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票据理财产品的法律分析

日期:2017-03-18 来源:周政宇 上海普兰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法务总经理

以银行承兑汇票为基础的票据理财产品,具有引入银行信用、到期由银行承诺付款的特点,被认为是一种风险极低的理财产品。该产品迅速发展,成为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新热点。本文就票据理财产品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如下:

一、当前票据理财产品的模式

票据理财产品的有两种设计思路:一是票据收益权转让模式;二是票据质押借款模式。

票据收益权转让模式(以下简称收益权模式)的设计思路借鉴了资产证券化的一些特点,即以票据贴现或者到期后兑付得到的现金流为基础创设收益权,将收益权分割为若干个单位后向投资者出售。此类产品真实的法律关系存在着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此类产品,实际上是在投资者与票据持有人之间建立了的借贷合同关系,并约定了还款来源。投资者并不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将票据到期后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

另一种观点认为此类产品在投资者和票据持有人之间构成一种变相的票据买卖关系。即由投资者支付一定对价后,取得票据权利,持票人作为名义上的票据权利人在票据托收后现金划付到投资者账户上。在此观点下,又涉及到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买卖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问题。虽然理论界对票据买卖不构成犯罪多有呼吁。但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14)一中刑终字第1172号判决中,又认定了没有贸易背景进行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套现,系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

由于票据收益权转让模式存在法律上的重大风险,并且投资收益的兑现取决于持票人托收票据款项后是否依照约定进行划付,为了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又需要引入担保进行增信,环节繁琐风险较高,已经逐渐退出理财产品市场。

票据质押借款模式(以下简称质押模式)是当前票据理财产品的主流模式。其设计思路来源于P2P借款。主要特征是:1)融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之间签署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的本金和利息及其他事项;2)由融资企业与个人投资者和之间签署票据质押合同,并将其合法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做成空白的质押背书,并按照票面金额分拆为若干个单位,以该单位对应的票面金额向个人投资者设立质权;3)由第三方机构与各个投资者签署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第三方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代各个投资者在票据上进行质押背书,占有票据,统一行使质权;4)票据到期后,作为代理人的第三方机构将质押票据托收所得款项按照对应的质权份额划付给投资者。此类模式由于操作简便、法律关系清晰,并且产品结构自身含有银行承兑付款的信用作为还款担保,受到市场青睐。

二、质押模式中的代理人问题

票据质押借款模式下,每个投资者均无法实际占有票据并在其上进行质押背书,投资者实际取得票据质权存在困难,因此引入了代理制度解决该问题。但尚未得到司法的检验,效果仍待确认。笔者的观点是此类做法应予以认可,理由是:

1、关于代理人占有票据。《物权法》第224条规定以票据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笔者认为,该规定并未禁止质权人的代理人代为占有票据。根据《民法通则》关于代理制度的规定,出质企业将票据交付给作为代理人的第三方机构,并由其占有,质押的法律效果完全归属于被代理人。故合同约定由第三方机构作为投资者的代理人统一占有出质的票据并无不当。

2、关于代理进行质押背书方面。《票据法》第5条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依据该规定,质权人的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进行质押背书并无不妥。

三、票据理财产品的主要法律风险及其控制

票据理财产品虽然以银行到期保证付款的信用为基础,但仍然有一些风险事项值得关注,此处做概要介绍。

1、票据自身的风险

票据自身的风险是指票据本身的不合法或记载瑕疵导致不等到期获得承兑银行付款。常见的有:票面伪造、变造;文义记载瑕疵、背书不连续等。

控制此类风险,建议参考以下两点:

(1)票据审验责任承担情况。审验时未尽责导致票据出现不能到期兑付的情况,责任如何承担应予以明确。以避免风险爆发时,各个环节相互推诿责任,造成投资者的损失。

(2)用于质押的票据应充分披露,将其原件扫描展示在产品平台上,特别是票面的记载事项、背书应当清晰,容易辨认。

2、公示催告的风险

票据一旦被公示催告,若未及时申报,则丧失票据权利,收益将无法兑现。另外,即使向法院申报权利,由于司法人员对互联网票据理财产品的认识存在不确定性,沟通说明成本会增加,可能会影响票据到期后的付款,以及理财产品到期时收益的兑现,出现纠纷。

控制此类风险,需要对票据本身的来源问题从严把控,建议参考以下两点:

(1)融资企业持有的票据来源必须符合《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有真实的贸易背景,能够提供贸易合同原件和相关的增值税发票。

(2)背书环节少。未经过背书,仅有出票人和收款人的票据风险最小。一旦背书环节过多,则无法评估票据流转环节所隐藏的风险,票据被公示催告的风险就越大。

3、理财产品运行风险

票据理财产品其运作模式类似于P2P借款。P2P借款的固有风险也存在于票据理财产品之中。

控制此类风险,应关注平台自身运行的状况及其信誉。建议参考以下三点:

(1)票据托管情况披露。理财产品应充分披露以质押票据的托管情况。若票据托管在银行的,则安全性较高,若由非银行机构托管,风险相对较高,应关注票据保管的风险,例如是否存在重复质押,或挪作他用。

(2)票据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的问题。票据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与票据贴现利率挂钩的,应关注票据理财产品收益率与发行日的市场贴现利率是否有大幅度的偏移。若大幅度高于贴现利率,则可能存在发行方或者发行平台进行补贴的情况,对产品违约或者“挤兑”的风险应予以注意(票据贴现利率可以参考中国票据网http://www.chinacp.com.cn/)。

(3)票据未如期获得承兑行付款时,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在票据到期未获得承兑银行付款时,出质企业、理财产品发行方,还是产品发行平台首先承担责任对投资者权益保护有重大影响,应在产品相关法律文本中重点关注。目前的票据理财产品发行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平台与产品发行方合作的模式。此模式下一般平台不对产品的风险和兑付承担责任。一种模式是产品发行方通过自有平台发行。投资者应重点关注若票据未如期得到承兑银行付款,平台或者发行方是否有“垫款”的约定。显然有垫款约定的,投资者权益会有更好的保障。

来源:高杉LEG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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