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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