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案例:约定以物抵债但未办物权转移的协议效力如何确定?

日期:2017-04-12 来源:夏正芳 潘军锋 江苏高院;仲伟珩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因此,以物抵债的实践性和诺成性之争在理论上虽有一定的意义,但在目前的现实阶段,将其作为实践性行为看待更有价值。

本案中,陈某与廖某达成了以物抵债的协议,虽然交付了房产证和钥匙,但因没有办理物权转移手续,以物抵债尚未成立。陈某不履行抵债协议,廖某不得要求继续履行抵债协议,其可以另案以民间借贷起诉,要求陈某偿还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在尚未办理物权转移手续前,债务人反悔不履行抵债协议,债权人要求继续履行抵债协议或要求确认所抵之物的所有权归自己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但经释明,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原债权债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A+
声明:本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