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上市:公积金问题

日期:2017-03-14 来源:佚名

 1.基本规则

  (1)缴纳范围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2)缴纳基数

  设区城市(含地、州、盟)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

  (3)管理机构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

  企业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企业应当自职工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

  2.审核理念

  公积金和社保就像是一对双胞胎,虽然两个东西是完全不同的两个制度设计,但是由于都是与员工紧密相关,因而在企业上市过程中往往都是一起来看待。公积金和社保在监管思路和判断上有太多的相似之处,这里就不再详细解释了,公积金与社保不同的是:社保是全国人大制定的规则,属于全国性的基本法律制度;公积金属于国务院的部门规章制度;所以才会有社保具有国家强制向,而公积金具有某种福利性质。也就是从这个角度去考虑,企业上市过程中对于公积金问题的把握相比较社保要相对宽容一些。

  对于公积金的监管重点和解释原因,社保部分描述的内容在公积金问题上同样适用,不过对于公积金缴纳人数比例低的解释理由,公积金还有一些特定的理由:(1)公司有大量农民工,农民工一来不愿意缴纳公积金,二来农民有宅基地也不需要公积金,同时公积金管理条例也只是鼓励单位为进程务工人员缴纳公积金,并不是强制。(2)公司已经为其提供免费住宿或者发放住房补贴以代替住房公积金。(3)当地政府有特殊规定(如深圳),规定不允许为非深圳居民缴纳公积金(这样的规则后来显然是要废除)。(4)还有的县级地方政府根本还未成立住房公积金的相关管理机构,往往会出现企业想缴但却找不到地方交的情况,如此想要开具无须缴纳的证明也找不到单位。

  3.云观点

  (1)进城务工人员是否需要缴纳公积金

  被社保和公积金问题折磨的比较厉害的主要是劳动密集型企业,而这些企业的职工主要又是进城务工人员,而这些人如同前面介绍的原因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主观和客观的意愿都不是很强烈,因而中介机构在解释这些人员社保和公积金缴纳问题时破费周折。

  对于社保问题,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需要缴纳,但是公积金管理条例并没有强制要求单位为进程务工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换句话说,用人单位不为进城务工人员缴纳公积金是合规的。这一点在目前的很多案例中并没有体现出这个观点,小兵也不知道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2)重视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

  从另外一个层次来讲,社保和公积金问题也是公司保证职工权益、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而最为公众公司更应该作为公司的表率。从这个角度来讲,对拟上市公司的社保和公积金问题、以及其他的税收、职工权益保证等问题进行重点关注严格要求也是必须的一项内容。

  当然,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确是不完善不健全,有时候真的是企业有心去做好一项工作而客观阻力较多,因而监管机构尚不宜将公司完全合法合规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上市的必需条件,不过也需要重视公司对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例如在允许补缴的情况尽可能补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等。

  此外,还可考虑在申报文件中单独设置一章社会责任章节,要求保荐机构、律师对IPO公司履行为员工缴存社保、住房公积金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责任的情况进行详细核查。公司上市以后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操作,将上市公司后续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情况、相关方承诺履行情况作为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的一项重要内容。

  最后,等我们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公民意识对于权益保护意识提高之后,可以考虑将公司社会责任作为公司上市成为公众公司的一个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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